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漂绿现象的第三部门治理研究

2014-06-20杨波

商业经济研究 2014年17期
关键词:治理

内容摘要:在漂绿的治理中,消费者个体存在参与不足、对抗力量不足、诉讼困难、“羊群效应”等问题,在满足珍惜信誉的条件下,消费者组织在能够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企业个体治理漂绿存在“囚徒困境”问题,行业协会与企业形成合作机制,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为充分发挥第三部门在治理漂绿中的作用,需要使消费者组织和行业协会回归其民间性质。

关键词:漂绿 治理 第三部门

引言

虽然2008年国内文献才第一次提到漂绿一词,但漂绿现象在我国自1990年推行“绿色食品工程”时就已经出现。在我国将绿色经济、生态文明放到战略位置后,漂绿现象蔓延的速度迅速增加(杨波,2010)。自2009年《南方周末》连续4年推出年度漂绿榜以来,漂绿现象受到了社会公众愈来愈多的关注。从近几年发生的包括重庆沃尔玛销售假绿色猪肉在内的较大的漂绿事件和漂绿榜榜单来看,漂绿现象在我国处于高发期,且基本没有成体系的监管和治理(解铭,2012)。在建构我国的漂绿治理体系时,需要积极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

作为一种机会主义行为,漂绿是绿色产品市场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在漂绿的治理中,也一定程度上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当市场和政府都无法单独对行业内的无序进行有效治理时,第三部门治理机制的介入就是一种必然选择(Milgrom & Roberts,1986)。同时,在制度演化与发展的过程中,多样化的治理机制是相互关联和匹配的,第三部门治理是中间性主体所参与的治理,一个完善的治理体系不能忽视第三部门的作用(青木昌彦,2001)。漂绿的治理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展了20多年,取得了积极的成效(郑友德、李薇薇,2012)。在强调行政治理的同时,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引入社会力量的参与,主要包括消费者组织和生产者组织。

漂绿对绿色产品市场和绿色经济产生的危害性,使其治理成为研究的重要问题。1992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制定了《环保营销指南》(简称绿色指南),明确规定了可以接受和不能接受的环境营销手法,该法律已经根据形势变化修订了3次。其他西方发达国家也出台了相近法律,这些法律对治理漂绿起到了积极作用。欧盟及其成员国有关漂绿广告等法律监管历程表明,《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实现了“最大协调”的立法模式,对治理漂绿起到了积极作用(Rohmer & Bardford,2007)。基于归因理论的研究分析了持续评级制度防范漂绿的作用机理,同时又认为持续评级制度的有效性尚未经受严格的实践检验(Parguel & Larceneus,2011)。对环保诉求和外部标签系统进行规范性管理,可以有效抑制漂绿(Kirchhoff,2000)。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还需要全球生态标签网络的成员之间开展合作,以确保标准的建立和验证之间的协调(Scot Case,2010)。虽然环保机构可以对企业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只公布积极环境信息而刻意隐瞒消极方面的企业进行处罚,从而通过这些压力机制阻止企业的漂绿行为,但这却使得企业选择公开更少的环保绩效数据(Lyon & Maxwell,2011)。虽然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力不强,但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作用也是治理漂绿所需要的(Laufer,2003)。国内学者针对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特征和漂绿现状,也提出了一些治理措施。在组织合法性和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绿色广告监管模型基础上,提出从规制体系(法律体系)、规范体系(道德体系)和认知体系(社会认可体系)三个层面对漂绿监管(戴鑫,2010)。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视角出发,提出实行压力治理、机会治理、借口治理和曝光治理等策略(肖红军等,2013)。应采取普及绿色产品知识、加强对消费者的绿色教育,制定科学的绿色标准、规范认证,实行绿色税收政策、扶持真正的绿色企业,加大对漂绿的监管处罚力度(毕思勇、张龙军,2010)。从生态公民的视角出发,提出培育生态公民是有效监管漂绿的基础,并借助调整适应理论和多中心治理理论,具体讨论了生态公民对漂绿实施有效监管的机理(陈宏波,2012)。漂绿会导致伪绿色产品泛滥,而伪绿色产品横行是市场秩序紊乱的一种表现。治理我国市场秩序的核心原则应当是在必要的法制行政管理以及制度完善的基础上,进行利益重构和协调,实现利益和谐以及利益和谐下的市场有序(纪宝成等,2003)。同时,需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绿色产品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形成行业自律体系(王德章等,2011)。同时,还需要构建适应于市场经济和市场秩序的道德体系(徐从才等,2005)。现有的文献,虽然提到了在漂绿的治理中要发挥消费者组织和生产者组织的作用,但对其治理的优势和机理却研究很少。要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在我国实现对漂绿的有效治理,首先需要厘清消费者组织和生产者组织治理漂绿的条件和机理。

