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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环境标准的完善和使用适宜性探讨

2014-05-30徐翠华郑颖

关键词:环境标准限值申报

徐翠华 郑颖

摘要:本文针对环境监测、污染源排放在标准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对现行个别标准在可操作程度上、适用范围的界定上提出一些不同看法,对企业在自身排污申报管理时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冀以引起基础环境监测和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的注意,并对标准中存在的缺陷提出修改建议,希望现行使用标准能更加完善,环境监督保障工作的有效性得以提高。

关键词:现行环境标准完善适宜性

1 概述

标准是衡量人或事物的依据或准则,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标准是我们社会活动最终结果中的衡量尺度;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殊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果。

标准在现在社会中无处不在,在技术监督、监察中更是必不可缺,如何客观合理的使用标准,将标准的应用和我们的活动结果有机结合,就需要我们对各项标准进行仔细的研讨,把握住标准中的各项分类和适用范围,以指导我们在具体的研究和实践工作中灵活、有效的使用。

2 标准分类及环境监测中标准体系建立、使用

标准的制定和类型按使用范围划分有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按内容划分有基础标准、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原材料标准、方法标准;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等等;它也是标准使用梯次递进的顺序。

我国自1973年8月制定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实行标准(GBJ4-1973)》(GBJ4-1973)以来,经过40年的发展和实践,已经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适合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的环境标准体系,就是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环保标准为核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环保标准对国家环境标准进行补充和完善,使得整个环境标准体系更能贴近各地不同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各地不同的实际要求。

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政策在技术方面的具体体现,是行使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在具体的环境监测中,环境标准渗透于工作的方方面面,并贯穿于監测的始终,是监测工作的灵魂。国家环境标准也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例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推荐性分析方法标准,均由于被强制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3 现行个别标准的完善性探讨

虽然经过了40年发展,环境标准也形成了完整的体系,但每个组成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组成单元——标准的内容也并非尽善尽美,各类环境标准虽经过多次的修订和完善,也并非都能适应各个不同地区的实际工作需要。在具体的操作实践过程中,我们也遇到形形色色的问题,有标准自身存在的不完整性、也有标准使用过程中的不恰当等。以下就在环境和污染源监测中遇到的几个现行标准使用局限性进行探讨。

①《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铅尘浓度限值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于2012年2月29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现在已在部分城市开始提前实施,陕西省宝鸡市也为提前实施之列。由于宝鸡市辖区内重金属铅、锌行业企业较多,在2009年的“8.6”血铅事件就发生在宝鸡市东北的凤翔长青工业园,因此,宝鸡市环境保护工作中对空气中铅尘含量极为重视,但在该标准中我们能找到的标准限值见下表。

标准铅尘的定义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评价标准最短时效是季平均,季平均采样时间为一个日历季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使用的分析方法为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或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现实情况是由于我国各级地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以24小时自动监测为主,各自动监测站点监测指标为PM10、PM2.5、SO2、NO2、CO、O3六参数,已不再保留总悬浮颗粒物的监测项目,没有总悬浮颗粒物的24小时样品采集,后续实验分析就无从谈起,而以手动监测替代,每个站点总悬浮颗粒物24小时连续采样,并连续进行3个月,不仅对设备、人力要求苛刻,对监测站的物力、财力上造成极大负荷,而且受自然天气因素影响,监测采样几乎不可能完成。该标准铅尘的定义、限值在目前的实际环境监测工作中基本没有指导意义。随着2014年前使用的参照评价标准《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TJ36-79)废止,目前辖区内环境空气中铅日均值浓度监测结果无标准评价。

②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铅排放限值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于2010年9月27日发布,2010年10月1日实施。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铅、锌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同时,该标准也对铅、锌工业做出了准确的定义:指生产铅、锌金属矿产品和生产铅、锌金属产品(不包括生产再生铅、再生锌及铅、锌材压延加工产品)的工业。

按照以上的定义和要求,宝鸡市辖区内的铅锌选矿厂、铅锌冶炼厂均要纳入标准控制范围之内,然而在实际监测评价过程中同样存在着界定不明的问题。在该标准中我们能找到的大气污染物铅排放浓度限值见下表。

该标准中在铅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上仅对熔炼工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对其他铅锌工业的诸如选矿、烧结、破碎中铅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未做出明确表述,但我们在对铅锌冶炼厂、选矿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实际监测过程中,在铅锌冶炼备料、烧结、熔炼、烟化、精馏等诸多工段中均测出有铅尘的产生和排放,个别工序的排放浓度甚至和熔炼阶段相当,选矿厂选矿破碎大气污染物排放中也有不同程度的铅尘测出。由于在本标准的前言中已明确不再执行其他相关标准,致使在实际环境监督管理中,对这些铅锌选矿厂、铅锌熔炼企业中除熔炼工序铅尘排放外的其他铅污染排放评价出现空白,即使按本标准进行了参照评价,也使评价结果苍白无力,甚至造成环境监督管理上的论据不足。

4 排污企业对现行标准适用探讨

目前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中,各地均实行了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由排污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规则系统。

企业作为排污申报的主体,其负责主持该项工作的管理人员必须对自身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产品、污染物排放处理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方式、趋向有准确的了解,为企业的排污申报监测提供基础资料。在我们对企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监测中也遇到过多种来自企业管理人员的问题,多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管理人员对生产工艺、原材料产品、污染物排放及种类不熟悉。

②管理人员对基础建设不了解,不能提供准确的污染物排放方向。

企业环保工作一般都是大投入、小或无产出的部门,不受企业领导重视,随着近年来社会整体环保意识的提高,企业环保管理的地位虽有所改善,但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观。企业环保管理人员更换频繁,或身兼数职,或交接无序,致使管理人员对企业排污情况了解不足或基本没有,在申报登记监测进行中常出现污染物排放种类申报不齐、缺测漏测现象;由于对自身基础设施和周边公共设施不够了解,在调查基础登记表中会出现污染物排放去向错报、乱报,造成最终评价结果的误判,给环境监督管理造成失误,对企业自身也造成重大经济影响。曾出现对某企业实施排污申报监测过程中,企业登记上报的废水排放是直排,按照《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

224-2011)标准分级规定: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分级;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排水去向分为一级和二级,其中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污水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和二级之间相差了2-7倍,该企业污水排放按照一级标准评价为超标排放,最终带来的是企业排污费征收增大,监督执法带来混乱;后经多次取证工作和沟通协调,对该项工作的失误进行更正,但已给多个单位、部门造成重大影响。

5 总结

标准的使用是环境监测的核心和灵魂,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迅猛发展,我国标准更新推进的速度也在逐渐加快,仅3年来更新和修订的环境标准就有十余个,这就要求监测分析人员准确把握现行标准的适用范围,为环境执法提供可靠的保证;同时企业作为排污主体,其环保管理人员也应该提高企业主人翁意识,准确把握本企业的生产排污情况,积极了解与自身相关的环境标准使用,做到心中有数。同时针对个别现行标准中的不确定性条文、限值,也希望相关标准修订、制定部门能尽快出台修订条款,为监测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培训教材》,2008年7月.

[2]国家环境保护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

2月.

[3]李岩.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现状分析[J].上海环境科学,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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