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重出江湖为哪般?
2014-05-30
凤凰资讯报 2014年6期
近日,江西省出台规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后,若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该政策一出台,即招致民众议论纷纷。一份停职留岗的“三年之约”让他们没有了后顾之忧。有人愤愤不平,质疑国企员工创业竟可享受“超国民待遇”;也有人拍手叫好,国企内聚集了大量优秀人才,该政策刺激有才能的员工扔掉“铁饭碗”,投身商海实现自身的价值。
其实,停薪留职政策并非新生事物。在30年间,这一政策经历了从兴起到沉寂而后再度复兴的转变过程。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停薪留职,是“中国特色”之一,准确地说,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經济过渡转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包括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一群人,手里端的是“铁饭碗”;而当市场经济大潮来临之时,其中一些人辞职下海了。由于当时仍处于计划与市场交会期,于是这些人的“铁饭碗”还被保留着。
停薪留职是上世纪80年代初的事物,1983年6月11日,当时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
而现在的情况已大不相同。现在各行各业的“铁饭碗”已被打破,企事业单位用人实行的是合同制,党政机关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这意味着,在其岗必获其薪;而不在其岗,不仅要“停薪”还要“去职”,没有空余的岗位供“停薪留职”之用。在岗位竞争激烈的今天,“停薪留职”理应被叫停;在经济体制已逐步从计划过渡到市场的今天,“停薪留职”理应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