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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企业专利申请策略探讨

2014-06-25史永良朱永全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4年9期

史永良 朱永全

摘要:对于依靠高新技术支撑发展的中小新技术企业,申请专利是提高自己企业的技术水平,并确立本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占有一席之地的一个重要手段。文章依据国内专利申请的审查经验,对照案例分析了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的确定,讨论了新技术企业申请专利的时机,并介绍了普遍性的问题。

关键词:专利撰写;保护范围;申请时间;申请策略;新技术企业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3-0160-04

1 概述

随着中国进入产业升级转型时期,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业的措施,也有许多海外留学归来的人员或者国内的风险投资的企业家正在投身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创建中。创建一个具有较强高新技术资产储备的企业的难度不小,主要问题在于如何界定“高新技术”,过去国内的新技术或新科研成果依赖于成果鉴定或者论文。随着改革开放时代中国的专利保护制度的建立和高速发展,专利保护范围与国际标准接轨,国内专利申请量呈指数的增长,专利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大。对于实实在在地依靠高新技术支撑自己发展的中小新技术企业,申请专利也是提高自己企业的技术水平,并确立本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占有一席之地的一个重要手段。更重要的在于企业通过申请专利来获得国家专利法的保护,建立自己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保护专利池,是防止不正当竞争的一种比较好的法律手段,有利于激励企业增加自主创新技术方面的投入。

高技术企业的创建和发展离不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现代科技已经发展到这种地步,往往解决问题的手段就像一层窗纸一样,稍用力就可以捅破,而未破之前,做相关技术工作的人却常以为自己面对的是一堵厚厚的墙壁,欲绕过而不能。从技术开发的角度来考察,中小型新技术企业普遍经济实力不足,它们比大型企业更迫切希望让自己开发的新技术产品受到保护,否则新技术产品甫一投入试产,马上仿冒者甚多,后来者不需要投入巨额的前期开发成本,就可以用低价产品投入市场进行恶性竞争。这种恶性竞争不利于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除了提高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借助国家的专利保护制度,合理构建自己的专利保护体系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措施。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亟需加强对专利保护的认识,新办中小企业不外是一批专业相同,并且对某一新技术领域有较强了解的人组织起来,他们原本就对自己所熟悉的技术领域有较为深入的了解,认定可以开发出一种该领域占领市场的产品,筹集资金办起自己的企业,投入技术开发希望开发成功市场化的产品。在这个开发期间,企业应该随时跟踪本领域的产品的技术发展尤其是各类专利公报的内容。并且根据自己的开发进展随时调整和提出自己的知识产权文件。认真考察自己的研究设想是否合理,是否是最佳路径,是不是在研制人家已有的技术,尤其要注意相关的国内外专利信息,避免出现辛苦研究的技术属于已申请专利的困窘。企业专利申请的时机需要给以认真考虑,不能太早,过早的申请必然是在技术开发的初级阶段,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必定写得比较宽泛而不够准确清晰界定,到出了产品再写专利申请,则竞争的同行们可能已经在前作出同行发明的申请,自己落了

后手。

企业拥有专利量的多少是衡量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高新技术类企业开办之初一般都要申请或者持续申请专利。按照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保护专利三种类型。对于一个开发新技术为主的创新型企业,外观保护专利的保护范围比较有限,实用意义比较大的还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二者各有优劣,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符合专利法规定,一般都会较快地获得批准,缺点是实用新型仅保护产品类型的技术方案,而不保护制造相关产品方法类型的技术方案;并且由于实用新型在批准过程中未经过实质性审查,其专利稳定性较差。补救方式是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检索请求,取得专利局经过检索得出的专利性分析报告,因为检索流程与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审查流程类似,该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结论一般等同于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结果。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审理的流程不同,其保护效果也有显著的差异。实用新型专利虽然有利于早期获得专利授权,但是由于没有经过实质性审查,相当部分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不好,如果申请人提出检索请求,会得到一个不具备专利性的结果。这个情况部分是由于申请人的技术方案确实不具备专利性,通俗地说就是申请了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要求保护的产品。但也有很多的原因是申请人的申请文献撰写不当。具体的撰写不当问题在本文的下面论述将展开介绍。申请发明专利的审批时间较长,因为发明专利的审理批准过程比较复杂,主要是要经过专利局审查部门对该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审查,这个流程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并不仅仅决定于专利局的实审部门或负责审理的审查员,在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流程后,往往申请人会收到一次或多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每次指出的申请文件存在的不符合专利法或者实施细则的具体问题,申请人能够尽快地克服所指出的问题,获得授权的可能性或者时间就可能更早。反之会拖很长时间。

