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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方向助运营商脱离“OTT困局”

2014-06-09中国移动天津公司霍文睿

通信世界 2014年20期
关键词:信令运营商微信

中国移动天津公司 | 霍文睿

三大方向助运营商脱离“OTT困局”

中国移动天津公司 | 霍文睿

运营商可以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供可定制的QoS服务,从而优化OTT业务的客户感知,同时也能从互联网企业得到高价值QoS的增量服务费,实现运营商的管道价值。

在微信等OTT业务逐渐蚕食运营商的传统语音及短信、彩信业务的同时,OTT业务范围也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在通过单一APP登陆后,APP中又嵌套了多种业务软件产品,如微信中的游戏、表情商店、财付通、公众账号等,甚至还与第三方软件商合作推出“滴滴打车”。

可以说,互联网业务提供商不断将自己的创新产品集成进去,并由此推动传统行业的信息化进程。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业务提供商的OTT业务不仅仅蚕食传统电信运营商,更影响了社会各行各业的变革与发展。

不过,由于运营商占有先天的网络优势,而任何的信息化应用都不能绕开网络部署,业务甚至包括终端都是与网络紧耦合,运营商因网络的稀缺性而显得更加珍贵。

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宽带化、IP化、智能化带来了网络的大范围普及,尤其是互联网从计算机转移到了各种智能终端,互联网业务提供商通过APP的方式直接面向用户提供服务,跳过了运营商网络的这道环节,使运营商看上去更像是“管道商”。

另外,微信类产品的低费用和“尽力而为”的语音、信息类业务代替了部分运营商提供的“保证服务”的高价值业务。现在,运营商面临OTT业务的激烈竞争,并亟需转型。

五方面看透OTT的不同

互联网OTT业务与运营商业务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如下五点。

网络:OTT松耦合与电信业务紧耦合

OTT业务将计算机、互联网的概念直接移植进移动互联网,只不过计算机变成了各种类型的智能终端;其软件直接忽略了底层通信网络的特征,将通信网络看成是传输信息的通道,而软件仍采用传统的C/S及B/S架构。这时只要用户能够登陆APP平台,就可下载应用并使用,而运营商对用户只能收取流量费用,其他订购功能及增值服务的费用则由互联网业务提供方收取。

这样OTT对网络的依赖性很低。而运营商的传统语音、信息业务都是有标准规范的,业务、控制、承载、移动性管理等都是有一套严格的信令流程的,其依赖于网络的设备、传输、计费、网管等方方面面,对网络的依赖性很高。

业务:运营商“保证服务”与互联网“尽力而为”

正是由于严格的信令流程管理,所以运营商的网络——尤其是语音、短信息业务是保证服务的,这一点运营商是有一整套的运维指标体系做支撑的。按照电信网络的发展历程,语音通话原先是由一条条实际的电路接续的,而随着技术的发展,电路交换逐渐被后来的程控交换以及如今的软交换所替代,但是其关键的信令流程均是以保证服务为前提的。所以运营商的业务每前进一小步,实际付出的协议设计、标准化、设备设计优化等工作都是谨小慎微且繁重的。

相反,互联网是在开放互联的环境下形成,其基本协议设计就是按照“尽力而为”传递数据包为前提的。所以,用户使用运营商网络通话质量不好会直接投诉运营商,而通过微信进行消息传递、语音交流时如果不能正常登陆也不会投诉,这除了互联网的“尽力而为”还涉及其盈利模式的不同。

运营:运营商收费与OTT免费

显而易见,运营商的收入来源主要是用户使用各类电信业务所缴纳的费用;而互联网的开放性导致用户使用基本业务功能时通常是免费的,其收入来源主要是广告宣传以及用户增值业务的费用。

技术:运营商“演进式”与OTT“快速创新”

无论是GSM通信系统,还是后来的3G以及目前正如火如荼部署的LTE通信系统均是有严格的技术演进路线的,其核心就是通信协议的设计,比如3GPP负责部分3G乃至LTE的通信协议标准化的相关工作。互联网其实也有TCP/IP协议,但其本质还是通信网络协议,而其上的各类软件所使用的程序代码没有统一的协议,尽管可能都在同一个软件平台上开发。所以一项互联网软件开发与应用更多来源于一个好的创意,而创意到软件实现可能仅仅需要数月左右的时间,可谓是快速创新。

竞争:运营商“企业壁垒”与OTT“一统天下”

微信借助互联网的互联互通优势“统一”了国内三大运营商的用户乃至广大海外用户,而中国移动的飞信用户发展如此多年,其活跃用户数还不足1亿户。笔者认为,飞信自开发之时就带有强烈的中国移动的烙印,而运营商之间的竞争与壁垒导致其他运营商都有自己的“类飞信”的软件,企业壁垒导致了应用壁垒。而OTT软件虽然为后起之秀,但它建立在互联网的互通概念上,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一统天下”的作用,促进了通信新应用的互联互通。

其实每个行业都有其明显的特点,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相关行业间也会彼此渗透,而其外在表现形式也会发生变化,如蓬勃兴起的互联网金融、电子传媒,但其本质的行业特色和行业精神会一直存在,如互联网金融背后仍不能脱离金融业的规则与特征,电子传媒仍不能脱离编辑们的笔耕不辍、记者们的到处走访。电信运营商的业务特征也很明显,只不过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需要借鉴和融合互联网的一些思维,但如果抛弃运营商的本质业务特征转而大幅进行互联网业务的竞争,恐怕电信运营商的教训会很惨痛。

运营商的出路何在?

