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离婚不容易
2014-05-30雷高林
雷高林
说起离婚,古代还真有“离婚”这个词儿。该词最早出现在刘义庆《世说新语》里。据载,大书法家王羲之的儿子王献之病得要死,请了道士来祈祷,问他这辈子可干过什么亏心事不曾。献之想了半天说:“唯忆与郗家离婚。”
古代有著名的休妻“七出”之条: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这里有许多封建礼教的荼毒,最不合理的是“恶疾”,即妻子得了不治之症,也会成为被休的理由,实在全无天理!可奇怪的是,虽然古代有如此封建礼教荼毒,但从各类相关古籍里却得知,古代,离婚率不仅不高,而且离婚非常之不容易。
古人的离婚按难易可分为两个时期。周朝以前,男女对婚姻还不太重视,当时有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之记载。但随着古代文化的發展及政权的巩固,很多当权者发现,婚姻的稳固对国家及社会发展有巨大作用。于是,具体地制定了许多不允许擅自离婚的规定。如秦始皇巡游时发现当时的社会有男子招赘、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女子抛子改嫁等,便刻石颁令天下必须维护家庭稳定;到了唐宋时期,虽然夫权意识不断强化,但法律明文规定是不可以擅自离婚的,特别是唐时期贵族要离婚,有严格的规定。从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书”(类似今天的离婚证)看,离婚时要写清三段意思:一层为夫妻之缘如细累劫修得来,实属不易;二层表达目前状态经常冲突“夫若举口,妇便生嗔。妇欲发言,夫则捻棒”;三层就阐明既然无法相处,不如“一另两宽,各生欢喜”。古人这样的“放妻书”一写就是洒洒洋洋的几大篇,这充分证明我国古代虽然是男权社会,妇女遵从“三从四德”,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休妻也是不易的。古代夫妻的离异同受家族观念的支配,也为当时的法令所限制,还受到严格的舆论约束。
宋代以后,士大夫阶层更是一致认为,升官发财后便以没有共同语言为由休妻的人是不道德的。在当时“夫妻义重”的社会意识形态下,人们是不敢轻言离婚的,对他人夫妻也是劝和不劝离的。《醒世姻缘传》更清楚地记载:狄希陈请周师爷为他起草休妻文书,周师爷却说:“这要断离婚的呈稿,我是必然不肯做的,写退婚文约,那是拆散夫妻,伤天害理!”死活不肯帮忙。
其实,不管在什么时代,琴瑟和鸣的理想婚姻状态,对于一个人的内在健康幸福和国家的和谐进步,都是大有裨益的。
张志军摘自《郑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