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元杂剧《窦娥冤》中的法理解读
2014-05-30张浩然钟志勇
张浩然 钟志勇
摘要:元杂剧《窦娥冤》结合了当时残酷悲惨的社会现状,塑造了窦娥这个典型的底层妇女形象,在悲剧文学作品史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而剧中的一些情节也深刻反映了当时的法制和民众的法律意识观念。从这些法律情节与法理学角度着手,来分析这部作品中所体现的法理知识,可以加深人们对作品中的法理问题的认识,更深层次地理解这部作品。
关键词:元杂剧《窦娥冤》法理严刑逼供
《窦娥冤》是关汉卿的代表作,取材自《列女传》中的《东海孝妇》,关汉卿在此基础上,结合当时残酷黑暗的社会现实,塑造了“窦娥”这样的悲剧形象,以此作为当时社会底层人民反抗压迫剥削的代表人物。这虽然是一部悲剧文学作品,但其中不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从法理的角度进行解读,可以进一步深入地分析作品。
一、元杂剧《窦娥冤》剧情简介
《窦娥冤》由一楔子四折构成,主要描写了一个名叫窦娥的女子,被流氓诬赖,最后被官府含冤处死的悲剧故事。楔子主要讲述了由于父亲窦天章没钱还债,不得以将窦娥(原名窦端云)卖给蔡家当童养媳,为后文做了铺垫。正文主要由四折构成:苦命的窦娥嫁来蔡家两年不到,丈夫就去世了,她只能与婆婆相依为命。赛卢医欠蔡家钱,蔡婆去讨债,赛卢医不仅不还钱,反而动用暴力,差点将蔡婆勒死,幸好被张驴儿父子所救。张驴儿是个不折不扣的流氓,想要逼蔡婆和窦娥嫁给他们父子俩,窦娥拒绝了他的无耻要求。于是,张驴儿从赛卢医那里讨来毒药,想要害死蔡婆,独霸窦娥。他借着蔡婆想吃羊肚汤的时机,给蔡婆下药,没想到,父亲却误食了羊肚汤,丧了命。于是,张驴儿把杀人的罪名诬蔑给了窦娥。太守桃杌对窦娥刑讯逼供,窦娥为了不让婆婆遭受逼供之苦,含冤招认了罪行,最终被判了斩刑。窦娥临刑前,指天立誓,表明自己死后血溅白练而不沾地、六月飞雪、楚州大旱三年,以此明冤,结果全部应验。三年后,窦娥的父亲担任了廉访使,案情重审,窦娥的冤魂向父亲控诉,冤情得以昭彰。
在这个剧中,现实主义、浪漫主义、超现实主义都被恰到好处地融合在一起。夸张的表现手法没有让全剧看起来脱离现实、不着边际,而是增添了悲剧气氛,更加突出了人物形象,也更加残酷深刻地表现了当时社会底层妇女无助悲惨的处境。要对这部元杂剧进行法理解读,那么就要抛开浪漫主义的文学写作手法,着重来讨论一下剧中有关法律方面的相关描述。
二、对元杂剧《窦娥冤》进行法理解读的依据
首先,《窦娥冤》中的有关案件的审理、判决、严刑逼供等情节都是来自于作者所处时代的真实生活案例,虽然里面有些夸张想象的情节,如楚州大旱、六月飞雪等等,但这只是表达了死者的重大冤情,涉及一些法律上的事实性描写还是可以反映相关问题的,如法律的实施情况、民众的法律意识等等,从这些方面来看,《窦娥冤》具有法理上的研究价值;其次,“窦娥冤”本身已经成为了冤假错案的代名词,而第四折中,窦娥的冤魂向父亲控诉,使案件沉冤得雪,“复仇”成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再次,这部杂剧与普通民众联系密切,反映了当时那个时代,像关汉卿这样的大作家在描写沉冤得雪的片段时,也要借助自然来对抗人类,显示出当时法律的局限性和普通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本文将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严刑逼供以及人权问题几个方面来进行法理解读,阐述《窦娥冤》所要表达的法理思想。
1.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形式正义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追求程序上公平的正义观,而不考虑结果是否公平;实质正义则是只追求结果公平,而不顾程序是否合理合法。在太守桃杌对窦娥进行审理中,我们可以看出,实质正义始终是占据着主导地位,形式正义被忽视,主要表现在两个地方:其一,太守桃杌单纯追求窦娥的口供,拿不到口供就运用刑讯逼供,这违反了法律程序,因为审理案件不仅需要犯罪人的口供,更要对犯罪人所提出的辩解与反抗进行认真的逻辑推理与论证,要重视当事人所说的每一句话,因为一句话就可能使案件局面得以扭转,所以窦娥的错判不是因为对窦娥的刑讯逼供,也不是因为张驴儿的诬赖,关键在于太守桃杌对案件事实没有搞清楚,对窦娥的辩解也没有重视,而是一味地追求口供,以为拿到口供就完事大吉,因而导致程序正义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其二,是在第四折中窦天章对于案件的审理同样存在着太多的程序错误,元代法律规定:“诸职官听讼者,事关有服之亲并婚姻之家及曾受业之师与所仇嫌之人应回避,而不回避者,各以其所犯坐之。”窦天章作为窦娥的父亲,亲自审理女儿的案子,存在着重大的程序问题;其三,作品中对于情感与法律的把握有些失衡,观众更愿意看到让窦天章亲自审理窦娥的案子,这是大多数普通民众的心声,而这不仅违反了回避制度,而且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明显不等,表现在窦天章在升堂时怒斥桃杌,允许窦娥的冤魂殴打张驴儿等等,这些都是对形式正义的蔑视,但是案子在窦天章的手上得到了实质正义,并被普通民众称赞,而其中的一些不合理合法的程序却没有收到民众的质疑。而太守桃杌的审理案件,遵循了形式正义,但是却遭到了人们的痛骂,原因还是在于他忽视了实质正义,可见,在元代社会,实质正义比形式正义要重要得多。
