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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之后给的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4-06-04

家庭之友·爱侣 2014年11期
关键词:领证娘家婚姻法

问:我老婆因与我性格不合,结婚一年不到,现在将我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退回她娘家陪嫁的嫁妆(没有房产)。请问,嫁妆是我们领过结婚证一个月后办结婚仪式时她娘家陪嫁的,是否也应该退还呢?

答:你老婆的嫁妆无需退还,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对于嫁妆的返还,不应想当然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彩礼返还的原则和规定。从法律关系来说,嫁妆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的,应当视为女方家庭对即将出嫁的女儿,为帮助其婚后生活赠与的财务,属于对女方个人的赠与,應视作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嫁妆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女方家庭赠与的,则应理解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判断嫁妆的性质,还是要根据嫁妆给付的时间和登记结婚的时间进行认定。

如果是“领证”之前给的,嫁妆应当作为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带走;否则,从法律上说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另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父母一方出资为女儿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女儿的名下,视为对自己女儿的赠与,则该配送的房产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分割时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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