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裸官”不予提拔
2014-06-09文李
文李 凤
谈“裸官”不予提拔
文李 凤
新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新《条例》的出台让那些欲走入“裸官”队伍的官员重新考量,让那些想后顾无忧的“裸官”必然开始对自己的前途担忧。对于这种“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官员,新《条例》收窄了他们的升迁之路,有助于保证公权力的洁净与安全,对于抑制因为“裸官”产生的腐败问题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一、把好选拔任用关,让“裸官”无官可升
近30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裸官”现象日趋严重,“裸官”数量激增,由“裸官”变贪官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裸官”成了腐败产生的高危人群。所以管理“裸官”的政策法规也不断出台,试图通过政策加强对“裸官”的刚性约束。2010年5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同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这两则规定要求,领导干部的生活状况包括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都纳入监督管理范围之内,并且要推行公开化。政策用意在于通过将官员上述的生活情况纳入组织部门视野,并公之于众,让那些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已裸”“半裸”或正欲“裸”的官员产生敬畏之心,使其金蝉脱壳的计划难以实现。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首次对“裸官”进行登记管理,掌握“裸官”的相关信息是开展后续监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对“裸官”进行登记是反腐进程中的重要一步,由过去“裸官”自觉“报告”转为对“裸官”登记管理,由主观自觉行为变为客观监督管理。
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也在试图探讨针对“裸官”的约束制度,2010年《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规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这是我国首次出台政策针对“一把手”的监管的地方法规,在我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中,“一把手”往往权力大,监管难,此规定不仅关注到“一把手”腐败的严重性,而且设置了制度红线,在操作层面上切实解决了“一把手”监管难的问题,实现了刚性的约束。
2014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考察”是领导干部选任、提拔的首要关口,只有被列为考察对象,才能获得提拔、升迁的机会。新《条例》把过去的原则性标准具体化,体现了新的选拔任用制度防范庸官贪官的预防性功能,是我国反腐法律体系的重要完善。此次干部选拔任用透露的“反腐新规”,无疑将进一步给“裸官”设置了制度上的羁绊,显示了中央对反腐的决心,让“裸官”无官可升。
二、加强教育引导,防止后继“裸官”的产生
新举措断了“裸官”的升迁之路,但不能防止已提拔的干部或已经处于重要位置的干部变“裸官”。所以针对这个群体的干部要加强思想引导、理念信仰的教育,防止后继“裸官”的产生。
1.加强理想信念的教育。习近平同志指出,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干部出问题,说到底是理想信念缺失,信仰不坚定。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政治忠诚是一个基本的要求。在任何国家,官员不忠于自己的国家,都是一个极端严重的问题。“裸官”现象,说到底反映了这些官员对国家的忠诚出了问题,对共产主义的信仰不够坚定,对祖国的未来没有信心,根本不打算和自己的人民患难与共。所以应该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信仰,培育爱国的情怀,培育对国家和人民的忠诚,强化责任和担当意识。
2.加快推进官员行政伦理的制度建设。国家行政人员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行使权力,应该遵循行政伦理要求,树立高尚的行政理想,廉政和勤政的工作理念,将公正廉洁作为职业价值追求,切实做人民的公仆和代言人。但是还是有少数领导者将行政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行政伦理失去应有的调控作用。从行政伦理角度看,把配偶和子女统统移居国(境)外的高官,无论犯罪与否,都是与行政伦理思想背离的。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部门反复强调用人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目的在于保证所用之人对国家和人民的忠诚。而忠诚于国家和人民,不仅是官员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更是起码的政治伦理。为了防止后继“裸官”的产生,要加强行政伦理制度建设和行政伦理教育,培养公务员道德的基础和根基。加强其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教育。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增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自觉性,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通过行政伦理教育,让欲“裸”的官员自觉摒弃想法。
三、强化对现有“裸官”的监管,不让“裸官”变贪官
防止“裸官”变成贪官,是治理“裸官”问题的终极目标,事前的监管,比事后追惩更有意义。
1.完善监督制度,培育良好的监督制度环境。制度环境是由两个层面构成的,一是权力结构,体制性问题;二是具体制度。当权力结构安排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时,具体制度的执行就依赖于掌握权力人的素质。只有权力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才能保证具体制度得到落实。为配合新《条例》的贯彻落实,应建立任前说明制度,并辅以专门的机构对拟任官员说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明确申报财产的范围,规范申报的程序,保证登记工作的严肃性和独立性,设立财产申报的专门受理机构,对申报财产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开。同时完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的处罚制度,对瞒报、漏报或不报的政府官员进行相应处罚。落实“裸官”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审批制度。家人出国(境)的理由、途径、手续是否合法,所需资金来源等,必须如实填报。
2.加大公开力度,让监督主体多元化。在当前国情条件下,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六大监督主体,其中前四个主体主要是体制内部的监督,主要涉及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既需要大胆探索,又需要稳步推进。相较而言,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属于体制外围的监督,比体制内部的监督难度更小,操作性更强,“试错成本”更低,应充分发挥这两个方面的监督。公开是监督的前提,公开渠道多样化,公开范围扩大化,才能做到监督主体多元化,监督效果显著。应改变现在由少数职能部门对多数官员这种一对多的监督模式,变成公众参与的多对一的监督模式,从向职能部门报告扩大为向社会公开。引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力量,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关注。以最广泛的公众参与之力,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形成完备高效的“裸官”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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