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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市场的利益冲突对我国评级业的发展浅析

2014-06-25李艳利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信用评级利益冲突监管

摘 要: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功能在于减少信息不对称,揭示信用风险,为投资者决策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提供参考信息,然而在美国次贷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爆发前,他们不仅没有做到风险预警,反而对经济衰退推波助澜,引发了社会对“信用评级悖论”的关注。本文从评级业收费模式入手,分析其中包含的利益冲突,并提出解决策略,就我国评级业发展现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信用评级;利益冲突;监管

一、引言

信用评级是指由专业化的信用评级机构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受评对象履行承诺的能力和可信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并以简明的符号表示其信用等级的活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信息质量开始下降,甚至出现误导投资者事件,引发人们对信用评级的普遍质疑。

为了更好地发挥评级的作用,研究评级实心的根源并提出解决对策,重塑评级业的信誉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收费模式导致的利益冲突的角度分析我国信用评级业存在的问题,并就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革措施。

二、我国评级业收费模式的发展现状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答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如中诚国际、大公国际等独立地从市场上发展起来的信用评级公司,这类机构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但真正有较大影响力的只有少数几家;另一类是20世纪80到90年代由于各类银行自身需求而建立的内部评级机构,这类机构具有地域局限性,业务比较单一,市场影响力小。

当前我国的评级机构主要是向发行人收费,这是符合我国评级业发展现状的:一是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规模偏小,市场竞争不规范,市场需求有限等。二是我国评级业扔处于发展初期,评级技术有待提高,评级报告的市场公信力不高,声誉有待建立。

但这种收费模式也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首先,向发行方收费的模式可以使投资者无偿获得评级信息,但其潜在的道德风险也影响并损害了评级机构的客观公平性。由于信用评级理论上代表投资者利益却有发行者付费,这样的利益冲突可能会导致一系列不良交易行为。其次,为保证评级的客观公正,不管是获取受评对象信息还是向发行人解释评级标准,评级机构都需要经常与受评单位沟通。这样长期交流的结果会使评级机构和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行为,而在我国金融监管相对不健全的市场上,这种关联行为很可能产生评级机构和发行人之间的共谋行为,损害评级的公正性。再次,我国评级收费标准不统一,对收费模式的监管不到位。监管主体不统一,造成监管真空现象。同时又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手段,缺乏科学的对评级收费模式的检验机制,缺乏系统的法规政策来规避利益冲突等问题。

三、不同收费模式存在的利益冲突

1、向发行人收费的模式

根据美国永久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数据显示,发行方每发行一个产品需支付评级机构5到100万美元,这样收费模式从长期来看,势必会引起评级机构独立性与收入之间的巨大冲突。评级机构之间为了获取更多业务、争夺市场份额,在利益驱动之下,其行为难免会屈从于付费者的意愿,违规提高被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以此作为巨额评级费用的回报。

2、向投资人收费模式

在投资人付费模式下,评级信息的购买者和非购买者的区别只在于获取信息的深度不同。期望投资新发行证券的投资者希望评级者人为降低评级档次,从而能够获得更高的收益,但对于已经持有的证券,降级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所以评级机构的选择可能就取决于这两类投资者力量的大小,这样,潜在的利益冲突更加复杂。

四、对我国评级业发展的启示

1、完善现行收费制度,探索多种付费形式

为了规避潜在利益冲突导致的各种问题,可以对现行收费制度改革,探索多种形式的付费模式,提高评级独立性。对评级机构与的信用评级业务和辅助性业务进行适当的分离,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如设立中间方的发行付费模式,多方付费模式等,减少被评对象通过辅助业务来“贿赂”评级公司的可能性。

2、完善信用评级管理,建立信号传递机制

建立具有公信力的评级统一标准,行业收费标准和以违约率为考核指标的检验机制,引导评级行为建立在客观评估的基础上,而非评级机构的主观评估,建立评级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机制。建立信号传递机制,增强市场透明度,以强化声誉机制,从而抑制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行为。在评级管理法规中应包含评级责任机制和评级机构推出机制,对评级机构违反法规的,影响社会公开披露,并按条例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求其推出评级市场。

3、加强对信用评价市场的金融监管,立法规范评级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利益冲突。

无论是向投资者收费还是想发行方付费都存在利益冲突,容易引发道德风险,而监督机制的存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抑制这一问题。监管当局应该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同意的监管主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状态;规范评级机构的收费机制,按照标准制定行业收费标准,要求评级机构对收费进行信息披露,对评级机构违反法规的,应向社会公开披露,并按条例进行相应处罚。

4、建立健全的对评级机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

评级机构应对其发布的信用评级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其评级信息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并负有对信息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查验的义务,就其负有义务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评级利益冲突行为既可能损害被评级者利益,也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这方面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也应着重调节评级机构与被评级者和投资者两方面的法律关系。

参考文献:

[1] 应娟,张益.信用评级机构收费模式探讨[J].上海金融,2006,(6)

[2] 柳立.信用评级业需要什么付费模式[N].金融时报,2012年9月17日(012)

[3] 刘琴,林浩.从收费模式角度分析评级机构行为[J].法制与社会,2009,(11)

[4] 王学武.利益冲突视角下的评级付费模式分析[J].征信,2011,(5)

[5] 梁涛.评级市场的声誉机制对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的启示[J].征信,2011,(06)

作者简介:李艳利(1987.9-),女,河北邯郸人,河北大学研究生学院金融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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