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研究*
2014-06-13马海群
马海群
高校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研究*
马海群
高校信息公开理论基础是高校信息公开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论文从不同学科视角,分别探讨了高校信息公开的政治学理论基础、法学理论基础、管理学理论基础、经济学理论基础和教育学理论基础。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理论基础
随着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全社会对高校办学公平透明需求的不断增长,作为政府信息公开重要组成部分的高校信息公开,日益成为学术界和相关行业关注的焦点问题,有关高校信息公开的研究成果和行业关键事件均呈现出快速增长和多发的态势。然而,关于高校信息公开的理论研究、原理探索的文献尚十分匮乏,理论根基尚不扎实。本文研究的目标即在于分析并归纳高校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与科学依据,试图推进我国高校信息公开理论体系的建设。我们认为,高校信息公开涉及到信息管理学、法学、教育学、政治学、政策学、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等多个领域,相关学科知识可以从不同角度为高校信息公开研究提供充实的理论基础。
1 高校信息公开的政治学理论基础
高校信息公开是实现现代大学治理的重要途径,需要依赖一定的政策、法律和制度的手段来实现,人民主权理论和政策工具理论为高校信息公开研究奠定了重要的政治学理论基础。
1.1 人民主权理论
人民主权观念最早萌芽于14世纪的意大利。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国家是根据人们订立的契约建立的,大家必须服从公意,公意即为最高权力,即主权,主权应当属于人民。我国也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学家列文斯丹教授把对人民主权和自由的保障定义为对政治权力的一种垂直制衡机制。美国《信息自由法》序言这样写道:“如果要实现民有、民治、民享,那么人民就必须能够详细地了解相关信息。”因为没有任何事物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1]。
人民是主权的享有者。依照人民主权理论,政府机构既然从事的是公务活动,就负有向国家权力的主人公开其掌握的公共信息的义务,政府及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必须及时公开政府及事务信息,自觉、自愿接受授权者的监督。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增进公民的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信息公开能够有效地消除行政权力扩张所带来的危险性,有助于体现对人的自由尊重,从而使得国家和人民在信息的获取与利用上达到利益的均衡。那么,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组成部分,高校在各类活动中必须将所获得的信息采取最低成本、最为便捷的方法,确认无误地公开给大众,维护公民权益。
1.2 政策工具理论
政策工具目前已经成为公共管理和政策科学的重要研究领域,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界,在公共行政学还是政策科学领域,政策工具理论都以其强大的解释力和广泛的应用性获得了普遍关注[2],政策工具研究的核心就是“如何将政策意图转变为管理行为,将政策理想转变为政策现实”[3]。基于政策工具层次的宽泛性,政策工具有时候与政策本身难以泾渭分明:特定的政策工具从某一层面上看是一项政策,但从更高层面看又只是上层政策的一个工具;从另一角度看,政策(政府)工具既指政府用于改善内部流程和管理方式的机制,又包括政府提供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机制。对于高校信息公开而言,政策工具理论的引入一方面使高校内部体制改革的理念和战略能够落实到操作层面,另一方面使得高校管理与服务的多元化机制得以实现。
2 高校信息公开的法学理论基础
高校信息公开的法学理论基础涉及到公民受教育权、知情权、信息获取权等等。
2.1 公民受教育权
高校不同于政府,高等教育具有社会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的双重属性。为保障高等教育公益目的和个人权利的全面实现,世界各国无论教育体制如何,均确认高等教育系具有公共性质的事业。高校资金来源渠道之一是公共财政投入,从国家资源和社会资源投入者的角度看,国民作为纳税人,享有公共信息的知情权。随着教育的普及,每个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增加了,但是公民高等教育权受保护的程度却存在降低的危险。从受教育者角度说,充分的信息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实现受教育权。高等教育服务具有无形性、非标准性、消费服务与参与生产的同时性等特点,消费者不仅对信息的真实性和服务质量难以进行判断,还要由自己承担服务质量的风险责任[4]。要保证大学生现实及潜在的受教育权益顺利、充分地得以实现,教育信息的自由流通是先决条件。
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在政府的宏观领导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高校信息公开有利于厘清政校关系,强化政府法律监督,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激发其参与权和表达权,优化大学内部治理结构,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学校运行效能,是推动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制度[5]。高校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相应办学自主权和行政管理权,其性质为公权力,它直接关系到教育法律关系另一方主体——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建立高校信息公开机制,是铲除高校公权力异化现象的当务之急,更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及依法治校的根本需要。在现代法治社会,高校信息公开制度被很多发达国家视为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的有效方式[6]。
