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算死亡?
2014-06-09阿宁
阿宁
怎么才算是死亡?这是个听上去简单实际上很难回答的问题。1959年,法国学者P. 莫拉雷和M.戈隆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首次提出“昏迷过度”的概念,他们的结论是,凡是被诊断为“昏迷过度”的病人,苏醒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医学界接受并认可了该提法。1966年,法国确定“脑死亡”为死亡标志。
1968年,在第22届世界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医学院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以“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2.自发呼吸停止;
3.脑干反射消失;
4.脑电波消失。
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小时或72小时内反复检查,结果无变化,即可宣告死亡。但需排除体温过低(低于32.2℃)或刚服用过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两种情况。
此后,脑死亡正式替代传统的没有心跳、没有呼吸、血压为零等标准,成为医学上界定死亡的标准。
然而,问题依然存在。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奥克兰市一位13岁女孩贾西·麦克马斯(Jahi McMath)在被医生宣布脑死亡后,心脏仍在跳动,她的家人极力保持呼吸机工作,以保证她身体内的血液流动。美国迈阿密大学生物伦理学项目主任肯尼斯·古德曼(Kenneth Goodman)说:“这些功能并不意味着这个人是活着的。如果你已经脑死亡,那么你就死了,但是利用科技,我们可以让你的身体进行一些你活着时能够进行的活动。”
一些学者认为脑死亡的范畴是有问题的。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生物伦理学系的富兰克林·米勒博士就指出:“有证据显示,有的病人已经被确诊脑死亡,身体却被机械通气系统维持了相当长的时间,展现出了一组生物学功能,包括循环和呼吸、控制体温、 排泄废物、愈合伤口、对抗感染,更戏剧性的是孕育胎儿(存在脑死亡的妇女怀孕的案例)。”
一些人认为维持意识只需要大脑新皮质,他们主张只用脑电活动的停止来定义死亡。最终,死亡的标准可能只会是认知的永久不可逆消失,以大脑皮层的死亡为标准。在当前和可以预知的医疗技术下,将死人的思想和人格恢复是没有任何希望的。然而,目前世界上的很多地区已经采用了更加保守的死亡定义——整个大脑(而非仅仅是大脑新皮质)脑电活动的不可逆消失(例如美国的《统一死亡判定法案》)。
即使以整个大脑的死亡作为标准,脑死亡的判定也很复杂。世界各国都有关于“假死”的报道或传说。比如某人已经被医生认定死亡,在棺材里待了几天又复活了。一名叫乌斯利的医生在1895年声称,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每年有多达2700人被活埋。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