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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2014-06-01郑楠

2014年45期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局限性

郑楠

摘 要:现代的民商法的文化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以及局限性,具體而言,先进性是指该文化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且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当中所体现出来的主体意识、平等观念以及诚信意识等都是其具有先进性的表现。而局限性则表现为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不够,并且对于市场经济当中所存在的社会风险无法进行有效的控制。当然,即便现代民商法文化存在局限性,也并不能够否认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所起到的调节作用。本文着重从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和局限性两个角度探讨问题,既分析了先进性的具体表现,也阐述了出现局限性的原因以及如何克服局限性,最后期望现代民商法文化的进步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民商法;现代;先进性;局限性

很多研究中国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学者态度过于偏激,有些认为其促进了市场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所以具有很大作用价值,没有任何的缺点。有的却认为如果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这一法律文化完全没有任何的可取之处。笔者针对上述的观点提出了自身的意见和看法,即现代民商法文化是存在先进性和局限性的。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

首先,我们在研究现代民商法文化的时候要认可其是一种先进的文化,具体表现为其满足了现代市场发展所需的要求,有足够的自由、平等以及竞争与合作空间。它表达了现代社会人们所推崇的民主、人权、公平、守信。它能够调节人们的经济活动,推动社会创新。笔者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1.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

现代民商法是能够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律,其也能够促进市场交易,保证建立一个公平自由竞争的环境。因此,现代民商法文化其实蕴含了很多现代法治的精神,例如权利、自由与平等、诚实守信、合作以及责任等等。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中,民商事关系当中的主体便会受到影响,自然而然的形成一种主体意识,他们会追求平等,会具有责任意识。从另一方面看,如果现代社会经济当中不具有笔者所讲述的东西,那么该市场经济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因此,这也是现代民商法文化所表现出来的社会进步性。

现代民商法文化社会进步性的产生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历史根据的,在面对不同时代经济以及社会生活发生改变的情况之下,法学文化的思想正好将人法以及权利法观念予以了继承,尤其非常的强调法律关系当中主体的权利。

2.现代民商法文化的适用技术性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除了表现在社会进步性之上,还表现在技术性之上。因为这样的技术文化除了能够让民商法的条文具备更为准确的定义、更加严密的逻辑体系还能够促进民商法的实际适应力,成为现实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许没有这种技术先进性的存在,现代民商法调节社会、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将无法有效地发挥。现代民商法文化中这种技术性的特质是来源于民商法的基础调节作用,因为其需要规范到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包括确认权利的归属、评估权利的价值、规范具体权利的行使甚至是最后权利的救济等。这些内容都被其利用具体的制度做出了安排与规定。但是基于上述的安排大多会涉及到他人的重大利益,所以这就有了法律技术标准存在的需求。现代民商法文化中的技术文化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着巨大的调节作用,它将一种文化或者理念直接的转化成为了司法裁判的适用准则,保证了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以及生活秩序的稳定发展。

二、现代民商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当然,我们在认可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同时也要看到其本身所存在的局限性。而这一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司法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不够,并且不能够及时的应对和解决市场失灵以及贫富差距大等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1.现代民商法文化出现局限性的成因

现代民商法是保护私权的法律,它最主要的目标便是通过赋予人们法律上的自由与平等,从而来捍卫人们的权利。唯一例外的便是国家会有限制的参与其中。现代民商法的文化内容大部分都是来源于近代民商法的,它强调私有所有制、契约自由以及自己承担责任三个原则,尽管能够为大部分的社会成员提供一个自由、平等的竞争环境,但是却让身在其中的弱势群体得不到特殊的保护,最终被自由竞争的环境所抛弃。而现代的民商法为了能够继承这样的公平和自由,便大范围的采纳了近代民商法的文化理念,将所有的人都平等的对待。不会考虑其智力状况、体力状况、经济实力状况以及具体的社会地位。现代民商法意义上的主体基本上都具备这样的能力与素质,即可以完全自由的签订各类合同,能够参与到社会市场的竞争当中,能够知道如何的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并且能够让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不过在现实生活当中,却存在与民商法文化所设置的基本因素存在冲突的地方,理论上对人的假设与现实中相互脱节。

2.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克服

自二十世纪以来,发达国家掀起了新的一轮法律思潮,他们更加的注重社会利益、一般道德,旨在推动社会制度与社会共同进步。所以在立法上更加的强调社会本位思想,他们所重视的是实质的正义,所有私人权利的实现必须要服从于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化的理论现象的出现极大程度上能够克服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因为受到该种理论思潮的影响,民商事立法将会更多的关注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例如对于消费者、儿童、妇女或者是病患等,就这样新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就此产生。当然要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进行克服除了要将立法社会化之外,还要不断的创新社会的管理,对于各种阶层的人们的利益诉求都尽可能的照顾到。

三、现代民商法文化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

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既强调要大力的建设市场经济,推动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的发展,又坚持构建和谐社会,减少贫富差距,让人民能够安居乐业。在今天,工业仍然是我国发展的主流趋势,而在其背后所存在的劳动侵权纠纷、医疗卫生事故、环境污染或者产品质量问题却不断的挑战着现代化社会的管理。而另一方面,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高新技术行业也迅速的崛起,新的事物的出现也使新的纠纷产生,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产权合同纠纷等等。这些都需要民商法进行调节,因此,拥有一个现代化具有进步性的民商法文化是至关重要的。它能够引领民商法调节社会,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它能够充分的保障法律关系当中主体的各项权利得到实现,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的构建。不仅如此,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的个人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还能够进行调节。所以现代民商法文化具有很大现实意义。

结束语

法学界承认了民商法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当中所起到的作用,因为当代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还是公平与自由。而笔者上文中所提到的弱势群体毕竟不是社会主体当中的主要部分。所以,不管在何种情况下,我们都应当明确民商法是社会层面上最为基础性的法律,只要不断的弘扬其文化,完善其制度,竭尽所能的创建一个经济民主、精神自由、人格独立、社会诚信的环境,我国社会经济便会得到更大程度上得到发展。

(作者单位: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 黄华清.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社会科学论,2014(03):162-167.

[2] 韩雪梅,李月.“儒贾同道”与我国古代商法的确立——兼论中国商人精神与商法文化[J]商事法论集,2012(12):311-315.

[3] 李玉生.当代中国民商法制发展概览——兼论中国民法法典化问题[J]法制现代化研究,2001(03):25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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