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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权纠纷问题的研究分析

2014-05-30王万峰等

农民致富之友 2014年4期
关键词:林权纠纷农村

王万峰等

[摘 要] 文章从我国林权纠纷实际出发,针对我国现阶段普遍存在的农村林权纠纷这一突出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与研究。剖析了当前林权纠纷的主要原因有历史、人为和利益驱动等三方面的原因;客观地分析了当前林权纠纷的成因是因为国家政策多变、政府过度干预、林权流转不规范、林业资源升值和村民博弈能力的增强而造成的;总结了林权纠纷的特点,研究出了解决当前农村林权纠纷的对策。给政府和执法部门调处当前农村林权纠纷问题提供第一手材料,为加快林权制定改革和构建安定的农村社会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 农村 林权 纠纷 研究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2-0118-02

一、林权纠纷概述

1.林权纠纷的含义

林权纠纷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就如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森林、林木和林地等问题所发生的争执和争议。当前,开展林权纠纷矛盾化解工作十分迫切。

2.林权纠纷的特点

2.1案发的必然性。在农村其主要体现在: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比较欠缺,导致农村公有经济利益的分配得不到公正,包括了农民之间签的合同的不完善合不合理现象,所以发生林权纠纷不可避免。

2.2诉讼主体的不变性。林业承包合同是林权纠纷的主要类型之一,而林业合同纠纷的主要诉讼主体包括了承包人和发包人,当一方在违反了民主议定的原则或是侵害农民利益的时候,村民或是村民代表半数以上的都可以作为林业纠纷诉讼的主体进行诉讼。

2.3林业纠纷的群体性。林业纠纷发生以后,村民往往会成群的进行理论或是追讨,林业纠纷的群体性是林业纠纷中最难克服的障碍。

2.4林业纠纷的对立性。在农村,因为人们对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理解程度不同,加上村民对经济利益的各种追求驱动,纠纷双方对立的情绪非常严重。

2.5广泛的影响性。林业承包是一种多当事人的承包方式,因为人多,有时候也存在发包方因为被某种村民议定的原则时,会引起村民乃至全村农民的不满情绪,引发群体村民上访事件,其存在很大的不稳定因素,矛盾相当尖锐。

2.6林权纠纷的复杂性。从林业的过去来看,林业政策时刻在发生改变,一步步遺留下来的问题比较显著,导致了现在因素的复杂多变,矛盾横向交错。

3.林权纠纷的原因分析

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不仅仅是现在改革的问题,也有诸多历史上一步步遗留下来的问题,而且还包括了现在国家政府的各种过度干涉,村民打破林业原先利益格局等的客观原因。简单来说,其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点:

3.1国家政策的变化

自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林业政策不断发生变化,国家时刻在调整着林业生产关系的发展,从土改到承包,林业政策不断地在发生着变化,每一次国家新政策的出台,都会打破或是改变林业原有的利益格局,因而会出现一些新的林业纠纷。

3.2政府的各种干预

政府的干预是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政府干预导致集体林制度安排存在了一些缺陷。导致村民或是群众集体对政府的不满,从而造成各种林业纠纷。

3.3林权流转不规范

林权的各种合同、流转、发包不够规范,一些合同未能很公平公正均衡的反映各方在林权方面的问题,没能很好地体现出合同双方在林权问题上的利益,这样也会导致林权纠纷案的发生。林权合同要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在林权方面的利益和问题,说明林权的归属。

3.4林业资源产业的逐年升值

近年来,林业资源产业的逐年升值打破了林业资源原有的利益格局,村民对林业资源产权的需要越加严谨。林权纠纷是一种显性冲突,从冲突 的发展规 律看,在一般情况下,显性冲突是由隐性冲突发展而来,而转变的关键因素是 利益的变动与凸显。

二、林权纠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1.林权纠纷存在的问题

1.1涉林矛盾逐年增多。涉林矛盾是农民群众反映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是造成林业纠纷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也是林业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现在社会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已经达到最大化,涉林问题的日益严峻必将阻挡我国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

1.2“均山到户”与集体经营的矛盾日益加大。首先“均山到户”政策难落实。其次,在林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前,林业经历过了经营体制改革的数次改革。

1.3林木资源保护压力重。森林资源的保护压力重其主要表现在:农民群众在发生森林火灾时故意不愿意参加森林救火,有时候故意顺机乱盗乱伐导致森林防火救灾力量不足、盗伐滥伐严重、业主采伐林木被逼支付不合理高额补偿费等系列问题。

1.4林业生产科技推广比较难。在农村,不管是大户还是小户,分到了山或者是承包。收购等,他们都会抱着一种靠山靠天的“坐收渔翁之利”的想法,看不到新时代科技带来的好处,他们不愿意用心投入去做好,随而浪费土地。

1.5林地使用费征收比较困难。在林改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村没有很好的把握住集体林地有偿使用的原则,造成了集体没有从其林地使用费上获得长期并且稳定的收入,当没有林地使用费没有应该收的没有收时,就会给村里面林业资源的正常运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1.6林业技术组织化程度低。农村人民对于林业资源的一些相关政策方针理解不够全面或是理解不到位,加上现今农村农民只注重利益,不注重知识产权的学习等,造成遇到一些事情的时候概念模糊不清楚,理解吃力,导致林业纠纷的发生。

2.林权纠纷的解决策略

解决林权纠纷对我国林业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完善农村农民的知识保护意识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本文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林权纠纷的策略,望对我国林权纠纷起到一定的阻挡作用。

2.1完善林业相关知识法规立法。完善林业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给法院在审理林权纠纷案件时给一个相关的法律依据,也给广大农民群众一个学习林权知识的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国林权保护的法案。

2.2加强法治教育。广大农民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乡村干部,应当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尤其应当注意不能随意收回林地的经营权,随意否定原村委会的林地发包权。

2.3增强保护合同意识。合同是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利益的唯一凭证。其更是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就应该依法遵守,诚信履行合同的相关内容。

2.4增强人们联动意识。可以在林权纠纷发生概率比较多的村乡,国家和政府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综合治理联动机构,加强和整顿信访、公安、司法行政、林业等多部门的有生力量,按照主体不变、职能整合、联动运作、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要求,做好疏导工作。

第一作者简介:王万峰,男,(1988.4—),汉族,吉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林业助理工程师,从事森林资源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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