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2014-05-28高鑫
本刊记者 高鑫
发展民营经济,关键是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努力创造国内领先的营商环境。
8月18日,全国工商联公布2014年民营企业500强榜单,山东共有54家民企入围,仅次于浙江、江苏,排全国第三位。值得一提的是,在500强榜单的前100强中,山东企业数量多达15家。这得益于山东省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和民营经济改革红利的不断释放。
“半壁江山”亦需寻求突破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山东省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成为推进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推动器和强大引擎。2013年,山东省的民营市场主体达到397.4万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96.3%。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2.45万亿元,占GDP比重达到44.8%,成为山东经济的“半壁江山”。
但是如果将人口规模和经济总量加入考量,与国内其他经济发达省市比,“少”仍是不容忽视的关键字。
统计数字显示,山东省每万人口拥有私营企业77.4户、每万人口拥有个体工商户320.8户,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3年,山东省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私营企业注册资金总额都比广东、江苏有较大差距。
山东省省长郭树清表示,发展民营经济,关键是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努力创造国内领先的营商环境。为调动民营经济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山东省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民营经济发展。2014年山东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更直接提出:“以更大决心和勇气推动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在解决‘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方面取得突破”。7月4日,山东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全省民营经济发展。2014年8月山东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用26条分别从总体要求、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支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改善要素市场环境、强化法治保障、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给山东省民营企业全面减负。
全程参与民营经济大会省领导讲话和该意见起草的省政府研究室有关同志表示,“26条”每一条都很实在、都很“给力”。《意见》的出台,着力于清除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对山东的民营企业来说是一次全面的大松绑。有了这一重大“利好”,随着政策的落实,众多民营企业可以卸下包袱、轻装上阵,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做好简政放权“加减法”
从管得多、管不好向管得少、管得好转变,一场以简政放权为主要内容的政府职能转变正在山东释放发展活力。
早在2013年山东省新一届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时任代省长的郭树清就表示:政府不是万能的,许多事情由政府来做成本很高,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下决心把该放的权力放下去,该由市场做的放给市场,社会能办好的交给社会。
据山东省工商局与省宏观经济研究院进行的联合调研,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的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项目仍有292项,其中国家级245项,省级47项。近年来,山东省大力精简审批项目,下放审批权力,简化审批程序,这一系列“减法”,有效释放了民间潜力,增强了发展的内生动力。
但是与行政审批相伴而生的中介评估,却在不断做“加法”。不少民营企业反映,一个项目从立项到最终建成,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类评估报告就有十几项。一项又一项前置项目,让企业疲于应付,审批负担没有明显减少,“蚕食”着审批改革的红利。
减少审批事项,再造行政审批流程,提升办事效率,政府向自身改革要红利的步伐还将继续加大。此次《意见》出台直接指出,要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府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4年底前向社会公布。针对备受诟病的指定中介评估,山东省更是提出允许民营企业跨地区自主选择与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
在减少行政审批数量的同时,山东省双管齐下,要求着力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意见》要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防伪公章,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部门协同办理,统一发放。“审批流程再造能缩减的时间成本也相当可观。”山东省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高福一说。
撞破民企发展“玻璃门”
“我们最想要的是一份‘平等’。”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一林说出了民营企业家的共同心声。目前,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不少难题都在于难享公平待遇。
“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问题是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顽疾。名义上对民营企业实施“非禁即入”,但在现实操作中仍变相存在种种准入障碍,还存在“民企歧视”,民营与国有在准入、担保保证金、逾期代偿时都是双重标准。
本次《意见》提出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意见》提出,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在竞争性领域不设置股权比例限制,鼓励民间资本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放开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的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在山东省开展垄断和特许经营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试点,并制定民营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
此外,《意见》还明确,各级政府性资金、政府采购、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不得单独对民营企业设置附加条件。本地民营企业同等享受外来企业投资的各种优惠政策。“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原则,还在多处予以体现,如在土地利用和供应方面,落实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在参加会议、接受培训、经贸合作等方面,民营企业家与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同等对待等。通过这些举措,切实为民营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平等、自由的市场环境,将更多机会释放给社会,从而让民营企业更好地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