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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投资治理体系构建与中国的参与战略

2014-05-28王小龙谢融辉

2014年44期

王小龙 谢融辉

摘 要:当前国际规则进入重塑期,国际投资体系迫切需要重塑。在全球投资治理框架下,国际直接投资呈现不平衡的发展态势.传统的全球投资治理体系包括双边投资治理协定、世界银行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和多边担保机构、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目前缺乏一个全球性的多边投资治理协定。中国参与全球投资治理的最佳路径是推动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从而撬动多边投资体系的建立。

关键词:国际对外投资;全球投资治理;双边投资协定;中美BIT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急速变化,国际体系正处于转型期,世界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遭受二战以来最严重的衰退,经济领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开始凸显并越来越严重。就投资领域而言,国际投资迅猛发展,发展中国家国际投资增速超过发达国家,国家投资格局发生变革,这种变革对传统国际投资规则体系带来冲击,传统国际投资规则促进国际投资的功能越来越弱。在国际投资格局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改革传统国际投资规则体系,构建新型国际投资规则体系成为世界各国的强烈呼声,全球投资治理已逐渐成为当今国际投资事务治理的新方式和构建国际投资秩序的新途径。作为国际投资大国,中国是全球投资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全球投资治理必须拥有中国元素。

一、全球投资治理的概念

自从1989年世界银行在其报告中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后,“治理”(governance)一词在世界上被广泛使用,并应用于解决国际间的重大问题。在冷战即将全面终结之际,即20世纪90年代初,德国政治家威利·勃兰特(Willy Brandt)最早提出全球治理的概念;几乎与此同时,全球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美国著名学者詹姆斯·罗西瑙(James N.Rosenau)首次从学术上提炼和建立了全球治理的概念和理论框架,他提出全球治理是“没有政府的治理”,强调全球治理是“通过运用控制手段追求具有跨国影响之目标的所有人类活动层面——从家庭到国际组织——的规则体系”。正如全球化扩展到经济领域演变成经济全球化,全球治理扩展到经济领域则演变成全球经济治理。与全球治理体系一样,全球经济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网络治理体系,是多元多层的治理体系,包括民族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跨国公司、全球公民社会等共同组成的多元治理主体,超国家层次、国家层次、次国家层次等多层治理体系。

全球投资治理是全球经济治理在投资领域的具体表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全球投资治理是一个新的概念,何为全球投资治理呢?参照全球治理和全球经济治理的概念,笔者认为,全球投资治理是指各国以非歧视原则为核心原则,以实现国际投资规则化、自由化和公平性为目标,通过协商谈判制定一套具有约束力的全面覆盖投资促进、保护、便利和自由化的国际投资规则,从而促进国际投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全球投资治理框架下的对外直接投资

自19世纪中后期起源至今,国际直接投资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国际直接投资总体规模日益壮大。根据《2014年世界投资报告》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全球FDI存量達到25.5万亿美元,2013年全球FDI流出量达到1.411万亿美元。联合国贸发会议预测,全球FDI流量2014年达到1.6万亿美元,2015年1.75万亿美元,2016年增长到1.85万亿美元。

长期以来,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一直是以发达国家为中心而展开的,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已经将发展中国家远远的甩在身后,但是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规模正在逐步扩大,其在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地位正在稳步提升。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经过30多年的发展,经历了起步探索、稳步发展、加速发展和高速发展四个阶段。目前,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已初具规模,并且呈现出持续的快速增长的态势。201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创下1078.4亿美元的历史新高,中国直接对外投资规模首次突破千亿美元大关。截止2013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到6604.8亿美元。随着中国对外投资额近几年的迅猛增长,从世界看,2012年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对外投资国,2014年中国首次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三大外商直接投资目的国。从国内看,中国吸收投资和对外投资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结构性转变。据统计,2014年中国对外投资总量超过吸引外资总量,中国正在成为净资本输出国。