2.2 公民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为知悉权、了解权,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泊(KentCopper)在1945年1月的演讲中首次提出来的,其基本含义是社会公众有权知道他所应该知道的事情,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7]。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五十九号决议,知情权被列为最基本人权之一。随后,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明确阐述了知情权,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人人都有权享有发表意见的自由,包括持有主张并且不受干涉的自由,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8]。“知情自由”与“知情权利”是知情权的两个组成部分。知情自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团体不受妨害地获得信息的自由;知情权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以及其他公民、组织请求公开信息的权利。
从性质上分析,知情权一般被认为是一种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的综合体,但更多地体现为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方面。作为民事权利,它主要体现在公民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方面,这是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一部分。作为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主要体现在公民和政府关于信息公开的权利分配方面,这里不仅仅是公民单方的个体,而且重要的是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政府,他们之间的权利和权力的分配,已经带有了政治属性[9]。知情权还是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的题中应有之意。公民个人需要足够多的信息增长知识、形成和发展人格。尤其在现代社会中,信息如同空气和水一样对人们时刻不可或缺,已成为人们活动的基础和动力,每个人都需要大量信息来判断自身的处境并做出选择。同时,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诸如自然环境、社会治安、政府决策等,直接影响甚至威胁着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只有充分了解这些信息,公民才能采取各种手段予以应对[10]。
我们可以看出,知情权的实现不但要靠自己主动获取信息,还要依靠相关部门公开信息,这关系着知情权的顺利实现。高校信息关乎学生、家长、教师、公众等诸多相关主体的利益取得及生存发展空间拓展,高等学校主动公开信息以及提供依申请公开信息,目标就是为了保证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得以充分实现。
2.3 公众信息获取权
信息获取权是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公开是知情权的基本保障,没有信息公开,知情权就流于形式和空谈,参与权和监督权更无从谈起。信息公开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信息获取权利。只有承认公民的信息获取权利,并以此为立法基础,信息公开才有其实质性的意义[11]。英国《信息公开法》(2002年第36章)第一部分的开篇语是“信息的权利”,第一条款名称为“获取公共当局拥有信息的一般权利”。加拿大的信息公开法名为《信息获取法》,该法直接提及“获取信息的权利”:“本法的目的是要扩大目前加拿大法律,以提供获取在政府机构控制下的已记录的信息的权利。”克罗地亚的信息公开法的法律名称中包含了“获取权利”一词,名为《信息获取权利法》。该法指出“获取信息的权利,对于执行和保护公众知情的利益与权利、确保一个自由和民主的社会、确保政府制度的透明和公开的目的是必要的”。公众对高校信息公开知情权的落实,更实质地体现在信息获取权的实施,因而高校信息公开政策与制度设计的核心,应当是保障利益相关者的信息获取权。
3 高校信息公开的管理学理论基础
高校信息公开的管理学理论基础包括企业管理理论中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理论、信息管理理论中的信息资源共享理论等等。
3.1 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理论
利益相关者本是经济学和企业管理中的概念,随着现代大学治理理念的发展而延伸至高等教育领域。利益相关者理论推翻了传统公司法理论中以股东利益为中心的观点,认为公司是一种集多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于一身的组织,如股东、员工、客户、消费者、分销商等,因而公司应当考虑这些主体参与公司治理及利益实现的途径。大学也是如此,大学治理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重心是完善大学与社会的联系环节,建立有效的社会参与大学管理机制[12];因而应通过信息公开等机制,实现这些利益主体的利益。美国学者罗索夫斯基在其出版的《美国校园文化——学生、教授、管理》一书中列举出大学的四类群体,即大学利益相关者,并按照重要程度划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教师、行政主管和学生,为大学最重要的群体;第二层次是董事、校友和捐赠者,为大学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第三层次是政府等“部分拥有者”的利益相关者;第四层次是大学利益相关者中的边缘部分,即市民、社区、媒体,是可以纳入次要层次的利益相关者[13]。不论这种划分的科学性如何,反映的本质是现代大学治理已经不仅是大学自己的事情,诸多利益相关者都参与着大学的治理并影响着大学的政策、规划、愿景及实施手段。高等教育作为一个领域,涉及学生和教职工等直接利益群体;高等教育作为一项公共事业,又具有很强的效用外溢性,涉及整个社会[14]。利益相关者只有掌握必要的信息才能介入大学治理,为此高校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让利益相关者及时地获取学校的教育管理与社会服务信息,彰显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特征[15]。制定并实施信息公开政策、构建信息公开制度、导入社会参与机制并建立利益相关者参与逻辑下的共同治理模式,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精髓。
