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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弊端及管理

2014-05-26尹力

商业经济研究 2014年14期
关键词:监管制度运行模式法律风险

尹力

内容摘要:由于缺乏法律规范,P2P网络贷款平台呈现出无序的发展状态,并且不断异化为另类金融机构,因此隐含巨大的法律和道德风险。面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得出相关结论。

关键词:P2P网络贷款平台 运行模式 法律风险 监管制度

引言

P2P网络贷款,即个人对个人的贷款,是一种通过互联网进行贷款的新型借贷模式,而提供P2P网络贷款的中介机构被称为P2P网络贷款平台。P2P网络贷款是在P2P小额贷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P2P小额贷款从网下发展到网上,从而产生P2P网络贷款平台。在P2P网络贷款平台上,一方是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另一方是有闲置资金渴望增值的投资人(放贷人),P2P网络贷款平台撮合双方交易,并收取手续费用作为平台收入。

P2P网络贷款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贷款而言,具有审查手续简单、贷款速度快、交易费用低并且不需要抵押等诸多优势,因而受到许多资金短缺但信用度良好的工薪阶层、微小企业主和创业大学生的青睐,在短时间内成为最受欢迎的贷款形式之一。我国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在近年内出现“井喷”之势,这一方面归功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社会的投融资需求。但在扭曲的融资环境下,P2P网络贷款及其平台呈现出不断异化的趋势,其中隐含众多风险,因而其发展也日益受到多方关注。有鉴于此,笔者拟对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监管对策,以期对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健康发展有所助益。

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及其在中国的异化

(一) 国外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现状

2005年,世界第一家P2P网络贷款平台协议空间在英国创立,它提供英国最大的个人对个人网络贷款服务。协议空间的宗旨是摒除银行的参与,使借款人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贷款,同时使投资人获得更高的回报。为防范风险的发生,协议空间的贷款人只能出借小份额贷款给借款人,这也就意味着一份贷款将会被出借给不同的借款人,以此降低贷款人的风险,即使有单个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对贷款人的影响也相对较小。协议空间以其自助式的交易模式、差异化的定价机制、低廉的交易费用以及双赢的利率在英国迅速发展,并已经进入意大利和日本等国市场。

协议空间的成功鼓励了其他国家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2006年美国的P2P网络贷款平台:繁荣市场创立。并迅速发展成为世界上最旺的P2P网络贷款平台,目前已拥有超过百万会员,贷款额过亿。繁荣市场作为中介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机会,与协议空间的功能相似,但运行模式略有不同。繁荣市场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历史进行分析,不同信用级别的借款人所要承担的利率不同。繁荣市场的贷款人并非直接贷款给借款人,一旦贷款人选择给某个借款人放贷,就会有一个独立的银行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并签发票据给P2P网络贷款平台,P2P网络贷款平台再将这个独立的票据转给贷款人,贷款人凭此票据等待借款人偿还贷款。繁荣市场凭借其较低的利率和较高的投资收益赢得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其与贷款俱乐部一起成为美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行业领军者。协议空间和繁荣市场被看作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国际领先代表,除此之外,英国的融资圈、德国的第一信贷市场、西班牙的社区借贷、日本的礼交融资、韩国的大众借贷都是较出名的P2P网络贷款平台。

(二) 国内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现状

在国外P2P网络贷款平台尚未进入我国市场之前,本土P2P网络贷款平台已经快速地发展起来,各种以贷款中介公司、贷款服务公司名义成立的P2P网络贷款平台都希望在P2P网络贷款领域分一杯羹。在短短几年之内,我国提供网络借贷服务的网站已达百家之多,各种类型各种名称的P2P网络贷款平台不胜枚举。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络贷款平台:拍拍贷创立,其总部位于上海,是我国首家小额无担保P2P网络贷款平台。拍拍贷意图为有资金需求和理财需求的人搭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平台,用户可以在拍拍贷上获得信用评级、发布借款需求、快速筹得资金;也可以把自己的闲余资金通过拍拍贷出借给信用良好、有资金需求的人,同时获得回报。拍拍贷在创立之后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上半年,拍拍贷的注册用户已达120万,累计成交金额接近2亿元。

