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研究
2014-05-30李抡文
李抡文
摘 要:为了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尽快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一体化管理,为科学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水平提供支持。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一体化;制度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26-0125-02
一体化,尤其是财务管理一体化较弱,是行业的突出问题,也是制约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和谐发展的。针对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达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和信息管理标准等方面的实质性的统一。同时还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一体化,丰富监控工具,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监测力度,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快摒弃分灶吃饭、分账核算、各自为政、自行其事的错误做法,实行全面综合的管理,促进统一目标的实现,使会计师事务所真正成为财务一体化,合伙人一心、利益风险共担的命运共同体。
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推进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下文试作分析。
1 财务管理体制
1.1 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依据“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伙协议或公司的章程,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核心财务管理系统是谁管什么,怎么样管,管好或管不好怎么办,这是重要的问题,关系公司的整体发展,须以合伙人(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制度要体现集体决策,全面规范的程序,相对稳定的特点。所谓的集体决策,是财务管理制度应该是一个合作伙伴(股东)共同决定,反映了所有的合伙人(股东)的意志。所谓全面是财务管理制度应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利益分配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多环节的相关内容,环环相扣的管理制度,以防止盲点。所谓程序性规范是指财务决策,执行,监督的职责应当明确,有清晰的流程,操作规范,严格履行职责,按照权限,按照程序办事。所谓相对稳定是财务管理制度,一旦集体决定,要坚持落实和防止反复无常。应该强调的是,内部监控及配套指引的基本准则已经公布,并将于上市及非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一步一步来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应主动,尽早落实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及时了解现代内部控制的概念、原理和方法,加强内部财务控制,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通过经验积累,为从事内部审计和咨询服务,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执业能力打下基础。
1.2 加强会计核算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必须是完整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营业收入取得,收入分配,必须统一管理,尤其是加强对分公司的财务集中控制。综合管理是“有效控制”的核心,包括总量控制的分公司和各业务单位,至少应该是统一预算,收入和支出均匀。但并不是“一刀切”,要列入整体预算收支的平衡的“盘子”,收支标准的平衡和分配政策的统一,通过制度安排,分所和业务部门可以有一些自主权和灵活性,但不能脱离总所的控制。
1.3 建立一个独立的专职会计或会计部门,并严格遵循
回避原则
合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一个独立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至少配备一个专职会计有关工作。同时,为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成为“一言堂”的财务管理模式,合作伙伴和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或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1.4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加大力度推进信息技术的应用,
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管理信息现代化是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和发展趋势,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和规模,科学的财务管理,精细化的管理必须使用信息技术。随着企业的发展,扩大规模,拓展业务领域,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能够通过信息集成,科学和细化的方式来实现财务管理。同时,为有效整合财务信息系统和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对接渠道,优化信息的审核,防止“信息孤岛”。
2 资产负债管理
作为一家专业服务机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是会计师事务所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在货币资金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资金支付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确保资金的绝对安全;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业务扩张,而不是提供商业贿赂的回扣或其他形式或与之相关的方面。回扣问题既与外部环境和过渡时期的社会风气有关,也与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识和执业理念有关。企业靠回扣招揽生意,低价恶性竞争愈演愈烈,只会毁掉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应收账款的管理方面,目前仍然有很多企业存在这样的一种现象:会计部门不知道哪个公司目前从事的业务,如何进展,完全由业务部门开具发票,记录该笔应收账款,账户提醒工作也是由业务单位承担。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完全脱节,容易造成财务管理监督的风险。为此,企业应该加强沟通和协作机制,会计部门和业务单位通力合作,以确保应收账款的真实和完整。
在债务管理方面,考虑到相对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债务规模较小,同时要保持适当的流动性,分支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与其他企业或单位出现除正常业务活动以外的债务关系。分公司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部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经总所授权批准,分所可以独立承担某些业务、出具相应报告,因此难免发生一些债权债务关系,这些债权债务在本质上属于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并且与正常业务活动直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清理债权债务,尤其是分支机构的债务,以避免信贷、债务失控。
3 收入费用核算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类型收入应按照取得的明细核算,按照资金的使用进行开支明细核算,应使用统一的“收入明细表”和“支出明细表”。这两张报表构成了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交给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只需提供同一套表,无需额外补充其他财务信息的财务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有效的工作管理体系和成本控制体系,并在具体开展业务的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基础上,主营业务收入和直接成本使用一个单一的明细核算。目前还有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一些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对建立工作管理系统和成本控制系统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完全理解,投资少,一些仍处于粗放经营阶段,习惯了一般账户,而忽略算小账。规模较小时可以理解,但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精细化管理必须跟上,因为工作的管理体系和成本控制体系,直接关系到商家的报价,直接关系到项目绩效和员工考核。通过对项目工作做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开展全方位的业务项目,优化排序,调整业务结构,为会计师事务所,突出主营业务、发挥竞争优势打下坚实的基础。
4 收益分配
一体化的财务管理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整合的核心,收入分配一体化的是财务管理一体化的核心。
4.1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制定统一的绩效考核和收入分
配制度的基础上,体现以“人”为本的特点
事务所是“人合”胜于“资合”的组织,在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设计上,应当强化按劳分配,弱化按资分配,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级、能力和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业绩考核标准和收益分配政策。基于合伙人的能力、贡献、风险和责任,一般以分红形式分享利润,经理及以下从业人员一般以薪酬加奖金形式分享收入。合伙人、各层级人员和支持保障系统的人员在收益分配中有一定差距是合理的,但应避免悬殊过大而损害普通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分配政策应该有利于增强团结,减少离心力,特别是员工的才能,以避免非正常流失。
4.2 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制度应遵守合伙人会议或集体
决策大会的制度安排,并在整个范围内严格执行
绩效考核与收入关系到每一个从业者的切身利益,分配应听取各层次员工的意见,在一个公平的形成科学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制度基础,和谐发展透明的管理体系。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重组问题,应当首先对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合并之后扯皮内讧、贻误发展。对参与重组的合并伙伴,特别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创建和发展有显著贡献的高级合伙人应当做出妥善安排。对一些退休的合伙人要大度,对在职合伙人更要大气一些,避免因利益分配导致失和,轻则为合伙文化埋下阴影,重则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市场形象和职业声誉,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4.3 会计师事务所的收益分配政策应当向优秀骨干人才
适当倾斜
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设立授薪合伙人或吸收相应职级人员参与利润分配。在事务所多元化、规模化发展的新形势下,某些人员比如IT专家和新兴业务技术骨干可能一时难以成为合伙人(股东),但这些人员对事务所发展十分重要,已经或正在为事务所做突出贡献,并且很可能对事务所长远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着眼长远、通盘考虑,以吸纳其作为授薪合伙人等多种形式予以慰勉激励,以此为辐射和带动,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共同为事务所的发展贡献力量。
5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报送
编写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报告给合伙人(股东),这主要是为了满足合伙人(股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在提交给外界的财务报表时,应做到以下三点要求:
①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要注意绝非彼此进行审核。
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同时报送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
③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同时报送财政部。
在会计档案管理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保持依法存储会计档案,并特别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撤销后留存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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