消费者组织治理

在漂绿的治理中,消费者个体参与行动会存在诸多困难。首先是受有限理性的影响(刘大伟、唐要家,2009)。在漂绿的治理中,消费者的有限理性体现在:消费者的知识背景和经验决定了消费者很难认知绿色产品企业的相关信息。消费者重视直觉,影响其参与治理的能力。由于信息的不足,普通消费者对于产品绿色环保特征的评判更多依靠直觉而不是相关的专业知识。消费者需要花费高昂的交易成本获得相关的绿色信息,不可避免地导致许多消费者没有获取信息的积极性,放弃对漂绿治理的参与。消费者群体规模大,消费者个体倾向于 “搭便车”而不是直接参与漂绿的治理。

单个消费者有效对抗漂绿的绿色产品企业的力量不足。消费者个体独立对漂绿的企业施加压力,影响微乎其微。同时,消费者个体通过影响漂绿的监管部门,间接影响漂绿的企业力量也很微小,难以得到监管部门的支持。

消费者个体就企业漂绿提起诉讼也面临很大的困难。法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运作机制决定了消费者个体在与绿色企业的对抗中处于明显劣势。消费者个体举证成本高昂,收益却很小,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消费者个体有“搭便车”的动机和倾向。endprint

消费者中的“羊群效应”也影响了其参与漂绿的治理。面对有可能漂绿的绿色生产企业,消费者个体有“坚决”和“软弱”两种策略选择,同样企业也有漂绿与不漂绿两种策略选择。若消费者个体采取坚决措施,则消费者会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与企业展开对抗,若采取软弱措施,则消费者接受企业漂绿损害自己利益的现实。对于理性的企业来讲,若采取漂绿策略的收益大于“不漂绿”策略的收益,企业必然采取漂绿策略。同样,消费者若发现自己采取“软弱”策略的收益大于“坚决”策略的收益,消费者必然采取“软弱”策略。在这种情形下,最终的均衡结果往往是企业漂绿而消费者采取“软弱”策略。对于其他理性的消费者而言,采取的最优选择是跟随,即出现了“羊群效应”。由于上述的结果是企业和消费者基于自身利益与对方反应而做出的最优决策,因此这一结果是均衡而稳定的。

消费者组织作为消费者的代理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其扮演的角色及其机制设计能够有效解决以上问题。消费者组织具有以下特点:自治性、非营利性、依凭权威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消费者组织并不是行政机构,除了信誉资本以外并无实体资本,其影响力主要依靠信誉。

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组织,消费者组织的运行一般具有如下特点:倡导集体行动;以消费者为中心;依凭影响力影响消费者的选择;非营利性和自治性。消费者组织并非具有行政强制力的国家机构,其影响消费者选择和获取消费者信任的唯一源泉就是其信誉,即是否忠实于消费者,履行其职责的能力。这一点与企业声誉资本源泉的特点极为相似。但与企业不同的是,消费者组织除了信誉资本以外并无企业所具有的实体资本。因此,信誉是消费者组织得以存在的唯一资本和基础。

