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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的探析

2014-06-01余甜甜

2014年45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冲突

余甜甜

摘 要: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司法独立原则的地位不可动摇。同时舆论监督作为法律赋予民众的一项权利,其合理行使也是必要的。因此,在司法独立原则与舆论监督权利相互碰撞时,怎样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冲突是我国法制建设需要面临的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冲突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第131条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包括三个方面: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权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

1.司法机关的独立

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宪法赋予两院独立的审判权和检察权,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便会存在问题。对法院来说,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检察院来说,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这充分说明上下级法院和检察院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在实际生活中事实也是如此,例如齐玉苓案。在该案二审期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纠纷一案的请示》,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请示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而山东省高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上下级法院之间也许早已超越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于影响较大的案件,向最高法院询问其意见似乎也成为一种惯例,但是这种所谓“惯例”却损害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因此有利有弊是难免的。所以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就是提高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让其上级法院更相信其能力,才是保证司法机关独立性最有效的措施。

2.司法权的独立

司法权独立是相对于行政权和立法权来说的,也就是所谓的”三权分立”。但是,三权分立显然不适合中国当前的国情,宪法第135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所以说我国司法权并不是完全独立,而是相对对立;而最高院每年所发布的一些司法解释,在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起到参考作用,这也不能否认司法机关对立法权的触及。因此司法权相对独立才能更适合我国法治建设。

3.法官的独立

法官独立对于法官的职业素质要求非常高,要求法官必须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现有的事实,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判断。法官独立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法官的审判工作不受其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扰,即法官的外部独立;第二,法官的审判工作不受法院内部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上级法院、本院院长的干涉,即法官内部独立。但是无论法官内部独立或是外部独立都是很难实现的,例如法官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时难以做出决定,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议,而合议庭必须接受。因此法官的独立性受到质疑。

二、舆论监督概述

1.舆论监督的含义

舆论监督主要是指新闻舆论监督,指媒体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传递出一种代表公众的意愿,具有很强的公众震慑力,同时也可以促进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改进工作、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实行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宪法》第41条第1款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因此所谓的“批评建议权”是公民实行社会监督的基础权利,而新闻媒体将社会大众的意见报道出来,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方式。

2.舆论监督的影响

1.影响具体案件的实际判决。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是“许霆案”的最好写照。当时一审许霆被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许霆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5年。对于这个这个案件如果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把ATM机认作金融机构,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是毫无争议的。但是通过媒体的报导,多数民众认为许霆处于弱势地位,而且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因此对此案件格外关注,民众意见也出于“一边倒”的局面。本案的审判结果从无期徒刑改为五年有期徒刑,很难不让人认为是出于舆论的影响。

2.启动或促进某一诉讼程序。1994年“朱令案”案件不了了之,直至2013年复旦投毒案的发生,黄洋与朱令的相似经历使得朱令案件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虽然这起案件确实存在某些疑点,但是毕竟引起司法机关的关注,为找出犯罪嫌疑人多了一份可能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朱令”案的侦破进度。

三、司法獨立和舆论监督的冲突

1.产生的原因

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单独来说都是有法可依的,但是当两者冲突时何者优先,导致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之间的度难以衡量,因此冲突也是在所难免的。

(1)公民对于司法系统运作并不是特别清楚,虽然法律规定法院在公开审判案件的情况下公民有旁听的权利,但实际运作却十分困难,因此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会产生隔阂,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2)法官的判案也有片面性。上文中提到司法独立中包括法官独立,因此法律在制定的时候赋予了法官一定自由审判的权利。所以对待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判决。因此除了现有的证据之外,法官本身的素质决定了案件公平的程度。

(3)对于案件是否公正,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有不同的标准。司法机关追求的是对案件事实分析准确以及正确运用法律,所以司法机关是理性居多;而舆论则是掺入了更多的感性,更是将道德作为判断案件是否公平的依据。所以,标准不同,势必会造成两者的冲突。

2.解决的途径

(1)落实公众对司法机关活动的知情权。应该加强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公众大多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所知晓,所以应落实公民的知情权,这不仅消除公民心中对于司法活动的神秘面纱,而且是对司法活动公正性的有力监督,合理适用舆论监督是对司法机关和社会的一种双赢局面。

(2)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法官对于案件应保持中立的态度,并且保持对内、外皆独立,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现有证据公正断案,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尤其是社会舆论的压力,导致法官心理上会有一定的偏向性,所以法官自身的职业素质决定了公正性的程度。因此要提高法官自身素质,做到最大程度的自由心证,独立断案。

(3)加强舆论监督的法制建设。社会公众和司法机关对案件是否公正的看法不同,但是两者皆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利),所以要完善相关立法,针对公众在实行舆论监督的具体操作中的困难加以解决,在给新闻媒体应有权利的同时,让他们明白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后果。

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都是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力(利),如果合理利用,则会非常大的促进我国法治建设。但是无论是司法活动方面,还是舆论监督方面,我国都有不少缺陷。但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人们道德层次的不断提高,相信会慢慢处理好司法独立于舆论监督之间的冲突,使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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