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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治理的“百分考卷”

2014-05-28张岩

中国报道 2014年9期
关键词: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考核

本刊记者 张岩

相比于环保领域既有的考核制度,《实施细则》在考核指标设置上更体现了“新”:无论是在考核指标、考核方式还是考核手段的运用上,均比以往更具可操作性。

近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能源局六部委联合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而这套百分制计分的考核细则的严格程度,堪称“史上最严”。

用分数说话

依据《实施细则》的计分方法,国家将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两项评分均实行较为直观的百分制。其中,对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共十个省区市评分结果监控相比其他省市更为严格,为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而其他地区评分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简称《大气十条》),提出“将重点区域的PM2.5指标、非重点地区的PM10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由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开展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据此,今年5月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简称《考核办法》)。而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则是进一步从执行层面配套出台的细化《考核办法》。

“《实施细则》一个较为突出的特点即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表示,此前的《大气十条》尽管严厉但不够具体化,缺乏可操作性,而《实施细则》则用量化的方式,让考核结果用分数说话,进一步细化了各项目标和举措,进一步明确了各地的工作责任,也解决了目前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无从下手的困境。

PM2.5“定生死”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的考核采用一票否决制,两个100分中的任一不合格,就总体评分不合格。这就需要北京、河北等地区既要完成减排任务,还要改善空气质量的双重指标考核。”环保部污染防治司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同时,此次考核把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考核将以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两项指标年均浓度下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依据。“两项指标考核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均计0分,执行标准非常严格。”他说。

“《实施细则》不仅遵循分区指导原则,还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源头、过程和末端的方方面面,这将整体、全面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柴发合表示。

同时,对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等九个不同类别,《实施细则》均作了详细的考核条款及分值规定,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分值为12分,清洁生产为6分,每查出一项不符合标准则扣0.5分,扣完为止。

不仅如此,《实施细则》还遵循分区指导的原则,明确各地综合整治工作的侧重点。例如在煤炭消耗总量控制上,《实施细则》指出,2015年、2016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相比要实现负增长,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要与2012年持平。

“考核办法的出台标志了环保在地方政府工作中地位的一个提升,将地方环境保护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提升到地方政府直接负责的层面,直接对各地人民政府进行考核。”中节能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王晓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就考核办法本身而言,采取质量改善目标和防治重点任务双线考核体系,以PM2.5或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环境质量改善的单一考核指标,目标明确施力点集中,也表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逐渐由污染控制向环境质量改善转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环保工作成果与人们切身感受不一致的问题。

考核的关键在落“实”

“相比于环保领域既有的考核制度,《实施细则》在考核指标设置上更体现了‘新’:无论是在考核指标、考核方式还是考核手段的运用上,均比以往更具可操作性。”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考核标准由重突击检查、轻日常监管,向强化日常监管、突击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转变,将日常综合督查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而对于新出台的《实施细则》,公众未免有些质疑,担心在执行过程中又会沦为一纸空文,最终没有落到实处。对此,翟青表示,《考核办法》实行奖罚并重,提出将考核结果作为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适当扣减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未通过考核的,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环境保护部对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实施环评限批,取消环保荣誉称号。

“对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大气十条》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对整个地区实施环评限批,此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翟青说。

据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2014年正好是辽宁省的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年,全省上下开展了治理雾霾亮剑行动,对大气违法排污企业实施集中整治。“《实施细则》的出台无疑对我们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非常有利,也让我们的工作考核标准变得十分明晰。”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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