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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及运营模式研究

2014-06-09李纹纹

对外经贸 2014年7期
关键词:证券化评级信贷

李纹纹

(哈尔滨理工大学经济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1.发展概况

我国银行业信贷资产化起步较晚,2005年3月—2008年底,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发银行等11家金融机构共发行17单,总计667.83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一度停滞,2012年6月才再度重启。

2013年以来,利率市场化、银行借贷息差收窄、可流动性资金减少,给银行的正常运营带来了一定隐患。《巴塞尔资本协议III》提高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银行的外部融资渠道不足,存款已经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在投资多样化的今天,国内银行不得不考虑通过负债表外化处理来降低负债率,满足新的监管要求。基于上述背景,为了破解银行资产流动性问题和促进我国金融市场有序健康发展,2013年7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8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新增3000亿元额度。

2.发展规模

试点重启后,我国银行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又新增了316.0331亿元,截至2013年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计发行983.8631亿元(见表1)。

表1 信贷资产证券化重启后产品发行记录

另外,还有人民银行已经批准但尚未发行的规模约达393.5171亿元的五家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见表2)。

表2 截至2014年2月银监会批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目前,我国有越来越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这项业务不仅可以盘活存量资金,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而且可以转变盈利模式,通过开展中间业务来优化收入结构。同时,资产证券化业务还能够提高银行的经营管理效率。

信贷资产证券化无论对于整个银行业还是对于每个金融机构,都具有积极意义。作为提升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银行业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也在不断提高,中小型金融机构也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有台州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等地方性银行向银监会提出资产证券化业务申请,我国银行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大。

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运营模式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阶段,按照“坚持真实出售、破产隔离;总量控制,扩大试点;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不搞再证券化”五大运行原则,我国银行业采取信托模式,参与者主要包括发起人、受托人、投资者、原始债务人、服务人、资金管理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承销机构和投资者,涉及资产有企业贷款、普通个人贷款、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其运营模式如图1所示:

图1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运营模式

信托模式的运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资产托管。银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确定资产组合,将其打包托管给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同时,银行与信托机构要向银监会提出联合申请。

2.完善交易结构。信托公司与资产出售银行签订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同时,与证券商达成承销协议,以完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然后信托机构将评估资产质量,分层处理信托资产,设计资产支持证券。同时,信托公司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交易结构以及设计好的证券化产品进行评级。

3.信用增级。一般采用内部增级的方式,而不借助第三方机构进行外部信用增级,例如,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为优先级/次级、开设利差账户、流动性准备金等方式实现内部的信用增级。随后,进行发行评级,信托机构再次聘请评级机构,对信用增级之后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预测未来能够产生的现金流,并将评级结果进行公告。

4.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批准后由发行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证券。

5.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后在场外市场申请挂牌上市。

6.管理资产池。作为服务人的银行管理资产池,回收管理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服务人督促债务人按期还本付息。同时,资金管理机构收取偿还的本息,建立专门的收入账户,并按约定建立积累金,以便对投资者还本付息。

7.按期支付本息给投资者。用资产池产生的收入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在支付各种费用后的结余部分,按托管合同规定在发起人和信托机构之间进行分配,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结束。

在当前模式下,银行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都是银行资产负债表内风险最低的优质资产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投资者也仅局限于机构投资者,产品交易市场主要局限于银行间交易市场。在新的试点政策下,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将扩大;交易市场将从银行间交易市场扩展到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将从机构投资者扩展到普通投资者。同时,风险监管政策也有所变化,发起银行自留次级产品由原来的资产证券化总额的5%转变成次级资产规模的5%,这将大幅度降低银行加权风险资产的占用,提高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

图2 改良后信贷资产证券化运营模式

三、我国信托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发行成本高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成本较高。一般情况下,银行发行贷款的加权风险在0~150%,而次级产品的加权风险资金为1250%,远高于普通贷款。按照规定,发起银行发行的证券化产品需自留5%以上的次级产品,银行为了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就必须提高风险资金,导致资本占用大,一定程度上会降低银行投资的收益率。一般情况下,银行收益率区间为1% ~1.6%;投资者收益率在4.1% ~4.7%,与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大体相当,导致资产证券化吸引力下降。

2.风险控制与真实出售存在矛盾

在严格的风险控制下,发起机构自留5%的要求尽管能够抵消银行的道德风险,但是,这样会违背“真实出售”的原则,所谓真实出售,不仅是将资产转移,在资产转移完毕后,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剔除该资产,与该资产有关的利益、风险均转移给特殊目的实体。而在当前模式下,发起人对资产支持证券具有担保责任,同时又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直接持有人,从这个角度来讲,发起银行仍保留对证券化资产的收益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的原则也将无法实现。

