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于侥幸终于悔
2014-05-28张天兵
■ 张天兵 樊 丹
▸▸▸一个个惨痛事例告诉我们,党纪国法是不可逾越和触碰的“雷池”和“高压线”。
2014年3月的一天,运城市盐湖区纪委检查二室。区残联理事长靳某一案的调查已近尾声。靳某沮丧地看了半天调查人员递给他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缓缓签下了自己的名字。突然间,他抬起手狠狠地抽了自己一巴掌。他没想到10年前自己在上王乡乡长任上的一桩“旧案”,会在10年后东窗事发。
2014年刚过年,听说运城高速公路的某高管正被上级纪委调查,盐湖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指导员姚某便心神不宁起来。4月份的一天,刚开完会的他接到了盐湖区纪委的“邀请”,他心里“咯噔”一下:不会是“那件事”犯了吧?心存一丝侥幸来到区纪委,调查人员递给他一个身份证复印件,他一看上面“王建民”三个字,心就顿时凉了半截,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5年前自己在三路里镇派出所当所长时办的“那件事”,终于还是事发了。
◆缘起
先从靳某说起。
时间倒回至2004年。这年4月,刚从外乡人大主席调任上王乡乡长的靳某踌躇满志,决心大干一番。6月,上王乡乡政府决定对全乡24公里的乡环路进行养护维修。因乡政府财政困难,该工程需要先垫资,所以迟迟没有找到合适的施工方。一天,夏县工程队的武某通过上王乡村民雷某介绍找到靳某,表示愿意先垫资承揽该工程,靳某答应了此事。2004年7月,靳某代表上王乡乡政府与武某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干了两个月,工程完工。10月,区财政为该工程下拨的修路补助款16万元到账。
再说姚某。时光回到2008年底。快过年了,时任三路里镇派出所所长的姚某正在办公室,杨某来了,笑嘻嘻地给他递上一支烟。杨某想请姚某帮其办一个名为“王建民”的假户口,并说是帮其妻兄、运城高速公路公司高管贾某办的。
正常情况下,钱到账了,给了施工方就是了;办假户口是违法的,严词拒绝就是了。然而,这两个人却在私欲驱使下,各自做出了当时不以为然、后来悔恨终生的选择……
◆伸手
如前所述,靳某当乡长后,一直想购置一辆小车做自己的“专车”,但因无车辆编制,无法申请财政拨款,于是他决定自己“想办法”。当区财政下拨的修路补助款16万元到账后,他认为机会来了。经过一番考虑,他给雷某打电话让其通知武某领取工程款。当雷某代表武某领取工程款时,他让雷某以个人名义打了两张各8万元的收据,但只应允给其8万元,另外8万元靳某对雷某称“乡政府借用一段时间”。随后,靳某安排时任乡会计何某将款提出,付给雷某8万元,另外的8万元让何某给了他。2004年12月,靳某用其中5万元购买了一辆面包车,上在何某名下,解决了“座驾”问题,剩余的3万元他也花了。又过了两年,靳某又将这辆车卖掉,卖车款15000元也装进自己腰包。期间,武某多次催要工程款,靳某百般推脱,实在推不过去时就像挤牙膏似地给上一些。
再说姚某。当杨某提出为其妻兄贾某办假户口的要求时,本应拒绝的姚某却沉吟了。原来姚某的一个外甥一直没有工作,姚某前段正托杨某让贾某给其外甥“找个事干”。自己正求人家办事,人家提的要求怎好拒绝呢?思量再三,姚某答应了。2009年4月,姚某安排协勤找了一份以前的空白老户口本,让其填写了“王建民”的虚假信息;让一名村干部拿来一张盖有村委印章的空白信纸,假造了入户介绍信;又安排户籍员用办好的假户口本及假介绍信办理了“王建民”的《补录户口审批表》,姚某在上面签字同意;随后,姚某又给分局户政科打了招呼,户政科也签字同意。于是“王建民”就堂而皇之地在该镇某村上了户。“心照不宣”的是,户口上好之后半个月,贾某就安排姚某的外甥在运城高速路政大队干了临时工。
转眼到了2014年。十年来,靳某由乡长升为书记,又调任另一个镇任书记,2013年任盐湖区残联理事长。期间,武某为索要工程款,多次找靳某,自知理亏的靳某也多次给上王乡历任乡长打招呼让想法解决此款,却从未交代自己曾以工程队名义套取了8万元。而姚某于2012年任盐湖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教导员,“那件事”早已付诸脑后了。日子就这样一天天过着,波澜不惊。两人谁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将面临人生的重大变故,而这变故,竟然是自己多年前的“一念之差”造成的!
◆事发
武某是夏县一个农民,领着本村十来个人承揽一些修路工程。这么多年为了要账,他在靳某和上王乡之间来回奔波,早已身心俱疲。2014年刚过,随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上王乡政府决定设法解决这笔欠款。于是,把武某叫来和新任会计核对账目。不料会计查账后告诉武某,工程款乡里早给够了。武某急忙否认,于是,会计让他翻看相关单据。看着看着武某眼睛直了,原来其中有一张雷某签字的8万元收据他根本不知(此前雷某未对武某提及此事)。震惊之余,武某顺手用手机拍了下来。随后去找靳某,靳某当时心情欠佳,没好气地说那钱用来给上王乡买车了,让他找乡里去。武某气极,扭头去了盐湖区纪委。于是,便有了开头的一幕。
再说姚某。刚过年,上级纪委对运城高速的那名贾姓高管进行调查,发现该贾有个假户口,一问是托姚某办的,遂将这条线索交给盐湖区纪委查处。于是,便有了开头的第二幕。
经纪委调查,靳某因为侵占武某工程款用于购车等个人开支,被盐湖区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撤销其区残联理事长职务;姚某因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为他人办理假户口,被盐湖区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撤销其副科级待遇,其经侦大队教导员一职被撤销。
◆教训
行文至此,让人不由扼腕叹息。
靳某早年在区委工作,响应组织号召下到乡镇,经过多年努力一步步才走上领导岗位。姚某也是公安战线的“老人”,经过辛苦打拼才成为分局的中层干部。这二人正在事业上升之际,却因多年前的一着不慎而折戟落马,知道内情的人无不摇头,叹其“不值”。
是的,确实“不值”。但问题在于,“不值”的事,为什么当初他们就不计后果地做了呢?我们难道不应从中汲取教训吗?
其一,要杜绝侥幸心理。靳某、姚某的“翻船”,看似偶然,甚至富于戏剧性,实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真正让他们落马的,应该是他们心中的“私欲”,即都存有“以公权为自己办事”的私心。有了这样的私心,不在这儿出事,也可能在其他方面出事。这就启示,党员干部做人做事一定要在党纪国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否则“欲如水,不遏则滔天”,最终必定害了自己。
其二,要常怀戒惧之心。戒惧什么?戒惧党纪法纪,戒惧以身试纪造成的后果,用戒惧之心压制和战胜侥幸之心、贪欲之心。一个个惨痛事例告诉我们,党纪国法是不可逾越和触碰的“雷池”和“高压线”,否则必将付出沉重的政治代价、经济代价、声誉代价、家庭代价,甚至自由的代价,到了那时,再感叹“失去的才是最珍贵的”,再说“悔不当初”,又有何用呢?
这正是:
始于侥幸终于悔,贪心害得前程毁。
奉劝诸君手莫伸,一生清白心无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