2 专利申请的考虑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衡量标准,企业拥有专利量的多少可以作为一项重要指标。高新技术类企业开办之初一般都要申请或者持续申请专利。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当然要提高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如一方面加强企业内部的技术构成,提升花在科研开发上的费用比例,完善自己的科研开发机构。另一方面借助国家的专利保护制度,合理构建自己的专利网络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措施,体现了对自身专利的保护和对他人专利权的尊重。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主要体现在专利权的申请、拥有和企业专利维权,中国属于后起的工业化国家,产生原创性的发明有相当的难度,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许多产品在快速地更新换代,这就给我国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留下了相当的发展余地。在要求知识产权这一点上,我国的新技术企业应该像日企和韩企学习,这两个国家在专利上十分专注和执著,只要在自己的领域或者领域周边,总是在一个比较基础的技术专利周围认真钻研,大量地申请相互联系的,包围这个基础专利的专利,日企和韩企在技术开发上投资较大,总能开发出大量的被授权专利,这些专利一般在原来的基础专利上有明显改进,日企和韩企以这些改进专利作为资本取得基础专利开发企业的互换授权,即顽强地保有了自己的市场范围,也降低了高新技术专利组成的专利壁垒对本企业的压力。笔者在多年的审查工作中,发现中国的专利申请中个人申请人的比例较高,而中小企业的企业申请量相对来说较小,许多企业仅仅拥有少量发明专利申请,甚至只有使用新型申请。这固然是因为相关企业的技术能力不足或者对知识产权的理解不深的原因,但也存在着各企业对申请专利的理解误区:把专利理解成企业的技术诀窍,认为应该严格保密,而耽误了申请专利的时间。endprint

那么怎么才是中小高新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道路?《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

设计”。

对于一个开发新技术为主的创新型企业,外观保护专利的保护范围比较有限,对企业自有知识产权实用意义比较大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二者各有优劣,专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比较上述条款可以认识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符合专利法规定,一般都会较快地获得批准,根据国家专利局的统计数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平均审查周期是6.1个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缺点是仅保护产品类型的技术方案,而不保护制造相关产品方法类型的技术方案。并且由于实用新型在批准过程中未经过实质性审查,其专利稳定性较差。补充手段是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检索请求,取得专利局经过检索得出的专利性分析报告,因为检索流程与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审查流程类似,该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结论一般等同于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结果。如上所说,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审理的流程不同,其保护效果也有显著的差异。实用新型专利有利于企业早期获得专利授权,但是由于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实质性审查,相当部分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不好,如果申请人提出检索请求,相当大的可能是得到一个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专利性的检索结果。这个一方面是申请人的技术方案确实不具备专利性,通俗地说就是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但另一方面是由于申请人的申请文献撰写不当。具体的撰写不当问题在本文的下面论述将展开介绍。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时间较长,主要是发明专利的审理批准过程要经过专利局专利审查部门对该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个流程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并不仅仅决定于专利局的实审部门或负责审理的审查员,在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流程后,申请人会收到一次或多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每次指出的申请文件存在的不符合专利法或者实施细则的具体问题,申请人能够尽快地克服所指出的问题,获得授权的可能性或者时间就可能早一些。反之会拖很长时间。根据国家专利局的统计数据,发明专利申请的平均审查周期是25.8个月。

3 专利申请的撰写技巧

笔者根据多年做技术工作和十年的专利审查的经验,感到许多国内申请人在申请策略或者申请文件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撰写方面存在问题,往往是非大即小。专利文件是一个法律文件,每一段描述都应该具体清楚,使用的技术术语没有歧义,权利要求的各项技术特征描述清楚,尤其不要使用本企业内部略语或行业土话。这一点在企业专门作技术工作的科技人员和代理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专利律师之间经常会出现误差,例如:企业的科技人员把自己的发明点当作产品的技术诀窍秘密,没有写入申请文件或者仅在申请文件中略加说明。代理律师也严格遵守代理人的要求撰写,因而撰写的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非常简略,审查员只能根据这样写出来的权利要求书所概括的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专利检索,按照其所能要求保护的最大保护范围寻找公开其发明内容的专利申请文件和的非专利文献,并依据所检索到文献的公开内容判定其不具备专利性,而申请人看到这样的意见通知书后,才详细解释自己的技术方案,并且自主地认定只能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只有这唯一理解,而这种解释被审查员依据专利法或实施细则认定为没有记载在原始的申请文件中,导致申请并不能被批准。

这里举一个专利申请的实例,zl2004800307599,它要求保护一种通过电磁波的热效应获得该电磁波承载的信息的产品和方法的技术方案,申请人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这样撰写其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的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一种从广播信号中抽取基带信息的信号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射频信号转换成热;测量代表所述射频信号的温度变化。

权利要求6一种从广播信号中抽取基带信息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将所述广播信号转换成温度振荡的单元;将所述温度振荡转换成机械运动的单元。

这一对权利要求要求的保护范围写得非常简单,按说明书的相关描述,所说的广播信号是载有基带信号的被调制电磁波。因此该方案就是利用该发射电磁波是一个随时间变化的信号,其在接收装置中产生的温度效应也是随时间变化的。检测这个温度变化来提取被调制电磁波携带的基带信号,电磁波具有对物体的加热作用,这对于有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公知的,专利审查员很容易就检索出了相关的对比文件,认为这个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性。经过几次通知书的交换,申请人反复地修改权利要求,最后授权的对应权利要求是:

