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数学中教和学的关系
2014-06-09林碧云
林碧云
教学也是一种传递,是精神产品的传递。它与物质产品的传递是不同的。物质产品的传递具有给予的性质,即你给我就得,不给就不得,多给就多得,少给就少得。作为传递精神产品的教学,却不一定是教师一讲学生就懂,教师不讲学生就不懂,教师少讲学生少懂,教师多讲学生就多懂。所以,教學并不是给予。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看待教学呢?我认为教学应当是在教师指引下学生的获取。
一、引导学生获取,就要培养学生的获取意识
在平时上课的时候,学生总是精神集中,思维活跃,兴趣盎然。说实在话,我最害怕的就是学生在上课时死气沉沉,沉默寡言,无动于衷。我把课堂气氛,看作是课堂教学的温度计。活跃是获取意识强烈的表现,而呆板又往往是被动参与的标志。因此,在长年的教学中,我形成了一个习惯,那就是不论哪堂课,我都要反复研究如何开场,其目的是为了创造出一个最佳的教学时机,点燃起学生的求知欲望。
例如,在教学循环小数时,是学习小数除法这一单元临近结束时引进的一个概念。教学时,我先出了三道题让学生来计算。学生一看都是除法题,自然也就感到非常简单。第一题是,被除数能被除数整除,学生计算起来当然没有问题;第二题,虽然不能整除,但是可以除尽,学生刚刚学过,也感到容易;第三题却一反常态,无论怎样计算,也得不出一个精确的商。水平高的学生,首先遇到了这个问题。他们中有的人问我:“第三题是不是出错了?”我也就装作很认真的样子,看看教案,再看看黑板,很客气地对他说:“我没有出错,请看看是不是你抄错了?”他们只好又投入到计算之中。中等水平的学生,也被第三题难住了。他们问我:“第三题得计算到哪辈子?”我指着计算速度慢的学生说:“你看他多么认真,遇到问题别着急。”水平最低的学生,面对第三题也计算不下去了,他们说:“这道题我不会。”
好了,最佳的教学时机出现了。学了多年的除法,居然还有处理不了的问题,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如何去解决?这种想学、要学的心理,也就是获取的意识。他们有了需要,也就有了兴趣,有了动力。这是上好任何一节课都不可缺少的。
二、引导学生获取,还要创造有利于获取的条件
我所说的条件,主要是指有利于学生的认识,由感性阶段上升为理性阶段。不论是从现象到本质,也不论是从个别到一般,认识上的升华总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为学生创造出这些条件,就是教师发挥主导作用的一个重要任务。
例如,教学能被3整除的数的特征时,一方面,我考虑到要排除能被2、5整除的数的特征的干扰;另一方面,我还考虑到其特征要易于学生发现。首先,我要求学生随便说出一个能被3整除的数。
学生说:“9就能被3整除。”
我说:“对极了。谁能再说一个大点的,也能被3整除的数。”
学生又说:“27能被3整除。”
我先肯定他回答的正确,然后又要求:“谁能再说一个大点的,譬如说个三位数。”
学生回答的速度慢下来了,他们需要思考。过了一会儿,他们说:“123也能被3整除。”
我说:“好极了,123这个三位数确实能被3整除。”同时我还把这个数板书在黑板上。指着黑板上的“123”说:“看着你们说的这个数,我一口气可以说出好几个,能被3整除的三位数。”我说:“132,213,231,312,321这些数,都能被3整除。”
学生用怀疑的目光看着我,我把这些数板书出来,让他们计算一下。我指着黑板上的两组数,让他们观察一下,各有什么特点。他们发现,每一组里的数,都是由三个同样的数字组成的,不管怎样变化,这三个数字始终不变。我又问:“组成这些数的数字不变,仅仅是数字在排列上有变化。那你们还能进一步发现有什么特点?我又引导他们去计算一下各个数位上的数的和。计算的结果一组是6,另一组是12。有的学生高兴得一下子站起来了,他们已经发现其中的奥妙了。结论得出来了,他们沉浸在靠自己取得成功的欢乐之中。
三、重视处理好过程和结果的关系
过程和结果之间的关系,首先是“结果”以“过程”为基础,其次是“过程”以“结果”为目的。它们之间应当像瓜熟蒂落,水到渠成,是认识上的自然升华。
为了处理好过程和结果的关系,在教学求最大公约数时,我是这样做的。第一步,先把一个数分解质因数,然后要求学生根据这个分解质因数的式子,说出这个数中除去1以外的全部约数。例如,12=2×2×3。学生能够说出12的约数除去1以外,还有2、3、4、6、12。第二步,再把另一个数分解质因数,然后仍然要求学生根据这个分解质因数的式子,说出这个数中除去1以外的全部约数。例如,18=2×3×3。学生能够说出18的约数除去1以外,还有2、3、6、9、18。第三步,把两个式子中公有的质因数2圈起来。然后问学生:“12有质因数2,18也有质因数2,这说明什么?”学生指出:“这说明12和18都有公约数2。”我再把12和18公有的质因数3圈起来。然后问学生:“12还有质因数3,18也还有质因数3,这又能说明什么?”学生回答:“这说明12和18还有公约数3和公约数6。”我又问:“12和18的最大公约数是几?”学生回答是6。我又引导他们观察,这个6是怎么得到的,结果学生发现,它是全部公有质因数的积。
教学中应当处理好的关系还有许多,就是在不断地摆正这些关系中,教学才得以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