(三)由P2P网络贷款平台到类金融机构的转变

P2P网络贷款平台在国外发展之初是为了撮合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直接交易,即无须银行介入贷款人就可以直接选择其认为合适的借款人并与之进行交易。P2P网络贷款平台应该是为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交易平台,扮演居间人的角色。但是,我国现在很多P2P网络贷款平台已经开始直接介入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交易,超出了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服务范围,使平台的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

目前国内P2P网络贷款平台比较典型的做法是,将借贷双方的直接签约分割为两个方面:一方面,P2P网络贷款平台以内部人员的名义贷款出去,借款人也是自然人,从法律层面来看是两个自然人的合约;另一方面,P2P网络贷款平台再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兜售债权。例如,人人贷目前推出的优选理财计划,就不再由出借人选择网站借款列表的标的,而是由人人贷先归集资金之后,再来投资网站内认证的标的。

除了所谓的理财产品外,各P2P网络贷款平台为招揽生意,还推出了所谓的“秒标”、“天标”、“净值标”等等,这些都是P2P网络贷款平台为了吸引更多资金投入的噱头,与P2P网络贷款平台最初设立的目的不相符,甚至于成为不法分子利用平台快速圈钱的陷阱。例如,从开放注册到平台关闭不足一周的淘金贷,就是利用“秒标”的广告吸引了几十位投资者过百万元的投资。

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分析

P2P网络贷款平台为个人贷款和投资开放了一个新的平台,其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应当受到政策与法规的鼓励。但是,当下P2P网络贷款因缺乏法律的规制而处于一种混乱状态,一些以欺诈为目的的公司也混杂其中。2012年12月21日,P2P网络贷款平台“优易网”创始人与运营公司一南通优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突然人间蒸发,导致60余位债权人近2000万元资金无法追回。而这只不过是近年来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圈钱“跑路”的一个代表。贝尔创投、淘金贷、蚂蚁贷等纷纷出现问题,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已不容忽视。endprint

(一)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风险

1.P2P网络贷款平台运营缺乏法律依据,前景不明。如前所述,P2P网络贷款在我国是新鲜事物,发展时间并不长,现有法律制度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性质缺乏准确的界定。我国的P2P网络贷款平台目前主要以中介服务公司、贷款咨询公司的名义在工商机构注册,但其从事的业务却是资金融通的金融性质业务,由于没有取得金融机构的经营资质,因此其随时都会因涉嫌非法发行证券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被叫停。这是P2P网络贷款平台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

2.法律监管的缺失导致P2P网络贷款平台易诱发骗资等非法活动。由于交易市场是由P2P网络贷款平台自身组建的,而P2P网络贷款平台对交易的介入事实上隔绝了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联系,其完全可以利用自身权限,通过后台更改数据,虚拟债权等方式进行骗贷,加上没有信息披露和资产隔离等规则要求,因此很难保证出借人的资金安全。金融伦理作为规范金融活动的内在道德要求,要求交易双方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金融伦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从事金融活动。……而我国目前许多P2P网络贷款平台都是由几个自然人以较低的资本金创设的,甚至有些P2P网络贷款平台创立的目的本身就是以此名义进行骗资。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规范,违法成本低,P2P网络贷款平台吸引投资人资金后“跑路”的事件时有发生,而P2P网络贷款平台挪用客户资金的事例更是屡见不鲜。

(二)P2P网络贷款平台交易中的信用风险

1.借款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获取贷款。在网络贷款的“线上交易”模式中,虽然P2P网络贷款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作了审查,但是由于我国缺乏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对这些信息的审查需要依靠P2P网络贷款平台自身的力量,这对P2P网络贷款平台来说工作量非常巨大,因此其只可能进行一种形式审查,即通过简单地审查借款人的劳动合同、工资收入、信用卡账单等来获得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而科技的发展使得假文件、假证明非常容易获取,因此P2P网络贷款平台上的借款人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可谓真假难辨,从而隐含较大的信用风险。