根据激励理论,为了克服集团内部成员“搭便车”的倾向,可以制定“有选择性的激励”制度,即要求对集团的每一个成员区别对待,包括奖励和惩罚。在这种情况下,某个集团得以集体行动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集体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赏罚规则,或是“有选择的激励”,这样才可能超越集体行动的障碍。第二,拥有一致潜在利益的成员比较少。这样,一方面提高个人成员参与集体行动的预期收益(拒绝参与便要承受机会损失),另一方面可降低组织与监督消费者集体的费用。第三,拥有潜在共同利益的个人必须要经历多次博弈而不是一次博弈。多次博弈会使成员考虑远期的利益,其结果是他们之间的合作就可能不仅依赖于友谊或权威,而是还要依赖于彼此的信任和长远的目标。第四,必须拥有“献身精神”和勇气的领袖人物,以唤起人们共同潜在利益之意识、激发起人们参与集体行动的热情。

首先,消费者组织有助于减轻绿色产品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在绿色产品市场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很难从根本上得以消除,即使是消费者组织的有效参与也无法解决这一问题。而消费者组织自身的特征和优势,使其可以有效地减少信息不对称。例如,消费者组织一般来讲都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对绿色产品进行鉴别。又如,消费者组织能够为消费者与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家进行交流提供平台。再者,消费者组织有助于实现消费者与企业的平等对抗。假定消费者组织也是理性人,目标为不断增加其信誉资本,在绿色产品市场中,由于漂绿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它会通过选拔合格的代表积极有效地参与到漂绿的治理当中,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提升其信誉资本。与消费者个体相比,消费者组织的力量更强大,可以以有效对抗单个企业,或者是影响监管机构的决策。在具体实践中,消费者组织往往还会借用社会权力资源。最后,消费者组织的参与能有效克服“羊群效应”。消费者组织参与漂绿的治理后,成为带头羊,会打破原有的消费者个体采取软弱的策略选择。但是,消费者组织治理漂绿的以上优势,想要真正发挥出来,还得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即消费者组织的追逐目标是最大化其信誉资本,即珍惜其信誉。

生产者组织—行业协会的治理

在绿色产品行业中同样存在“囚徒困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同行企业间漂绿行为盛行,少数企业短期获利的背后却是整个行业利益的受损,每个企业都只从自身利益出发导致漂绿流行,但它最终却带来整个行业产品价格降低和利润减少。从一般意义上看,由行业特质性资源所形成的行业租金就是行业利益的具体体现,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企业漂绿会导致绿色产品行业租金消散。

对于陷入“囚徒困境”的博弈双方,如果博弈主体是理性经济人,则只有在无限次的重复博弈中才能走出“囚徒困境”;此时,运用“冷酷战略”将是最优选择。Axelrod(1981,1990)提出的“针锋相对”策略说明,在有限次的重复博弈中,博弈双方的合作行为将会频繁出现。Kreps,Milgrom,Robe and Wilson(1982)提出的声誉模型则认为,在博弈主体是合作型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走出“囚徒困境”。尽管不同学者从理论研究上探寻走出“囚徒困境”的多种可能性,但在实践中这些策略选择往往不能够实现。因此,对于行业发展中广泛存在的“囚徒困境”,只能通过一个凌驾于个体企业利益之上,但又从行业利益出发的主体来实现行业利益,这样行业协会就有了存在和发展的现实空间。

下面通过一个基本博弈模型说明绿色产品行业协会与企业之间合作机制的形成。把绿色产品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看作是博弈过程。行业协会的目标在于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政策,引导企业正确进行绿色产品宣传,避免出现漂绿行为,实现整个行业的利益最大化;企业则在协会的引导下,在遵守协会的标准和政策的前提下,实现个体的最大化利润。双方利用自己掌握的知识或信息,根据对方的行动不断调整自己的行动。双方的博弈是一个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过程,双方只有合作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博弈模型为:G={N,(Si)i∈N,(Ui),i∈N}。模型中,N是非空集合,Si也是非空的和所有可行的策略集合,Ui则是博弈参与者双方从合作中获得的收益,Xi∈N∈R。

假定双方博弈过程如下:行业协会和企业均有两种策略可供选择,合作与不合作。行业协会的合作表现为发挥协调作用,制定相应的绿色标准,不合作表现为不作为。而企业的合作表现为遵守行业规范,不漂绿,不合作表现为漂绿。假定当双方均采取不合作策略时,双方的收益分别为R1、R2;当双方均采取合作策略时,双方的合作收益分别为R3、R4,合作的成本为C。合作双方的支付矩阵为表1。endprint