2.严刑逼供。严刑逼供是在这部杂剧中最残忍的一幕,在剧中第二折的“骂玉郎”“感皇恩”和“采茶歌”中有所体现,杂剧是这样描写的:“呀!是谁人唱叫扬疾,不由我不魄散魂飞。恰消停,才苏醒,又昏迷。捱千般打拷,万种凌逼,一杖下,一道血,一层皮”,“打的我肉都飞,血淋漓,腹中冤枉有谁知!则我这小妇人毒药来从何处也?天那,怎么的覆盆不照太阳晖!”如此残忍的酷刑,在元代社会的法律中却是允许的,不违反任何形式正义。元朝法律规定:“必须依法拷讯,不得辄加拷掠;严禁惨毒刑具和滥施酷刑。”这说明了,官员审理案件时,如果当事人不招的话,是可以严刑逼供的。因为元代是封建社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官府维护的是皇权,皇权是私人的,而不是普通大众的,国家利益也就是皇家的私人利益,民众的人权都是皇帝说了算,法律规定可以使用酷刑,那么就是合理合法的。
3.元代人权问题。在阐述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严刑逼供之后,现在来谈论一下元代社会的人权问题。谈到人权,在《窦娥冤》中,就不可不谈女性的人权。窦娥作为一名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妇女,从小被卖到蔡家做童养媳,连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权都没有,是完全由父亲来控制自己的人生,表现了在元代社会女性自由权利的丧失和剥夺。“将女孩儿送来与婆婆,怎敢说做媳妇,只与婆婆早晚使用。”从这些话语中,可以看出,女性完全是被当作商品来买和卖,这也是她悲剧生活的开始。
在关乎名誉权方面,剧中也有阐述的地方,表现在窦娥拒绝张驴儿的“接脚女婿”的身份,因为窦娥是受过封建礼教熏陶的传统女子,伦理纲常、“三从四德”早已铭记于心,丈夫去世之后,女子就应该恪守妇道,不能再嫁人。窦娥坚守着自己的道德标准和清白,就是在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尊严,而当张驴儿误杀了父亲,企图以嫁祸窦娥来逼窦娥就范的时候,窦娥仍然能为了清白与尊严,对自己的名誉进行争取和捍卫,对于诽谤事件急切澄清事实的态度体现了她对自身人权的维护与强烈反抗。“烈女不更二夫”,在窦娥身上得到了最好的诠释。最后逼窦娥认罪的不是对于死亡的恐惧,更不是对严刑逼供的惨痛无法忍受,而是不忍看见婆婆遭到毒打。所以窦娥的名誉在那时没有得到承认,人格尊严与名誉权对于一个坚守“三从四德”的女子来说,比生命都重要,而在此刻,同样为了伦理纲常的孝道,窦娥能够抛弃掉这些,体现了她善良孝顺的高贵品质。在杂剧最后,窦娥的名誉得到了恢复,即使是冤魂,也使她地下得以安息,捍卫了她的人格尊严与名誉权,与命运和残酷势力进行了一次胜利的较量。
人权不仅包括自由权、名誉权,还包括生存权。剧中的赛卢医就是反映生存权问题的例子。赛卢医是一个典型的庸医,“死的医不活,活的医死了”,而且把毒药卖给张驴儿,致使悲剧的发生。这一切,都是因赛卢医而起,他是对于生存权进行践踏的最好例证。可见,通过《窦娥冤》这部杂剧,可以发现元代的普通民众生活在一个没有人权保障的时代。
三、元代社会的法律局限性
1.法制不健全。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可见元代的法制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形式正义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抛开实质正义不谈,如果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做不到基本的形式正义,那么又怎么保证结果的公正性。《窦娥冤》中,尽管形式正义并没有得到实质正义的结果,但并不能说明形式正义就不能得出公正的审判;其次,严刑逼供在古代是一项普遍的招供工具,可是,在今天看来,却是极其残忍的,是法制不健全的典型体现;再次,由于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封建社会中皇家利益就是国家的利益,普通百姓没有基本的人权保障,妇女也完全是男人的财产,由父亲和丈夫控制,这些都是法制不健全的体现。
2.普通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元代民众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就连关汉卿这样的大剧作家,在创作作品时,也寄希望于自然的天和地,祈望老天能够帮助窦娥沉冤得雪,这样的艺术手法之所以能够打动人心,是因为当时社会法律的无奈与无助以及人们对于法律意识极为淡薄,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总是寄希望于自然的事物,通过夸张的想象,来给民众勾勒出一个完美的图景,最终窦娥的冤魂来控诉,又寄希望于鬼神,反映了当时底层社会的人们不会运用法律,不懂法,也反映了封建社会的法律形同虚设,只好寄希望于不存在的事物,体现了一种更深层的悲哀。■
参考文献:
[1]党国华.元杂剧《窦娥冤》的法理解读——中国古代民众超现实的实质正义观简论[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2]刘晓瑜,叶新源.对关汉卿《窦娥冤》中人权问题的思考[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9).
[3]徐忠明.《窦娥冤》与元代法制的若干问题试析[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5).
■
作 者:张浩然、钟志勇,浙江万里学院文化与传播学院在读本科生。
编 辑:康慧 Email:kanghuixx@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