3.2 信息资源共享理论
在当今的信息时代,信息公开不仅具有民主价值,同时还具有信息资源共享从而降低获得信息成本的经济价值,为信息资源共享提供了管理方面的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涉及各个职能部门,有利于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垄断,其运作实践需要建立部门之间协调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在传统模式下,信息垄断是普遍现象,各部门极力维护自己对信息的独占权,一是信息意味着权力和利益,二是信息也意味着业绩,因此各个部门都不愿意将作为业绩的信息进行共享。只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才能推进信息的有效利用,产生更大的信息价值;利用信息利用服从于收益递增规律(increasingreturn),即信息被利用得越充分,其产生的收益就越大[16]。信息公开是信息共享的基础,而信息共享是信息公开的结果与目的,高校信息公开本身就是要实现最大范围的信息共享,因而高校信息公开运作机制设计中,应当重点关切信息共享的实现方式和途径。
4 高校信息公开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高校信息公开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是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博弈论。
4.1 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概念来源于微观信息经济学,同时广泛地存在于社会政治、法律、管理等领域之中,是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其相对应的组织、个体之间呈现不对称、不均匀的分布状态,即一方占有的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优于另一方[17]。传统的经济学理论是假设市场交易双方具有对称的信息,即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和生产者都拥有做出正确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但是,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这必然影响市场交换、经营及决策,当这种负面作用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导致市场混乱。交易双方在交易前后分别发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将进一步降低市场运行效率。据此,Michael Spence设计出“信号传递模型”,提出在市场中具有信息优势的个体可以将“信号”准确无误地公开给处于信息劣势的个体,以有效克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18]。
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如何在制度上进行适当的设计,减少拥有信息优势的人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公共利益,就非常必要,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信息的公开机制[19]。高校信息具有较强的公共性,需要建立公开机制,打破高校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时降低信息交易的成本。如果高校信息公开不完善,社会公众就难以获得高校活动的完全信息,无法有效地观测和监督高校的信息行为,从而导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解决高校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根本方法就是高校信息公开,高校是信息公开过程中的核心环节,是拥有信息优势的行为主体,其实行面向利用相关者的有效信息公开,有利于信息流以高校为核心顺畅地辐射到政府、社会、个人信息受体,促进信息资源的扩散与有效利用。
4.2 信息交易及其成本理论
在经济学中,信息不只是对交易的一种支持(对经济交换的外部支持),而且信息本身也可作为交易(经济交换)的对象,信息在交易中实现其价值,而交易又构成了信息创造和信息应用的推动力。由高等学校记录保存的高校信息,也需要传播、需要交易,它只有在与利益相关者的分享之中才能体现其价值、发挥其功效;在这种交易关系中,高校居于信息优势地位,是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传送者,而利益相关者从高校获得信息,基于信息做出工作、学习、生活的安排,高校和公民都可从这种信息交易中获得合法的交易好处。另一方面,由信息革命带来的新技术增加了政府处理和传送数据的认知能力,极大地降低了处理信息资源、进行信息交易的成本,但由于信息的提供总会存在着成本问题,因而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是需要成本的;当然,在高校信息公开的实践中,如果利益相关者获取信息的过程过于繁琐,也会无形中增加获取高校信息的成本,这种情况实则是一种变相的信息不公开[20]。高校信息公开中的收费机制设计,需要考虑这种信息交易过程及其成本核算。
5 高校信息公开的教育学理论基础
在当代,大学已走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心位置,更多的生产主体和消费主体参与了争夺高等教育价值取向主导权的博弈[21],大学的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了更加复杂的价值关系。现代大学治理理论即是伴随着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而兴起发展,并在这种不断演化的利益博弈中日趋成熟的现代教育学思想,它为高校信息公开理论构建与实践运行奠定了重要的教育学理论基础。
5.1 完善的大学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