可以得出,如果要实现(合作,合作)的纳什均衡,实现对漂绿的有效治理,需要满足R3>R1、R4>R2这两个条件。在合作机制的形成过程中,关键在于双方能够达成对双方均有利,从而有效的协议,得到双方认可和接受。假定这一协议是双方通过若干次谈判形成的,假定双方谈判的最高次数为3次,只有两种协议方案,并且在第三阶段达成的协议就是双方要执行的最终协议。

假定支持甲方案的一方首先采取行动,支持乙方案的一方只能在甲方案的前提下采取最优的行动策略。双方的策略选择空间如下:企业有权利选择甲方案或乙方案,如果选择甲方案,它可以获得自身满意的最大化收益,选择乙方案可能使自身受到损失,行业协会的战略空间与企业相同。

在这个过程中,谈判费用以及损失都会随着谈判阶段的增加而增加。假定合作的收益为R,贴现因子为δ,0<δ<1。在该模型中,当本阶段的收益经贴现后不少于下一阶段的收益时,双方都接受这一贴现率。对这一谈判的描述如图1所示。

图1表明:第一阶段,企业提出自己的方案并从中获益S1,协会的收益为R-S1,协会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如果该方案被接受则谈判结束。如果该方案被其中任何一方拒绝,则双方进入第二阶段,行业协会将提出自己的方案,行业协会从该方案中获得的收益为S2,企业的收益为R-S2,企业可以接受或拒绝。若该方案被企业接受,则双方获得的收益分别是δ*S2、δ*(R-S2),谈判结束。如果该方案被企业拒绝,则双方进入第三阶段的谈判,企业将提出自己的方案,由企业提出的合作协议就成为最终谈判的结果,双方都必须接受,并且这个协议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采用逆向推理法来获得各阶段企业和行业协会各自的收益。计算过程如下:第三阶段企业提出的标的为S,若行业协会接受,则双方各自的收益分别为δ2*S,δ2*

(R-S)。第二阶段行业协会可接受的最小标的为S2,根据假设条件,在δ*S2=δ2*S的条件下,可知行业协会的收益为:δ*(R -S2)=δ*(R-δ*S)=δR-δ2S,这样,由于0<δ<1,行业协会可以获得最大的收益要大于其在第三阶段的收益,行业协会在第二阶段的收益为:δ2*(R-S)=δ2R-δ2S。根据假设条件,在第一阶段企业使协会接受标的S1的目的在于获得最大化收益,此处有R-S1=δR-δ2S。此时,企业将会获得最大的收益。同理,行业协会的收益也是如此。企业在第一阶段的标的为S1=δ2S-δR,行业协会接受这个标的,双方的收益分别为δ2S-δR+R,δR-δ2S。此时,双方的合作协议最终达成。行业协会会出台一些标准或规定,禁止企业漂绿,以免损害整个行业的利益,而企业也接受这些标准或规定。当然,以上的分析仅是一种理想化的过程,现实中有很多不确定因素会影响到合作机制的形成,但上面的分析说明了行业协会治理漂绿有效性的基本条件和过程。

结论

我国在开展漂绿的治理中,要充分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第三部门的官办色彩浓厚,对第三部门采取了“限制竞争,抑制发展”的政策,限制了其发挥相对独立作用的空间。如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都有政府背景和依托,相对独立性不够,其弥补行政治理的不足的天然属性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政府对第三部门在环保领域的态度非常复杂:一方面,由于在解决诸如漂绿都环境问题上,民间组织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弥补政府的不足;另一方面,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民间组织鱼龙混杂,有些民间组织会打着环保的旗帜,影响社会的稳定。基于以上情况,需要转变“政府管制民间组织”的陈旧观念,完善民间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政府组织基本法》,改革现有民间组织的双重审批制度、实行单一政府部门形式审查的登记制,在规范的基础上发挥其积极作用,回归第三部门的民间性质,使其成为治理漂绿中相对独立的一支力量。

参考文献:

1.杨波.大型零售商漂绿的危害、成因与治理.广东商学院学报,2010.2

2.解铭.漂绿及其法律规制.新疆大学学报,2012.2

3.郑友德,李薇薇.“漂绿营销”的法律规制.法学,2012.1

4.Parguel, B., and Larceneus, F.(2011),“How Sustainability Ratings might Deter 'Greenwashing': A Closer Look at Ethical Corporate Communication”,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102(1)

5.Lyon, T.P., and Maxwell, J. W. (2011),“Greenwash: Corporate Enviroment Disclosure under Threat of Audit”,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trategy, 20(1)

6.戴鑫.绿色广告传播策略与管理.科学出版社,2010

7.肖红军,张俊生,李伟阳.企业伪社会责任行为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13.6

8.毕思勇,张龙军.企业漂绿行为分析.财经问题研究,2010.10

9.陈宏波.培育生态公民:漂绿广告监管的新视角.人民网,2012-11-12

10.纪宝成等.转型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秩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3

11.王德章等.黑龙江绿色食品产业竞争优势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11.1

12.徐从才,李 .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内涵与政策建议.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5.5

13.刘大伟,唐要家.社会公共组织参与管制优势的法经济学分析—以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的消费者组织为例.法商研究,2009.6

14.刘大伟,唐要家.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的消费者利用信息能力与有效参与研究.产业经济评论,2009.7endprint

可以得出,如果要实现(合作,合作)的纳什均衡,实现对漂绿的有效治理,需要满足R3>R1、R4>R2这两个条件。在合作机制的形成过程中,关键在于双方能够达成对双方均有利,从而有效的协议,得到双方认可和接受。假定这一协议是双方通过若干次谈判形成的,假定双方谈判的最高次数为3次,只有两种协议方案,并且在第三阶段达成的协议就是双方要执行的最终协议。

假定支持甲方案的一方首先采取行动,支持乙方案的一方只能在甲方案的前提下采取最优的行动策略。双方的策略选择空间如下:企业有权利选择甲方案或乙方案,如果选择甲方案,它可以获得自身满意的最大化收益,选择乙方案可能使自身受到损失,行业协会的战略空间与企业相同。

在这个过程中,谈判费用以及损失都会随着谈判阶段的增加而增加。假定合作的收益为R,贴现因子为δ,0<δ<1。在该模型中,当本阶段的收益经贴现后不少于下一阶段的收益时,双方都接受这一贴现率。对这一谈判的描述如图1所示。

图1表明:第一阶段,企业提出自己的方案并从中获益S1,协会的收益为R-S1,协会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如果该方案被接受则谈判结束。如果该方案被其中任何一方拒绝,则双方进入第二阶段,行业协会将提出自己的方案,行业协会从该方案中获得的收益为S2,企业的收益为R-S2,企业可以接受或拒绝。若该方案被企业接受,则双方获得的收益分别是δ*S2、δ*(R-S2),谈判结束。如果该方案被企业拒绝,则双方进入第三阶段的谈判,企业将提出自己的方案,由企业提出的合作协议就成为最终谈判的结果,双方都必须接受,并且这个协议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采用逆向推理法来获得各阶段企业和行业协会各自的收益。计算过程如下:第三阶段企业提出的标的为S,若行业协会接受,则双方各自的收益分别为δ2*S,δ2*

(R-S)。第二阶段行业协会可接受的最小标的为S2,根据假设条件,在δ*S2=δ2*S的条件下,可知行业协会的收益为:δ*(R -S2)=δ*(R-δ*S)=δR-δ2S,这样,由于0<δ<1,行业协会可以获得最大的收益要大于其在第三阶段的收益,行业协会在第二阶段的收益为:δ2*(R-S)=δ2R-δ2S。根据假设条件,在第一阶段企业使协会接受标的S1的目的在于获得最大化收益,此处有R-S1=δR-δ2S。此时,企业将会获得最大的收益。同理,行业协会的收益也是如此。企业在第一阶段的标的为S1=δ2S-δR,行业协会接受这个标的,双方的收益分别为δ2S-δR+R,δR-δ2S。此时,双方的合作协议最终达成。行业协会会出台一些标准或规定,禁止企业漂绿,以免损害整个行业的利益,而企业也接受这些标准或规定。当然,以上的分析仅是一种理想化的过程,现实中有很多不确定因素会影响到合作机制的形成,但上面的分析说明了行业协会治理漂绿有效性的基本条件和过程。

