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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和发展历程

2014-06-01李婷

2014年45期
关键词:民商事民商法时期

李婷

摘 要:中国古代其实存在相对规范化的民商法,只不过当时更加强调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思想。在这样的思想主导下,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主要地位是由刑法所占据的,民商法一直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不仅没有能够从刑法当中分离出来,反而民法、商法、其他法全部混在了一起。综上,中国古代的民商法发展历程是较为曲折的,其从少到多,从简单到复杂。

关键词:民商法;古代法;地位;发展历程

中国自从进入到了阶级社会以来,便一直将刑法作为主要法律。上至夏代的禹刑以及商代的汤刑、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经,下至唐代的永徽律以及宋代的宋刑统,明清的大明律以及大清律例,全部都将刑法作为主要部分,其他法律作为次要部分融于其中。那么现在问题出现,民商法是否存在于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当中,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其是存在的,不仅如此,在发展到后期之后,民商法甚至还出现了体系化的趋势。

一、先秦时期以及秦朝时期的民商法萌芽阶段

在先秦时期,逐渐产生了财产私有制度,随着商品交换以及财产之间相互流转的趋势加强,民商法便有了存在的空间。有些甚至还被刻在了铜器之上,学界统一称之为“金文民商法”。在公元前五世纪的时候,李悝实行变法,制定出了中国封建社会里程碑式的成文法典,即《法经》,该法所涉及的范围非常的广泛,尤其是其中的《盗法》和《贼法》更是关系到公民私人财产的保护以及人身安全问题。到了公元前356年的时候,商鞅实行变法,在原来《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内容,改法为律,而律恰好能够满足当时社会的需求,具备了普遍适用性。在《秦律》当中存在很多的民商事规范,有《田律》、《均工律》等等。在秦朝的《法律答问》中也存在很多关于民商事的规范,例如其中说道百姓间如果存在债务,不能够擅自的索取人质,如果强行的索取人质双方都会进行处罚。另外,在秦律当中还存在了很多关于自然保护的条款,涉及到了山林牧畜的生产管理等经济立法。

二、汉唐时期民商法的初步发展阶段

自汉朝成立之后,其便仿照着秦律制作出了九章律,在此基础之上还增加了《户律》等。虽然九章律在前面仍然以较大的篇幅规定了刑事犯罪,但是其在后面的篇幅中却包括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规范,当中涉及到的包括有户籍、徭役、赋税、畜产以及仓库等等。在公元前186年时对于汉律做了一定的修改,后人称之为《二年律令》,当中很多都与民事立法存在关系,比如傅律、户律、以及置后律等。首先,傅律当中的主要内容是民事主体应当为国家服役的权利义务内容。紧接着户律规定了户籍制度、赡养制度等。最后置后律规定的是继承制度。

在汉朝之后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以及隋朝时期所颁布施行的法典当中均未有特别的关于民商事立法的规定。紧接着在唐初所出现的《唐律疏议》便认真的总结了前朝的教训,结合隋朝时期颁布的《开皇律》,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唐律共有十二篇章,共计五百条,其中户婚律、杂律便属于民商事法律的范畴。首先户婚律,其主要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户籍和婚姻。在唐代的时候生育子女的制度非常严格,所有的新生儿都需要上报户口,以便成年时进丁,老年时免除课役。所有脱户或者漏户的行为都要接受到相应的惩罚。另外唐朝还实行了均田制,土地要进行适当的划分,不能够超过数量划分。而对于婚姻制度,最主要的一条便是同姓不婚,辈分不相同的也不允许结婚。同时妻子和妾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妻妾也不能够随意的离开自己的丈夫,这样的规定非常之多。其次是杂律,杂律的内容虽然不成体系,但是足够的丰富,对于当时社会纠纷的解决非常的重要。例如当中规定了街巷当中不允许马通行,在城市当中不能够随意的投瓦石。在市场交易当中买卖的奴婢或者是骡马牛等都要订立市卷,度量衡要经过官方的认可校准才能够使用。除此之外,唐代还不允许民众私自的铸造钱币,也不能够赌博。

三、宋元时期快速发展阶段的民商法

宋朝是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转折时期,在这样一个朝代当中,科学技术得到提升,文化教育得到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转变。其商品经济发展的非常的全面,因此亟需要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所以这一时期的民商事法律规范的数量大大的增多,尤其是在《宋刑统》当中有较为明显的体现。《宋刑统》虽然是一部刑事法律规范,但是当中关于民商事领域的规范较之前的《唐律》有了明显的增多。在其《户婚律》当中户绝资产门、婚田入务门等都是首创。其明确的规定了子女对于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对于婚田所有权产生纠纷时的解决方法、诉讼时限。从《宋刑统》增加的条文规范可以看出,其对于私有权的保护力度有所加强。另外,除了《宋刑统》之外,还有其他的规范涉及到民商事法律范畴。首先,编敕。其主要是对皇帝的诏令等进行系统的编纂,最后经过整理成为一种立法文件,具有普遍的适应力。宋代所存在的编敕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当中的方方面面,尤其是涉及到经济层面的内容居多。其次是编例,就是将典型的案例以及特旨等进行汇編,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宋代对于编例的使用已经超过了唐代,并且其法律地位更加的高,其是宋代商业立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最后是编订了市舶条法,由于宋朝的海外贸易非常的发达,为了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除了设置专门的机构外,还制订了法律,汇编了市舶赦令。

元朝是中国唯一的一个统一的少数民族的朝代,由于所有民族的习惯都存在不同,因此很难制定出统一的法典。所以在元朝的司法实践当中解决问题都是依据该民族自己的法律,当涉及到多个民族时则选择约会审理。不过在元代中后期的时候,民法的地位有所提高,例如当时出现了很多与民商法相关的规定,有《元典章》、《至元新格》以及《大元通制》等。

四、明清时期相对完善阶段的民商法

明代《大明律》的出现结束了民刑不分的立法时代,因为在该部法律当中民法同刑法是相互分开的。其中代表民法的《户律》总共有九十五条规范,占到了《大明律》的五分之一。对比《唐律》的十分之一,足可以见得民商事法律地位在大明律中的提升。在内容上,从原来的户籍、婚姻以及田产制度扩大到了财政、税收以及工商制度,极大的调整了当时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

在清代的时候,其法律多是来源于明朝,《大清律例》的蓝本其实就是《大明律》。只是在清代中后期的时候,编例成为了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在清朝早期的时候其在民商事立法领域还对民间的工商业发展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使民间的资本收到了严重的束缚,对当时对外贸易以及商品流通造成了致命的打击。

结束语

中国古代的民商法发展历程是在鸦片战争的时候结束的,其经历了上千年的发展,景观我国一直都是封建阶级社会,民商事法律当中一直强调的公平是否存在不能够确定,但是至少相对的公平存在于法律条文规范中。我国古代的民商事立法一直便处于从属的地位,在倡导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时代民商法始终没有得到过独立。但是其逐渐发展的过程还是有目共睹的,许多现代的民商事规范也曾来源于古代的立法。

(作者单位: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 曾立伟.中国古代民商事法律存在之社会基础初探[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4(03):152-156.

[2] 李显冬.从《大清律例》到《民国民法典》的转型——兼论中国古代固有民法的开放性体系[D]中国政法大学,2003.

[3] 王子阳,马兰兰.儒家文化视域下的古代民商法制特征探究[J],青春岁月,2013(01):37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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