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与“小三儿”的财产能追回吗
2014-06-19谭芳桂芳芳
谭芳 桂芳芳
已婚人士有第三者,并豪爽地把夫妻共同财产拱手送人的案件越来越多,原配与“小三儿”对财产的争夺战也愈演愈烈。然而由于法律适用及各方当事人的证据各有不同,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作为原配或“小三儿”,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1:原配告“小三儿”
铩羽而归
李毅很有经商头脑,这么多年,他带着妻子陆佩做过很多生意,夫妻俩拥有资产上千万。他们的婚姻安然走过了两个七年之痒,但半路突然杀出了个程咬金—李毅有外遇了。
毫无悬念,这个女孩比陆佩年轻很多。她叫石婷,是酒店的服务员。认识李毅后就办理了辞职并和李毅同居。为了哄石婷开心,李毅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11万元,给石婷买了辆车。同居期间,李毅陆陆续续向石婷的账户汇款65万元。
为了稳住地位,绑住财神爷,石婷为李毅生了个男孩,这让一直苦于没儿子的李毅喜出望外。于是他彻底搬出了自己的家,公然和石婷住在一起。陆佩得知这一切后,对婚姻心灰意冷,向法院提起了离婚。与此同时,她还分别以石婷和李毅为第一、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李毅向石婷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石婷返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共计76万元。
法院认为,陆佩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李毅和石婷之间的经济往来属赠与行为;另外,从李毅和石婷的账单结算情况看来,石婷已将涉案款项汇入李毅的账户,即便存在赠与行为亦已返还。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陆佩所有诉讼请求。
陆佩认为法院未将二被告的不正当关系作为争议焦点,有失妥当,何况石婷汇出的所谓还款资金极有可能来源于李毅,因此判决后陆佩向中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补充指出,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人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现在陆佩已经提起离婚诉讼,若陆佩认为李毅对涉案钱款的处分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夫妻齐上阵
“小三儿”完败
王刚是一个私企老板,妻子陈云赋闲在家。2006年,王刚在一次民间骑行活动上结识了何婧。何婧年轻,富有朝气,而且和王刚很聊得来,认识不久后两人就发展为情人关系。
何婧两年前离异,见王刚对自己有心,便搬进了王刚租下的公寓,两人开始同居。2007年开始,王刚陆续向何婧的银行账户存入多笔款项,总计57万元。头几年,妻子陈云对丈夫王刚的不忠行为丝毫没有察觉,直到不断有朋友善意提醒她才有所警惕。果然,陈云在王刚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发现了多笔不明汇款。
陈云心平气和地找老公谈话,希望他能浪子回头。王刚和陈云相爱多年,感情很深,他早就觉得愧对家庭,所以坦承了自己的错误,并果断和何婧断绝了来往。
不久,陈云与王刚共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何婧返还受赠的57万。
王刚将其与何婧交往的细节和盘托出,在铁证面前何婧只得承认与王刚的不正当关系,也认可王刚向其汇款57万元的事实,但她辩称自己是王刚公司的员工,王刚给她的钱是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提成和为公司经营垫付的款项。但庭审中何婧并未提供任何证据。
结合陈婧、王刚曾为情人关系的事实,法院认定王刚向何婧交付的57万为赠与。法院认为,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王刚未经妻子同意,即将款项赠与情人何婧,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妻子陈云的财产权。并且,王刚的赠与行为基于他与何婧的不当关系,这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王刚赠与行为的有效性不能予以确认。何婧明知王刚有配偶,还与王刚建立情人关系,并接受赠与,具有明显过错。
本案的判决与案例1截然相反,主要原因在证据方面。本案中男方与原配共同作为原告起诉,通过充分的证据证明男方与“小三儿”存在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而案例1中男方与“小三儿”是同一战线,更重要的是他们还联手导演了还钱的戏码,因此原配败诉也在意料之中。
案例3:“小三儿”斗原配
平分秋色
李武与白桦结婚10年,生育了一儿一女,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08年,李武结识了外乡来打工的单身女子陈影,两人不久便开始交往,并于2009年生育一子。
李武名下有套两居室,一直空着。为了方便照顾,李武便把陈影母子安置在这套房子里。后来,陈影发现李武原来是有妇之夫,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并不欢而散。
数月后,陈影找到李武,要求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李武同意儿子归陈影抚养,但不支付抚养费,答应将母子俩现在居住的两居室送给陈影。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陈影提出签订协议,于是他们约定:“男方李武与女方陈影结束同居关系,男方自愿将城北两居室送给女方。若日后女方转卖,男方需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且不对房款提出任何主张。”
就这样,感情受到欺骗的陈影,一个人带着儿子过起了生活。幸好,儿子很懂事,李武送的房子也减轻了她的经济压力。2013年陈影再婚,搬离了这套房子。
李武呢?他失去了陈影不说,还要摆平原配夫人白桦。对李武的背叛行为,白桦心中的疙瘩一直解不开。见陈影搬出,白桦马上提出把房子卖掉,以免看着堵得慌。于是,这套房产便被夫妻二人以157万元的价格出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陈影得知后,将李武告上法院,要求李武履行协议书的约定,将出售房产所得的所有款项归给她。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妻子白桦事前不知且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丈夫李武无权处分该房屋全部产权,但李武对其中一半产权的对应房款处分有效,因此李武和陈影签订的协议书部分无效。协议书签订前后,陈影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依法可认定李武将该房一半产权及出售所得的一半房款作为抚养费赠与陈影,李武不再具有任意撤销权。
另外,基于李武、白桦的共同出卖行为,协议书约定的赠与财产已转化为动产,李武作为共有权人,有权分割及处分属于其所有的一半房款。法院判决李武将房款的一半,即78万元,返还给陈影。
与案例2不同,法院未对男方与“小三儿”的不正当关系进行任何道德与法律的评价。本案中陈影遭受欺骗无奈 “被小三儿”,且已为男方生育孩子,赠与的房屋既是对陈影的补偿也是迫使男方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而且陈影取证意识较强,将李武的允诺形成了书面协议。当然,李武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配偶白桦的权益,所以法院权衡之下做出了折中的判决。
1.未经妻子同意,丈夫能处置
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某一方能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平等处理权做了进一步说明,即: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上述3个案例中,丈夫赠与第三人的款项都属大额,甚至送房送车,这都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因此不属于丈夫能自由处分的范围。
2.丈夫私自赠与“小三儿”的
财产能追回吗?能追回多少?
“小三儿”未付出任何代价就获得财产,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何况,夫妻一方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第三者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第三者应返还全部财产。
3.律师对女性朋友有什么建议吗?
为了建设和谐的婚姻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律师建议:
第一,智慧经营婚姻。步入婚姻后由于脾气性格、生活细节、孩子抚养等问题,夫妻之间容易出现隔阂、误解甚至矛盾,双方应互相理解包容,智慧经营婚姻。
第二,谨慎选择同居。社会对单身男女的婚前同居行为已经越来越包容,但有家庭者与他人同居则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甚至《刑法》。作为女性,在决定与对方同居前尤其要了解对方有无配偶,防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小三儿”。
第三,依靠证据维权。女性朋友在婚姻生活中要时刻留意配偶有无异常行为,如经常夜不归宿,或账户中发生大额转账等。一旦发现对方有类似行为,应尽早保留证据,包括第三者的身份信息、合影、短信或邮件往来及转账凭证、写下的保证书等。若能说服配偶回归家庭并作为原告共同起诉,那么撤销赠与、要回财产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当然,若遭欺骗而与已婚人士发生恋情,在对方有所承诺之时,为了保护自己也建议您留下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