结论

我国在开展漂绿的治理中,要充分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第三部门的官办色彩浓厚,对第三部门采取了“限制竞争,抑制发展”的政策,限制了其发挥相对独立作用的空间。如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都有政府背景和依托,相对独立性不够,其弥补行政治理的不足的天然属性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政府对第三部门在环保领域的态度非常复杂:一方面,由于在解决诸如漂绿都环境问题上,民间组织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弥补政府的不足;另一方面,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民间组织鱼龙混杂,有些民间组织会打着环保的旗帜,影响社会的稳定。基于以上情况,需要转变“政府管制民间组织”的陈旧观念,完善民间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政府组织基本法》,改革现有民间组织的双重审批制度、实行单一政府部门形式审查的登记制,在规范的基础上发挥其积极作用,回归第三部门的民间性质,使其成为治理漂绿中相对独立的一支力量。

参考文献:

1.杨波.大型零售商漂绿的危害、成因与治理.广东商学院学报,2010.2

2.解铭.漂绿及其法律规制.新疆大学学报,2012.2

3.郑友德,李薇薇.“漂绿营销”的法律规制.法学,2012.1

4.Parguel, B., and Larceneus, F.(2011),“How Sustainability Ratings might Deter 'Greenwashing': A Closer Look at Ethical Corporate Communication”,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102(1)

5.Lyon, T.P., and Maxwell, J. W. (2011),“Greenwash: Corporate Enviroment Disclosure under Threat of Audit”,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trategy, 20(1)

6.戴鑫.绿色广告传播策略与管理.科学出版社,2010

7.肖红军,张俊生,李伟阳.企业伪社会责任行为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13.6

8.毕思勇,张龙军.企业漂绿行为分析.财经问题研究,2010.10

9.陈宏波.培育生态公民:漂绿广告监管的新视角.人民网,2012-11-12

10.纪宝成等.转型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秩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3

11.王德章等.黑龙江绿色食品产业竞争优势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11.1

12.徐从才,李 .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内涵与政策建议.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5.5

13.刘大伟,唐要家.社会公共组织参与管制优势的法经济学分析—以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的消费者组织为例.法商研究,2009.6

14.刘大伟,唐要家.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的消费者利用信息能力与有效参与研究.产业经济评论,2009.7endprint

可以得出,如果要实现(合作,合作)的纳什均衡,实现对漂绿的有效治理,需要满足R3>R1、R4>R2这两个条件。在合作机制的形成过程中,关键在于双方能够达成对双方均有利,从而有效的协议,得到双方认可和接受。假定这一协议是双方通过若干次谈判形成的,假定双方谈判的最高次数为3次,只有两种协议方案,并且在第三阶段达成的协议就是双方要执行的最终协议。

假定支持甲方案的一方首先采取行动,支持乙方案的一方只能在甲方案的前提下采取最优的行动策略。双方的策略选择空间如下:企业有权利选择甲方案或乙方案,如果选择甲方案,它可以获得自身满意的最大化收益,选择乙方案可能使自身受到损失,行业协会的战略空间与企业相同。

在这个过程中,谈判费用以及损失都会随着谈判阶段的增加而增加。假定合作的收益为R,贴现因子为δ,0<δ<1。在该模型中,当本阶段的收益经贴现后不少于下一阶段的收益时,双方都接受这一贴现率。对这一谈判的描述如图1所示。

