四川省泸州市医务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知识的知晓情况
2014-06-26刘可智梁雪梅
蓝 艳 刘可智 梁雪梅
精神卫生问题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当今全球约有4.5亿人受到精神疾病的困扰,全疾病负担近11%由各类精神疾病导致[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算,到2020年精神疾病负担约占我国疾病总负担的1/4[2]。完善精神卫生立法,促进精神卫生各项工作法治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1年来,还未见对精神卫生法知识知晓情况的调查报道。为评价精神卫生法知识在医疗卫生部门的普及效果,了解医务人员对该法的知晓情况,本研究于2014年2-4月对泸州市2所医院的656名医务人员进行了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采用方便抽样方法,选取泸州市一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及一家专科精神病院的医务人员作为调查对象。共发放问卷656份,回收有效问卷656份,有效问卷回收率100%。其中综合医院591份(90.1%),专科医院65份(9.9%);男性208人(31.7%),女性448人(68.3%);医生290人(44.2%),护士366人(55.8%);初级职称369人(56.3%),中级187人(28.5%),高级100人(15.2%);精神科99人(15.1%),非精神科557人(84.9%)。
1.2 方法
1.2.1 调查工具 采用自制的精神卫生法知晓率问卷,其条目均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共31项,采用1~0(正误型) 评分, 总分范围0~38分,得分≥23分为及格,评分越高,显示对精神卫生法了解程度越高。
1.2.2 调查方法 选取3名精神科工作人员为调查员,就此次调查的目的、方法、问卷使用方法和相关知识进行培训。采用匿名调查法,分别至医院各科室,在科室负责人的支持下集中当天在岗医务人员统一发放问卷。发放前介绍该调查的意义及目的,填写问卷前强调独立填写、如实填写,填写过程中可中性释疑,并由调查员现场统一回收问卷。
1.2.3 统计方法 分析采用SPSS15.0进行数据录入与分析。对精神卫生法知识问卷条目的正确回答数进行百分比的描述性统计;采用t检验、相关分析和方差分析对问卷得分进行单因素分析,用线性回归进行多因素分析。检验水准为0.05。
2 结 果
2.1 正确应答率情况 正确应答率为27.4%~97.4%。其中正确应答率>90%的条目包括条目2、3、4、11、13;正确应答率<60%的条目包括条目1、5、8、12、20、23、25、27、29、30。总及格率为83.2%。见表1。
表1 正确应答率分布情况(n=656)
2.2 精神卫生法知晓率问卷总评分的单因素分析 不同年龄、工作性质、职称及从医年限的医务人员问卷总评分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不同性别、受教育程度、科室及医院类别的医务人员问卷总评分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表2 精神卫生法知识知晓率问卷总评分的单因素分析
注:取年龄中位数31岁为界值分,<31岁定义为低年龄组,≥31岁为高年龄组;取工作年限中位数8年为界值分,<8年定义为低年限组,≥8年者为高年限组。
3 讨 论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泸州市医务人员的精神卫生法知晓率调查问卷得分及格率为83.2%,正确回答率27.4%~97.4%。提示,医务人员对精神卫生法知识的总体了解程度高,但对有些条目知晓率低,如“精神卫生法实施时间”、“心理咨询人员发现可疑患者的应对措施”、“精神障碍患者病历保存年限”、“监护人不同意下的非自愿住院原则”、“精神外科手术规定”、“自愿住院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病历查阅、复制的规定”、“心理治疗的执业地点”和“心理治疗的执业范围”。有必要对医务人员加强以上项目的知识普及。尤其是“监护人不同意下的非自愿住院原则”、“自愿住院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规定”项目更需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近年来,我国“被精神病”事件、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杀人事件时有发生,具有精神障碍的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平等地参与社会活动是他们的权利,同时也是一个文明社会应有的特征[3],对此类条目的知晓有利于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
本调查结果显示,专科精神病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科得分较高(P<0.05),这可能与执业范围及执业关注点有关,因为精神科及精神专科医院就诊的患者目的性较强,医务人员会更关注与自身和患者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问卷评分女性高于男性,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可能是本调查对象中护士居多有关,有研究显示[6-8]护理人员在接受教育时受到法律知识的培训较多,提高了护理人员对有关医疗法律法规的敏感性,另外还可能与女性在执业行为中更为小心谨慎有关。硕士以下学历的医务人员得分较高,可能与高学历医务人员关注科研过多而对相关政策、法规关注过少有关。总之,应加强对综合医院医务人员特别是非精神科医务人员以及高学历人员的精神卫生法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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