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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教育改革人人有责

2014-05-30熊丙奇

教育·综合视线 2014年4期
关键词:行政部门受教育者办学

熊丙奇,

上海,

教育工作者

推进教育改革,每个人都有责任,而不能把这都视为教育部门的责任。对于教育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老是想到行政监管,而不是想到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以实际行动来扭转教育问题,这让我国的教育改革,一直走不出行政思维,也就无法打破行政治校的框架。

目前,各地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深化教育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学校管办评分离,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对此,社会上存在一种较有代表性的看法,他们认为,在监管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之前,要慎重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推进教育改革,当然需要完善监管机制——所谓管办评分离,不是不需要“管”,而是政府、学校、社会专业机构在教育发展中各司其职,但如果把深化改革的希望全部寄希望于强化行政监管,管办评分离的新体系将难以建立。相对于强化行政监管,推进教育改革,更需要参与机制。强化行政监管的思路,本质上还是行政治理的思路,而我国教育的最大问题,是行政力量过于强大。在推进行政放权的过程中,学校、专业机构可能会出现诸多新的问题,但这不能通过“强化行政监管”来解决。“强化”的结果,会使权力重新回到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借治理学校、教育机构的问题,而进一步增加行政权。而应该通过与教育相关的各方积极参与,建立权力制约机制,从行政那里争得教育权、学术权、评价权、选择权。教育和评价领域的问题,要通过教育自主、学术自治和行业自治加以完善。

行政部门要对学校、教育机构进行监管,但监管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不得越权干涉。动辄呼吁强化行政监管,会出现两方面问题。一是公众还是认为办好学校、教育,是政府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主动放弃自己的教育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甚至受教育者在选择培训机构时,也要求监管部门监管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质量,这完全超过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范畴。如果监管机构顺势“监管”,这不就把办学权也交给了行政部门吗?以监管之名干涉学校教育、专业评价,导致我国学校办学缺乏个性,行政评价泛滥,弄虚作假严重。在放权给学校和专业机构时,行政部门要监管学校、教育机构依法办学、开展活动,而不能再介入干预办学活动、评价过程。防止办学活动、评价活动出问题,关键在扩大受教育者(消费者)的选择权,以选择权落实监督权,同时建立学术共同体,形成新的教育标准和学术标准。在这过程中,受教育者(教育消费者)要有对自己负责的意识,学会选择、评价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所有办学者和教育者应从自身思考解决问题,从教育和学术角度建立规范和制度,而不是等行政出面。二是行政部门在放权改革中,有的故意制造障碍,让学校、教育机构自主办学,难以顺利进行。比如,在科研立项时,要求明确各项预算支出;在进行研究时,必须按预算支出。这表面上看,是让每一笔钱的使用都得到监控,可是,这却是违背基本科研规律的。学者在研究时,无法充分预计究竟在哪方面支付多少钱。

解决教育中的问题,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积极参与,履行各自的责任十分重要。比如,针对校长公选,有专家认为这只是走过场、搞形式,如果大家都认为这是走过场,不把其当回事,结果确实可能就是走过场,而如果教授们不愿意让其走形式,是完全可以有作为的。在目前推行的校长公选中,有教师、学生参与的民意测评环节,公选组织者称,这一环节的民意测评结果,将影响公选人选,但测评意见并不当场公布。对此,大家怀疑测评究竟起不起作用,既然怀疑,那么為何不要求测评环节的意见当场公开?如果所有(或者大多数)参与的师生都有此要求,组织部门如果拒绝公开,就将承担很大的压力。如果当场公开,这不就促进校长公选前进一步吗?

再比如,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只是摆设,学校乱收费屡禁不止,培训机构侵犯消费者权益频频发生等问题,如果仅仅依靠行政部门,是不可能得到根本治理的。而只有每个受教育者、教育消费者增强自身的权利意识,并坚定地捍卫自己的权利,才能对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办学者、经营者形成制约。这比健全监管机制,其实更为现实。如果消费者认为培训机构质量低、收费高,就不选择,靠市场生存的培训机构怎么能继续生存下去呢?

简单地说,即便政府部门不愿意动真格放权推进改革,但所有教育者、受教育者以动真格的态度,落实国家已确定的改革措施,这不是可倒逼改革动真格吗?如果大家都觉得政府不会放权,也不愿在政府放权后做出自己的改革努力,一遇到问题,就叫行政来管理,而不是通过自主、自治解决,改革是难以推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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