图1表明:第一阶段,企业提出自己的方案并从中获益S1,协会的收益为R-S1,协会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如果该方案被接受则谈判结束。如果该方案被其中任何一方拒绝,则双方进入第二阶段,行业协会将提出自己的方案,行业协会从该方案中获得的收益为S2,企业的收益为R-S2,企业可以接受或拒绝。若该方案被企业接受,则双方获得的收益分别是δ*S2、δ*(R-S2),谈判结束。如果该方案被企业拒绝,则双方进入第三阶段的谈判,企业将提出自己的方案,由企业提出的合作协议就成为最终谈判的结果,双方都必须接受,并且这个协议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采用逆向推理法来获得各阶段企业和行业协会各自的收益。计算过程如下:第三阶段企业提出的标的为S,若行业协会接受,则双方各自的收益分别为δ2*S,δ2*

(R-S)。第二阶段行业协会可接受的最小标的为S2,根据假设条件,在δ*S2=δ2*S的条件下,可知行业协会的收益为:δ*(R -S2)=δ*(R-δ*S)=δR-δ2S,这样,由于0<δ<1,行业协会可以获得最大的收益要大于其在第三阶段的收益,行业协会在第二阶段的收益为:δ2*(R-S)=δ2R-δ2S。根据假设条件,在第一阶段企业使协会接受标的S1的目的在于获得最大化收益,此处有R-S1=δR-δ2S。此时,企业将会获得最大的收益。同理,行业协会的收益也是如此。企业在第一阶段的标的为S1=δ2S-δR,行业协会接受这个标的,双方的收益分别为δ2S-δR+R,δR-δ2S。此时,双方的合作协议最终达成。行业协会会出台一些标准或规定,禁止企业漂绿,以免损害整个行业的利益,而企业也接受这些标准或规定。当然,以上的分析仅是一种理想化的过程,现实中有很多不确定因素会影响到合作机制的形成,但上面的分析说明了行业协会治理漂绿有效性的基本条件和过程。

结论

我国在开展漂绿的治理中,要充分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第三部门的官办色彩浓厚,对第三部门采取了“限制竞争,抑制发展”的政策,限制了其发挥相对独立作用的空间。如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都有政府背景和依托,相对独立性不够,其弥补行政治理的不足的天然属性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政府对第三部门在环保领域的态度非常复杂:一方面,由于在解决诸如漂绿都环境问题上,民间组织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弥补政府的不足;另一方面,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民间组织鱼龙混杂,有些民间组织会打着环保的旗帜,影响社会的稳定。基于以上情况,需要转变“政府管制民间组织”的陈旧观念,完善民间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政府组织基本法》,改革现有民间组织的双重审批制度、实行单一政府部门形式审查的登记制,在规范的基础上发挥其积极作用,回归第三部门的民间性质,使其成为治理漂绿中相对独立的一支力量。

参考文献:

1.杨波.大型零售商漂绿的危害、成因与治理.广东商学院学报,2010.2

2.解铭.漂绿及其法律规制.新疆大学学报,2012.2

3.郑友德,李薇薇.“漂绿营销”的法律规制.法学,2012.1

4.Parguel, B., and Larceneus, F.(2011),“How Sustainability Ratings might Deter 'Greenwashing': A Closer Look at Ethical Corporate Communication”,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102(1)

5.Lyon, T.P., and Maxwell, J. W. (2011),“Greenwash: Corporate Enviroment Disclosure under Threat of Audit”,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trategy, 20(1)

6.戴鑫.绿色广告传播策略与管理.科学出版社,2010

7.肖红军,张俊生,李伟阳.企业伪社会责任行为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13.6

8.毕思勇,张龙军.企业漂绿行为分析.财经问题研究,2010.10

9.陈宏波.培育生态公民:漂绿广告监管的新视角.人民网,2012-11-12

10.纪宝成等.转型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秩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3

11.王德章等.黑龙江绿色食品产业竞争优势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11.1

12.徐从才,李 .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内涵与政策建议.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5.5

13.刘大伟,唐要家.社会公共组织参与管制优势的法经济学分析—以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的消费者组织为例.法商研究,2009.6

14.刘大伟,唐要家.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的消费者利用信息能力与有效参与研究.产业经济评论,2009.7endprint

猜你喜欢

治理
水电站机械设备隐患排查治理
实现“制度+科技+文化”的有机结合
社会参与美国社区学院治理及对中国应用型本科高校治理的启示
关于治理潮州市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问题的思考
浅析网络舆情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