2.借款人恶意拖延或拒绝还款而导致的信用风险。我国目前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部分自然人诚信意识不强,加之在网络上从事借贷活动的交易对象都是陌生人,传统亲友熟人之间所依靠的乡规民约、声誉、道德等约束机制很难在互联网金融中发挥作用,因此给缺乏信用观念之人以可乘之机。即使现在有些P2P网络贷款平台使用发布黑名单的方式惩罚违约者,但联网征信记录系统的缺乏使得黑名单的公开范围有限,对那些恶意拖延或拒绝还款的借款人的约束力也很有限。

(三)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经营风险

任何企业的经营都存在经营风险,P2P网络贷款平台自身的经营风险来自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因人气不足、交易量低或管理混乱而导致经营收益无法应付经营支出,从而存在亏损倒闭之风险;另一方面是所提供的信用担保业务而产生的风险。相比较而言,后者才是P2P网络贷款平台面临的最大经营风险。为招揽客户,目前很多P2P网络贷款平台都推出了本金保障计划,对部分产品提供资金担保,承诺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时,由P2P网络贷款平台代为偿还借款,以此保障投资人的利益。这种加入平台自身信用的网络贷款模式,已经将原来平台所具有的无风险性收入或业务模式转化为有风险的担保收入或业务模式,一旦借款人违约,单笔标的风险就有可能演化为平台的经营风险,最终可能导致P2P网络贷款平台因经营不善而倒闭。

关于P2P网络贷款平台监管存在的争议

(一)国外关于P2P网络贷款平台是否需要监管的争议

由于P2P网络贷款平台出现的时间较短,对其是否需要管理,各国认识并不统一,尚无具体的监管措施,因此可以说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尚处于观望阶段。不过,P2P网络贷款平台发展较为迅猛的英、美等国根据其具体的业务性质将平台业务纳入既有金融监管体系的趋势日渐明显。

美国的繁荣市场一度因为发展过快而被监管机构叫停,但在一段时间之后仍然恢复运行并成为目前世界上最活跃的P2P网络贷款平台。作为美国第一家P2P网络贷款平台,繁荣市场成立之初曾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监管豁免的请求,监管机构虽然一直未予同意,但是也没有实施相关的监管措施。可以说,在2008年之前繁荣市场一直未受监管。宽松的监管环境促使投资人在缺乏足够信息的情况下发放高风险的贷款,从而导致较高的违约率。200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繁荣市场停止运营,理由是其认定繁荣市场的经营模式已经涉及证券销售,根据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其必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此后繁荣市场走上了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之路。除繁荣市场之外,美国另一大P2P网络贷款平台贷款俱乐部同样需要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虽然学术界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行为存在争议,但繁荣市场等必须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已是不争的事实,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P2P网络贷款平台实施监管也确实减少了通过P2P网络贷款平台进行交易的违约率。早期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违约率确实较高,如在2005年11月至2009年7月间,繁荣市场平台上的贷款合同违约率大约为36%。在实施监管之后,这一比例有所降低。

(二)我国对P2P网络贷款平台是否需要监管的争议

在我国,对P2P网络贷款平台是否需要监管也存在不同的声音。业内和学术界不少人士认为,从P2P网络贷款平台创立的本意看,其只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交易的平台和机会,进行中介服务并不参与交易,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并非金融机构,没有必要让其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可以通过私法进行规制,监管机构没有必要参与。对这种民间金融创新活动,法律应该保持其最低限度的干预,这是社会对民间金融的期望和对法律的要求。不适当的监管措施,会抑制金融创新,压制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而且还有可能损害融资者及金融消费者的利益。endprint

