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媒介审判”的几点思考
2014-05-30尹志明
尹志明
摘 要:“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通过报道、评论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既反映出民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诉求愈加强烈,也将对公正司法带来不利影响。本文就该问题进行了简洁而辩证的思考。
关键词:“媒介审判” 几点 思考
随着网络化时代的到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民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诉求愈加强烈,并试图借助网络、新闻媒体等新兴载体,将独立的“司法审判”演变为全民参与的“媒介审判”。这一趋向,毫无疑问的将对公正司法带来不利影响。
一、“媒介审判”的形成原因
1、涉案报道评论有失规范。随着新闻传播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各家媒体都希望以特别的信息资源获取市场的话语支配权,媒体为迎合市场主体的“猎奇心理”,在报道相关案件信息时,经常在尚不了解实情,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就做出带有个人色彩的主观倾向性的评论,不仅不利于案件信息的公开公正传播,而且违背法律程序,影响司法公平正义,损害案件的当事人合法权益,事实上形成了“媒介审判”的舆论效果。
2、言论自由化的蔚然兴起。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民对行使话语权的欲望越来越强烈,网民常常借助微博、博客等“个人媒体”为无形保护伞,对当前热点或个人关心的审判事件,随心所欲的发表言论,并且无需对自己所发表的言论负责任。由于这种缺乏自律和自主意识的表达,一般缺乏冷静的思考和独立的判断,存在非理性的一面,会对司法的审判造成压力,对案件的公正审判带来不利影响。
3、媒介法律意识的淡薄。新闻报道能满足民众对信息的普遍需求,但是由于信息内容具有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在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生活、法律等各个方面知识时,新闻从业人员囿于知识范围的有限,往往不能就信息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准确的把握,在遇到涉及个人隐私、名誉权等方面的信息时,部分从业者在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或因获得的信息不全面的情况下,会做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此时如果出现社会道德评价与司法认定不一致的情况,就会进一步激化民众的非理性情绪宣泄。
二、“媒介审判”的正负影响
(一)“媒介审判”的正面影响
1、审判事件本身具有公众性。由于媒体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凡是引起媒体关注的审判案件,一般本身就具有典型的公众性,正是在这样的“典型”光环的作用下,媒介会以追求社会效益为第一己任,将视线集中于某一个事件。诸如“孙志刚事件”,当时正是由于媒体的集中关注,推动了中国以救济制度代替了收容制度,促进了中国法治的进步。
2、涉案当事人身份具有特殊性。身份特殊的人在社会上往往占有强势,一旦卷入诉讼,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民众的遐想,是否会利用手中权力逍遥法外。此时,一旦有媒体的介入,舆论的螺旋开始起作用,最终的结果是加速了媒介审判的进程。诸如“李天一案”就引发了社会上对富二代的质疑;李启铭以一句“我爸是李刚”,则引起社会对“官二代”的讨论。
3、媒介行为动因具有正义性。媒介之所以积极参与审判活动之中,在于它自然地担当起了公众意见的表达者、与公权力机关沟通者的角色,其旨在维护社会的公正、还原事件的真相,而这与媒体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道德要求是相一致的。从这点看,媒介实施行为的动因具有一定的正义性,其本意在于以行之有效的“外部介入”,促成公平正义的实现。
4、案件信息传播方式的多样性。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案件信息的传播提供了一条崭新的途径。通过信息化的优势平台,媒介可以以惊人的速度,将案件审判的各类信息,第一时间发布和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二)“媒介审判”的负面影響
1、妨碍司法独立。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司法独立的实现不仅要求排除国家、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要求排除外来因素包括媒介的干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媒介审判”所依据的评价标准一般是占主流社会的道德,带有强烈个人感情色彩,经常在缺乏基础法律判断的基础上,对案件情况作出随意性评判。这种带有“民意”色彩的评判一旦形成,就会以无比强大之势流向法院和法官,不可避免地对独立的司法审判活动带来影响。
2、有损司法公正。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媒介审判”中,公众正是以媒介为载体,实现对司法的监督以及民意的表达。由于各个阶层或团体带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所以在将个人诉求反映在媒介的过程中,会偏向于找到支撑自己利益的主张,而放弃审判事件的本真,从而以业已形成的群体意识形态上的优势,辅以大众传媒的渲染,对司法机关形成压力,以谋求对其利益的特别保护。这样就会出现由自发形成的非理性民意汇聚而成全民参与的“媒介审判”,当这种带有主观、偏见的“媒介”监督作用于司法领域,就容易使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偏离正常的程序而产生偏差,这对另一方当事人是极不公平的,也妨碍了司法公正。
3、不利权益保障。一旦非理性的“媒介审判”发挥作用,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带来不利影响,其必然恶果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当司法审判过程中,“媒介审判”占据社会主流,必然会造成公众权利的滥用,并且对当事人的平等权利造成损害,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三、把控“媒介审判”的对策建议
1、营造健康良好舆论环境。 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减少和消除“媒介审判”对司法活动的负面影响,则应当从营造良好健康的舆论环境入手。“媒介审判”的载体多为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网民既是传播者,又是受传者,当某一司法案件受到媒体关注时,网民就成为这个舆论环境的最直接的组成部分。如果参与其中的人,都能做到不发布、不轻信、不传播没有经过验证的新闻信息,不随意发表非理性的意见评论,而是以理性、公正、客观为报道原则,自觉遵守道德和法律自律,则必将有助于健康本真舆论环境的形成,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2、秉承公正独立司法原则。防范“媒介审判”负面影响的落脚点,是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因此秉承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原则,也是防范“媒介审判”不良影响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必须坚持独立司法的基本原则,确保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及公民的干扰,做出的判决不受民意裹挟、均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加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以此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媒介的新闻自由权,这也有利于民众及时了解真实的案件信息,减少媒体的无端猜测和随意介入“审判”。
3、加大监管约束力度。新闻媒介的发展离不开商业化运作,必然会以市场为导向,但绝不能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理性和自我约束。为防范“媒介审判”的发生,需要媒介的自律,更需要加强外部的监管和约束。就政府层面而言,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网络法律法规,完善对网络传播的制度性约束,通过行之有效的法律引导,严格控制不良不实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蔓延,同时保障信息的及时公开,使民众不因信息渠道受阻而心生猜疑,引导网络舆论朝正面轨道发展。政府还应加大对重点新闻网站的建设,及时将社会影响较大、民众关切程度高的案件信息上网公布,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同时针对一些以蛊惑发布不当舆论的网站,要加大打击和监控力度,第一时间删除误导网民的评论或发帖,规范网络言论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