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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国家赔偿后的追偿

2014-06-23殷国安

杂文选刊 2014年7期
关键词:冤案责令责任人

殷国安

近日,有记者专访了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询问了“张氏叔侄强奸案”、“萧山五青年劫杀案”的最新进展。齐奇表示,这两起冤错案件都已得到纠正,国家赔偿也全部到位。

冤案当事人张高平叔侄获得国家赔偿,的确让人欣慰。但从司法角度说,还有一些后续工作要做,其中之一即在国家赔偿之后,向有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齐奇院长没有告诉我们,分别向哪些责任人进行了追偿,是追偿了二百二十一万元的全部赔偿款,还是追偿了“部分”?有没有追偿到负责案件侦查的女“神探”聂海芬?

据我所知,法律中的“追偿”规定,在过去也没有看到过被落实的报道。如佘祥林、赵作海冤案,在国家赔偿之后,并没有听说向办理冤案的责任人进行“追偿”。前不久,《法制晚报》记者整理了近年来十起公职人员违法案件,发现事发后,有八成左右是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先行赔偿,而其中属于国家赔偿的案件,最后都没有向责任人追偿到位,成了“执法者犯罪,纳税人买单”。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从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到2010年4月29日《赔偿法》修改,关于追偿的规定一字未改。但是,二十年来,这条法律规定却没有落实,成了法律白条,人民很不满意,也让法律很受伤。或许,这也正是违规办案、刑讯逼供难以绝迹的一个因素?

“追偿”规定落空,一个重要原因是,此项法律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的配套细则。2011年年初,财政部制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追偿”的标准:“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此标准曾引起争议,网友普遍认为“偏轻”,但最后出台的《条例》,却删去了关于“追偿”标准的规定。于是,因缺乏标准,“追偿”规定继续处于“冬眠”状态。

从张高平案来看,追偿还涉及一个责任分摊的问题:从公安的侦查、检察院的起诉到法院的判决,相关责任人都应该担责,也都应该被追偿,甚至还可能涉及负责“协调”的政法委官员。这样看来,追偿制度真的需要仔细研究和落实。

追偿规定不落实,司法机关就可以少承担一份责任。所以,落实追偿规定,还是需要人大发力,应抓紧制定《国家赔偿法》的配套细则,不能再遥遥无期地拖下去了。

【选自汉丰网】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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