3.投资者多样性不足

资产支持证券虽然属于现券,但它并不能像普通债券一样,适用于广泛的投资者。当前,我国的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主要的投资者是银行、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等,而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外国投资者等。中国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有着较高的要求,而且尚未对外国投资者开放,直接导致了投资者减少,这不利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长期发展。同时,当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上市只是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场内市场没有打开,严重影响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

4.银行间互持现象严重

在当前模式下,银行既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又可以成为其他银行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持有者,银行控制了70%的资产支持证券,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使银行之间互相持有彼此发行的证券化产品。这种银行间的互持现象使得各自表内贷款转移到了表外持有证券,既符合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又逃避了表内监管,却没有真正盘活信贷资金,未达到支持实体经济的目的。

5.评级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权威性评级机构不多,可信度不高。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主要是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评级,分别执行惠誉、穆迪评级标准,主要关注内容包括:资产池中贷款的资产质量及利差收益幅度,行业、债务人、地区等组合分散化;加权平均账龄及剩余期限;利率和基差风险;贷款服务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的尽职能力和意愿等。我国评级机构评级普遍偏高,大部分的债券评级都是AAA级。再加上付费升级的制度,发行人和评级机构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利益关系,往往导致评级结果缺乏公正性,降低了可信度。

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行的是单向评级,虽然现在鼓励双向评级制度,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投资人提供债券再评级、双评级等服务,由投资者付费评级,导致投资者费用增加。另外,由于我国评级机构同质性比较高,所以,这并不是改善信息披露的最有效方法。

同时,由于我国资产支持证券采用内部增级的方式,其评级结果要受到发行主体信用状况的影响,干扰了评级结果的公正性、独立性。

四、对策建议

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应不断完善证券化模式,达到国际标准。现阶段,我国要逐步放开资产和投资者限制,加大监管力度,优化资产证券化模式和交易结构,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改良后的运营模式如图2所示。

1.业务环节方面

第一,进一步扩大基础资产范围。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监管机构应该逐渐放开对基础资产的控制,不再指定基础资产范围,只要是预测未来拥有稳定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均可以进行证券化。引导不良资产适度地参与到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通过延长还款日期等方式来实现对不良资产的信用增级,以推动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达到盘活信贷资产的目的。

第二,适度引入外部信用增级。内部增级的方式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讲,并不具有很高的说服力,除了发起银行和信托公司本身的信用等级之外,投资者更倾向于选择拥有第三方担保的证券,更符合投资者的求稳心理。所以,为了吸引交易市场上普通的投资者,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的加入,给信贷资产进行信用增级,通过超额担保或者保险的方式来实现信用增级。此外,为了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常规化发展,政府可以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担保,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的投资者信赖。

第三,限制银行间资产证券化产品互持。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银行在该市场扮演着多重角色,不可避免会产生监管套利的行为。但是为了保证银行间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真正将资金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监管部门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监督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向,限制银行持有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比率,减少银行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互持相抵”和监管套利行为,使资产证券化能够真正盘活资金,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第四,建立健全评级机制。尽管我国已经吸取美国的教训,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引入了“双评级”制度,然而,这并不能保证信息披露的完全性以及准确性。为了保证最大程度的公正,一方面要严格控制付费升级,切断发行人与评级机构的利益链,充分发挥评级机构的作用;另一方面,设立专门的评级监管机构,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同时对评级方法、评级结果进行审查,有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保证“双评级”制度最有效的途径。另外,为了吸引国外的投资者,可以聘用外国权威评级机构参与评级。

2.交易结构方面

第一,健全信贷资产证券化定价机制。资产证券化定价机制能够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如果资产定价在计算未来现金流的基础上,考虑到了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这样的资产定价更具有可靠性,投资者也更愿意投资这样的产品。在现阶段,我国资产通常采用静态现金流折现的方法,这种方法只有在未来预计现金流、提前偿付率和违约率等比较确定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并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长期发展的需要。所以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定价方面,必须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进一步确定证券化产品价格,以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二,减少或废除发起银行自留次级产品规定。风险自留虽然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不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要求。所以,监管部门应逐步优化风险控制方式,建立健全风险监管体制,构建统一的金融信息共享体系,实现真正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

第三,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交易。加速优质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交易,不但能提高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而且可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交易所交易有利于降低投资者门槛,允许个人投资者以及国外投资者参与,实现投资者多样化。

综上所述,信托模式能够适应我国现阶段信贷资产证券化要求,而且已经得到了比较成功的应用,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应采取有效措施从业务环节和交易结构等方面加以解决。改良后的运营模式能够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扩大资产证券化规模,优化评级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和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从而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更好更快发展,达到提高银行“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目的。

[1]张利,鲍杰.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探索[J].经济视角(下),2013(4):55-58.

[2]谢佩华.浅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J].法制博览,2013(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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