大学治理可以理解为大学中包括两个体系,即基于法律权威的行政体系与基于专业权威的教师体系,大学治理就是为实现两个体系的微妙平衡而设计的结构和过程。完善的大学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信息公开则体现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内在规定性。大学治理实际是为实现大学目标而设计的一套制度安排,它给出大学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框架,为大学的目标、原则、决策方式、权力的分配确定规则,主要内容是设计效率实现的机制,通过大学各利益相关方追求自身目标的活动而实现整体的效率[22]。因此,大学作为重要的社会公共部门,应以其独特的学术性本质发挥重要的社会功能,通过适应、服务、引领社会获得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其中,通过强化社会监督完善大学治理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实质性地扩大高校信息公开度,高校只有充分保障公众对于高校发展状况的知情权,才能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这也是现代大学制度构建中高校应以承担的重要社会义务。
5.2 社会责任与公信力是现代大学治理理念的外在体现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大学的学术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和谐,高校信息公开则是现代大学治理理念中大学社会责任的一种承担和体现方式。所谓大学社会责任,是指大学作为探索与传播高深知识的学术组织,基于对大学使命的深切体认与大学职能的充分发挥,旨在引领人类社会进步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高等教育公平、质量与社会适切性,探索知识并将知识应用于社会,促进人类社会进步与可持续发展等一系列理念与实践组成的内容体系[23]。大学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因是大学自身发展诉求,外因是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大学社会责任的存在源于大学的本质属性,是大学人才培养和学术发展的属性和使命使然,这是多样性发展的世界各国大学具有共性,使大学蕴含着重要而独特的社会责任,并因此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24]。另外,作为一种制度创新设计,大学治理可以从信任的源头上把握和提升大学公信力。高等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不仅能使受教育者直接受益,也能产生长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就为公众认同高等教育建立公信力奠定了基础。良好的公信力不仅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而且能够给各个高校带来显著的竞争优势实现价值增值;不仅能够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教育权益,而且可以积极推动和谐社会、诚信社会的有序建构。网络时代高等教育公信力提升的途径之一是增加办学的透明度,这就要求高校建立并拓展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搭建多元化的网络互动交流平台,以最大限度地消解各利益主体由于矛盾、认知偏见、价值偏差等所带来的不信任感[25]。
此外,高校信息公开还涉及到高等学校在新型社会结构中的形象塑造,涉及到新闻舆论的评价与监督,涉及到高校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利益博弈等,因而,社会学、新闻传播学、博弈论等学科理论,也都分别从不同角度为高校信息公开提供着理论基础上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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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群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院长、教授。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Research 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Univers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a Haiqun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univers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s the important part of the univers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theoretical system.This paper discusses respectively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political science,the science of law,management science,economics and education science on the univers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different disciplines.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Information disclosure.Theoretical basis.
G258.6
2014-01-10 编校:刘勇定)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与绩效评价”(项目编号:11BTQ028)、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大学信息公开政策的构建与评价研究”(项目编号:G201010)、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十二五”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现代大学治理与高校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项目编号:HGJXH B1110485)、黑龙江大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编号:Hdtd2010-24)系列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