三、传统全球投资治理体系及其评价

国际社会为建立国际投资体系进行了不懈努力,例如双边投资治理协定、世界银行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和多边担保机构、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然而,当前的国际投资规则覆盖区域小、涉及内容窄,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国际投资领域体制建构明显落后,既没有一个综合性全球多边投资协定,又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监管机构。

双边投资协定(简称BITs)是两国在互惠的基础上签订的旨在鼓励、促进和保护签约国之间投资活动专门性投资条约。双边投资协定(BITs)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仅指促进和保护投资双边协定,也即双边投资协定(BITs);广义的通常还包括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由于当前缺乏一个综合性全球多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成为国际上最重要的投资管理机制,也是最重要的传统全球投资治理体系。

世界银行多边投资治理框架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成立于1966年,它是根据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华盛公约》)设立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关于直接投资引发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简称“MIGA”)是1988年基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也称《汉城公约》)成立的、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国家组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5个新增成员,其目标是鼓励成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会员国进行生产性投资。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投资治理框架下的是1991年1月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的多边投资协议,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国际投资领域所达成的唯一一个全球性、实体性的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之一,它首次将服务贸易纳入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中,是第一个关于服务贸易的全球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议。

总体来看,传统的全球投资治理体系以双边投资治理协定为主,双边投资治理协定具有保护投资和促进投资的两大功能。当前,全球性的与投资相关的公约或协定局限于国际投资规则的某一领域,并不是一般性的、全方面地处理投资问题的多边投资协定。当前世界缺乏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全面覆盖投资促进、保护、便利和自由化的综合性的、全球性的国际投资规则。

四、全球性新型全球投资治理体系构建:中国的参与战略

当前,国际投资规则进入重塑期,世界缺乏一个全球性的国际投资规则,这给中国参与全球投资治理提供了挑战和机遇。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同时也是世界对外投资大国,中国的国际投资地位与经济实力不符,中国一直受发达国家制定的国际投资规则约束,国际投资话语权不足。美国等发达国家呈现“进攻”态势,企图利用TPP和TTIP等限制中国的国际投资地位,谋取国际投资规则制定的主导权,从而维护发达国家对外投资权益,巩固发达国家国家投资的主导地位。但是,中国不应该放弃参与权,中国必须积极主动参与全球投资治理,中国有意愿和能力参与重塑国际投资规则。中国需要从一开始就参与到全球投资治理体系的构建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和利益诉求。而最佳路径是推进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推动其成为构建多边投资框架的范本和平台,从而撬动多边投资体系的建立。

事实上,中国已经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签订了BIT,但这些BIT普遍对投资的保护程度和自由化水平不高。自1982年与瑞典签署第一个BIT以来,截至2012年底,中国已与131个国家签订了此类协议,其中与100个国家签署的BIT已经生效。但是作为世界前两大经济体,中美两国并没有签订BIT,这不利于中美两国之间的相互投资。中美BIT谈判始于2008年6月,因美国对BIT(2004)范本的修订,谈判曾一度搁浅。美国BIT(2012)范本公布后,中美双方重启谈判。2014年,中美双方就备受关注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达成“时间表”,同意争取2014年就BIT文本的核心问题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承诺2015年早期启动负面清单谈判。目前中美BIT谈判已经进入文本谈判阶段。

在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谈判内容涉及“国民待遇”、資本自由转移、征收与补偿、国际争端解决等多项核心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不过中美双方已经就这一问题达成了共识,双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为基础进行BIT谈判。为了有效应对中美BIT谈判,中国需要全面改革外资管理体制,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引入我国的外资管理办法,合理处理和监管国有企业海外投资问题,还有实现市场的对等开放,中国在海外投资寻求更大的市场开放和更多的投资保护时,也需要给对方提供更大的市场准入和投资者保护。(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碧珺:《中国参与全球投资治理的机遇与挑战》,国际经济评论,2014年第1期.

[2] 李玉梅、桑百川:《国际投资规则比较、趋势与中国对策》,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年第1期.

[3] 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02年第1期.

[4] 吴其胜:《国际投资规则新发展与中国的战略选择》,国际关系研究,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