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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须消除制度性不公

2014-06-24熊丙奇

教育 2014年7期
关键词:熊丙奇恩赐名校

■熊丙奇

教育公平须消除制度性不公

■熊丙奇

熊丙奇,上海,教育工作者

“这几年教育公平已经做得很好了,可很多人还是不满意、总挑刺。应该知足了。”和多位教育官员交流,他们认为现在有一种不理性的社会情绪,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大家对公平的要求似乎没有止境。

一位官员举例说,以前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只能上打工子弟学校,这种学校条件很简陋,甚至没有办学资质。后来,国家要求以流入地为主、公办为主解决打工子弟的求学问题。他们中的相当比例可以在城市读公办学校,就是读民办学校,也享有一定补贴。可解决了这一问题,他们又有新的要求,觉得上的公办学校质量不高,要上好学校。而在义务教育求学问题基本解决得差不多时,他们又想在城市中考、高考,且所有待遇与城市学生要一样。

我理解官员的“不满”,可这些不满,是他们没有把自己位置放对,同时存在对教育公平的误解造成的。毋庸置疑,我国政府部门近年来为推进教育公平确实做了不少事,而老百姓对教育公平的追求也确实没有止境。因为教育公平本来就是基本的公平,受教育权是公民平等的权利,追求平等的权利是天经地义,而官员之所以感觉这种情绪不理性,是因为他们把教育公平作为一种恩赐,把做好本职工作当做奉献——现在已经比过去好的多了,还有什么不满意的呢?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受教育者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社会也对不公平越来越敏感,如果政府官员还以施舍、恩赐的心态来对待受教育者的权利,将很难办出令老百姓满意的教育,甚至可以说,也许政府部门已经给自己的表现打了满分,而在老百姓那里很可能不及格。当前已经到了全面清理制造不平等的制度的时候了,如果依旧保持原有制度,而只是在制度框架内,一定程度补偿弱势群体的教育公平,很可能激发新的矛盾。

比如,国家推出的定向扶贫招生计划,这就是在现有高考制度框架下,补偿贫困地区的高考公平,这一制度确实增加了贫困地区的考生进重点学校的机会。然而,却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只是有限补偿公平,高考的地区不公平问题依旧严重存在;二是对贫困地区的补偿,并没有真正全部补偿到农村生、贫困生身上,相当部分补偿名额到了当地城镇学生身上——这是由高考一张考卷进行决定的,贫苦家庭学生和城市家庭学生,接受的教育有差距,可却被要求同场竞技,结果表面上很公平,而实质不公平;三是就是增加了农村生上名校的比例,但绝大多数学生还是只能进二本、三本、高职高专院校,如果大家都把只有上名校视为成功,那么,除了制造名校情结外,对我国教育的整体发展并无好处,所有学生的出路在于,各类教育、各个大学平等竞争,都有自己的个性、特点,不是只有上少数名校才有希望。

补偿公平,是一种恩赐心态。而打破所有制造不公平的制度,才是保障受教育者权利,消除特权的心态。拿高考公平说,制造不公平的制度,就包括分省按计划集中录取制度、高考按户籍报名制度、高校分批次录取制度、高等教育等级管理制度等等,逐一打破这些制度,要取消行政计划审批权,取消高校的行政级别,取消高考录取的一本、二本、三本分类等等,这背后都是行政权力和部门、高校利益。换言之,实现公平的过程,就是约束权力的过程,因此这样的公平不是靠行政权力恩赐,而是靠权利对权力的约束。

目前的教育公平,主要是由行政部门主导推进的,因此,还很难摆脱行政部门对公平的理解和定义,而要全面推进教育公平,打破制造不公平的制度,则需要权利与权力的博弈,这就需要实行教育民主决策。更确切地说,应该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对一系列事关教育公平的重大教育决策,进行充分的讨论、审议,这些决策,就包括国家和地方教育拨款,该拨多少、该怎么拨,而不是由政府部门说了算;义务教育均衡,该如何推进,不能拍脑袋决策,治理学校招生、学生择校,却不治理学校间实际上存在的办学质量差异;高考制度改革该如何破局,不能总是在科目调整、分值调整上做换汤不换药的折腾;异地高考开放,也不能就把开放的权限交给地方,并只在目前的户籍报考规定上放开一条口子。只有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表达,才能取得广泛的共识,并得到各方接受的方案。

每年召开的两会,就是一个各方意见充分表达、博弈的平台。我们期待关注教育民生的代表、委员能基于落实公民的平等权利,从制度、法律层面破除陈旧制度对公平权利的局限,而不能满足于仅仅做局部利益的调整,或者做一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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