现如今,国内外运营商面对下滑的传统业务局面,都在想方设法融入“去电信化”的大环境。而“去电信化”并不是简单的“互联网化”,更多的是应向互联网企业学习互联网运营的经验,并结合通信网络运营的优势,取长补短,不断融合,最终带给用户更先进、更方便的信息化体验,推动信息产业的整体发展。

运营商发力融合通信

中国移动已经提出以“新通信、新消息、新联系”为核心的融合通信概念,并积极推动终端产业链的配合,最终达到从芯片、终端、网络、平台“四位一体”的解决方案。融合通信并不是运营商简单地反击OTT业务,而是利用自身在技术演进标准化的通信信令协议方面优势,从业务网络长期规划的实际出发并能推动业务互联互通模式的新型通信业务。

在这方面,运营商一改原先重网络质量优化而轻用户业务触发的运营模式,也部分摒弃了飞信类产品与OTT产品的同质化竞争,从终端最原生的通信功能出发,借鉴互联网OTT业务的部分经验,丰富扩展通话、消息、联系人功能,并以此为入口,带动部分自有互联网APP功能,盘活各基地业务资源。

融合通信将终端业务集进行重新梳理归并,形成基础业务集、扩展业务集和延伸业务集。在用户看来三个业务集是一体的,而对应于网络分别是运营商基础网络和业务、运营商基于互联网标准化信令的业务平台以及纯互联网应用APP平台。

笔者认为,融合通信的最大亮点就是运营商基于互联网标准化信令的业务平台,其借鉴发展了互联网业务模式,但又保证了信令的标准化以及“保证服务”的运营商优势,从而使运营商从流量经营提升至业务经营、渠道经营。信令的标准化一方面对互联网的网络安全保障有利,另一方面便于运营

高价值的QoS服务也有两点隐忧:一是QoS如何量化分级来保证OTT业务的问题,如果根据数据价值人为定义并修改QoS优先级,可能会使互联网的总服务质量无法达到最优;二是QoS的设置是端到端的,如果大量OTT业务都用QoS标记,势必会导致QoS标记混乱以及网络整体质量下降,不利于互联网业务的开展。商之间业务的互联互通以及漫游体验。

通过三个业务集的融合,扩大了通信的范围,改变了传统通信的模式,赋予通信更新的涵义。这很可能推动整个信息产业的发展,并以此为基础推动新的商业模式和传播模式的发展。运营商的盈利模式也会变得更加多元化。但同时也要看到,微信等OTT业务作为互联网类通信软件短时间积聚了大量用户,融合通信作为新兴业务是否还能像“微信”一样快积攒够“人气”从而发挥通信的规模效应还需市场检验。

城域网区分QoS

融合通信是从业务层面进行创新、改革,而网络层面可以通过智能管道、流量经营的方式激活带宽。运营商可以通过端到端的QoS来区分业务,从而保证高价值业务、高价值客户使用到有质量保证的网络。

运营商可以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供可定制的QoS服务,从而优化OTT业务的客户感知,同时也能从互联网企业得到高价值QoS的增量服务费,提高运营商的管道价值。

但笔者认为还有两个问题还值得探讨,一是QoS如何量化分级来保证OTT业务的问题。因为QoS本来是区分业务类型,根据各业务特点尽可能保证各类互联网业务的技术。如果根据数据价值人为地定义修改QoS优先级,可能会使互联网的总服务质量不能达到最优。二是QoS的设置是端到端的,如果大量OTT业务都用QoS标记,势必会导致QoS标记的混乱以及网络整体质量的下降,不利于互联网业务的开展。

紧耦合的信息化业务

运营商还可以开展一些有特色的,与网络紧耦合的信息化业务,如远程医疗、物联网等。这些信息化应用需要定制专业设备,并与网络紧耦合,同时应积极发挥互联网企业及第三方公司在APP软件开发上的优势,提供标准化的业务逻辑给第三方公司进行上层软件的开发。而在运营商方面则应积极探索基于网络、基于设备的解决方案,充分发挥网络优势、USIM卡优势,从而带动新兴产业信息化应用。

找到OTT的网络需求点

随着各类OTT业务的广泛开展,OTT业务也会越发地依赖运营商所提供的网络环境以及接入模式。IPTV业务的开展就是一个例子,由于视频业务是时延敏感性业务,所以需要视频资源分发到网络的接入层,从而保证用户不用跨越骨干网进行业务路由,所以互联网企业需要运营商部署CDN网络。

另外,许多OTT软件是直接从计算机软件移植到移动互联网中来的,其并未完全考虑移动互联网中复杂的无线环境,最终一方面导致部分业务长期占用宝贵的无线信道资源;另一方面,TCP参数设置的不合理导致无线网络质量波动时频繁建立TCP连接。这些问题需要上层APP与底层的网络进行跨层的设计优化,OTT与运营商在此类技术问题上也需要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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