权利要求1一种从广播信号中抽取基带信息的信号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射频信号转换成热;测量代表所述射频信号的温度变化,其中,所述热的振荡被转换成机械运动,其中,用微制造热-机械致动器来产生所述机械运动以及其中所述致动器具有与所述温度变化的频率相匹配的谐振频率。

权利要求8一种从广播信号中抽取基带信息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将所述广播信号中的所述基带信息转换成时变热量场的微制造辐射热计;由衬底支撑的具有圆拱形的微制造热-机械致动器,所述辐射热计设于所述圆拱形的边缘,以使所述辐射热计提供的所述时变热量场改变所述致动器的机械振荡;响应所述致动器的所述所改变机械振荡而生成信号的单元。endprint

比较这个授权前后的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专利保护范围,可以看到申请人初次提交的权利要求很短,只是泛泛地提出接收电磁波辐射,并根据电磁辐射靶体上产生的温度变化提取电磁波携载的基带信息,而没有涉及任何具体是如何提取基带信息的内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清楚地记载了电磁辐射到靶体上,使靶体吸收电磁波后产生热量,该热量在靶体上产生热致机械运动,并且设计让致动与温度变化的频率匹配,显然这就比较清楚地限定了提取基带信息的方法是通过温度变化的频率获取的。而测温的方式多种多样,测量温度变化的具体方式并不是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也无须去详细叙述。

申请专利撰写常出现的另一个失误就是没有很好地衡量自己的技术发明的核心技术内容,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时期一切比较简陋,自然很难安排好自己的专利技术负责人,一般是邀请专利代理公司的代理律师协助撰写专利申请文件,著名的大型专利代理公司有很多熟悉专利法、从业专利申请经验丰富的专利律师,然而这些律师不一定具备这家高新技术企业特有的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同时多数专利律师也难于熟悉所有技术领域的技术,会在技术交流中存在沟通不顺畅,因而引起撰写的失误。因此高新技术企业需要聘请专利代理人时,最好能根据具体的技术领域,和代理公司推荐的代理人作一点技术交流,了解他对本公司的技术领域的知识如何,近年来大量的高校理工科毕业生进入专利公司从业,这些较年轻的代理人员对相关的技术领域比较熟悉,他们可能比那些法律领域背景的资深专利代理人员更熟悉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专业发展方向,能够更恰当地写出对高新技术企业本身有利的专利申请文献。

这里也举个例子来说明专利申请文献撰写的重要性,专利申请2004100584146,因为申请的保护范围太大,难以修改压缩保护范围导致视撤。

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一种换流器模块化控制电路,设置于一印刷电路板上,用来连接并控制一换流电路以驱动多个灯管的动作,其特征在于,包括有:一控制集成电路,是通过二个输出信号接脚,用以输出二控制信号;一灯管电流反馈单元,连接于该控制集成电路与该多个灯管,获取该多个灯管的工作电流,并将其转换成为电压形式传送到该控制集成电路;一点灯电压限制单元,连接于该控制集成电路与该多个灯管,获取该多个灯管的工作电压,并将其传送到该控制集成电路;一亮度调整控制单元,连接于该控制集成电路与该多个灯管,用来调整灯管亮度;一灯管保护单元,连接于该控制集成电路与该多个灯管,用来做该多个灯管的开路及短路的保护;一电源控制单元,连接于该控制集成电路,用以提供该控制集成电路工作所需的电力;一参考单元,连接于该控制集成电路,由数个电阻器及电容器组成,用以提供该控制集成电路运算时所需的参考值。

这个权利要求写得很长,用专利审查的术语说:保护范围比较小。但是仔细一分析就会发现它记载的都是现有技术。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一种换流器模块化控制电路”以驱动多个灯管的动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电子镇流器,是一种电子线路类的产品,包括多个电阻和电容器,现代的电子线路哪有不使用印刷电路板的?而查阅本领域的中专技术教材后就知道,电子镇流器都是一个技术方案:交流电整流变换为直流电或者直接使用直流电源,一个带有逆变控制模块的直流-交流逆变器将直流电变换为高频交流电点亮荧光灯或其他类型的气体放电灯灯管。测量灯管上的电流和电压反馈到电子镇流器的逆变控制模块部分,控制灯管上的电流和电压稳定,当检测的数据超出预定范围时判断为灯管故障,关闭电子镇流器以提供故障保护。因此上述专利的技术方案限定虽然写得很长,具体措施也比较清楚,但是没有写出申请人自己的技术发明内容,只是把点亮荧光灯或其他类型的气体放电灯电子镇流器的基本结构重复了一遍。这就是所谓“申请内容描述的属于现有技术”,审查员很容易检索到相同的专利和非专利文献评述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各项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可能由于本申请撰写的说明书也一样简略,申请人已经没有修改余地,只能视撤了。

高新技术企业依靠专利保护为本企业开发新技术提供法律保护,因此专利文献的撰写应该清楚简明,对各项技术特征限定的保护范围界定清楚,不使用内部略语或行业土话,也不具有歧意。这才是一个好的专利申请。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30-277.

作者简介:史永良(1960—),男,北京人,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北京中心专利审查员,副研究员;朱永全(1961—),天津人,供职于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北京中心,硕士。

(责任编辑:黄银芳)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