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监管制度的构建

(一)监管原则

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是为了规范P2P网络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消除其不利于金融稳定的因素,充分发挥其在融资和投资方面的积极作用。监管要在创新和管制之间走一条中间道路,因为不论是监管缺失还是过度监管,都会对金融创新产生不利影响。监管既要防范P2P网络贷款平台风险的聚集和扩散,也要保证P2P网络贷款平台具有足够的活力。短时间内我国“金融抑制”现状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善,小额贷款市场还存在广阔的空间,针对P2P网络贷款平台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必须符合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特征和发展规律。

(二)监管机构

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必然涉及监管机构的设立。在美国,目前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机构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美国会计总署给出了两种监管方案:一种是由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网络贷款的不同主体,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监管机构不同;另一种是建立统一的机构,如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承担监管职责。在我国,面对数量多、分布广的P2P网络贷款平台,仅依靠一个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是不现实的,但针对P2P网络贷款平台可在全国开展业务的特性,必须设置相对统一的监管规则。从目前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状况看,中国银监会作为中央级别的监管机构应加强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测、预警并形成一定的预警机制,防止P2P网络贷款平台引发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要担负起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具体监管职责,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管理机构,应该承担起监管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职责。同时还可以借助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个管理平台,从事P2P网络贷款平台贷款业务的登记、备案等服务,发挥辅助性的监管作用。

(三)监管措施

1.市场准入监管。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P2P网络贷款平台市场准入的相关监管制度。我国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往往以贷款咨询公司等名义取得了工商管理部门注册,获取营业执照,并在互联网上开展贷款撮合业务。我国法律在认可P2P网络贷款平台后,要对其设立较为严格的准入门槛,可考虑实行牌照制,对满足条件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发放牌照。这一方面可以将一部分资质缺乏的申请者排除在外,防止其进入市场,另一方面也方便监管机构对P2P网络贷款平台进行管理,掌握其真实发展状况。

2.业务活动监管。监管机构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应该是持续的,不能仅仅设立了准入条件之后就放任不管。从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实践看,即使是具有良好资质的大平台,其在经营过程中依然有可能出现经营不善的情况,并且随着网站规模的扩大,资金的增多,很难保证P2P网络贷款平台不违规挪用投资人的资金。此外,为吸引客户,P2P网络贷款平台往往会逐渐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不再局限于发布贷款信息和撮合交易,还会开发一些看似风险更低和收益更高的产品来吸引客户。为防范风险,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业务活动要进行限制,将其主要业务限定在P2P网络贷款平台成立的最初范围内,即提供交易信息和收取佣金。如果P2P网络贷款平台要开展信用担保和资产证券化等其他特殊业务,就必须事先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对此,可以由P2P网络贷款平台作出选择,是做纯粹的居间业务还是做金融担保或理财业务,对后类业务则按照金融机构监管的要求加以监管。

3.资金安全监管。为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除严格禁止平台挪用外,还需要为客户资金设置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原则上客户的资金应该由独立的银行进行托管,而不应该存放在P2P网络贷款平台上,同时客户的资金和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自有资金应该完全隔离。P2P网络贷款平台应该积极寻求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不论是出借人投放资金还是借款人获得借款,都应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资金的收取和发放不能由P2P网络贷款平台自己进行。国外先进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均采用此种方式管理资金,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也不应例外。

4.利率监管。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优势之一是排斥高利贷,但目前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发放的贷款却有高利贷的嫌疑。不少投资人在获得借款人支付的利率之后,还能获得P2P网络贷款平台发放的所谓“奖励利率”,而这两项利率加起来已经超过我国法律关于民间借贷所设定的“四倍利率”标准,具有高利贷的嫌疑。监管机构要对P2P网络贷款平台上的利率水准进行监控,防止其变相提供超高利率,成为滋生高利贷的温床。

结论

P2P网络贷款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但是,由于缺乏法律规范,P2P网络贷款平台呈现出无序的发展状态,并不断异化为另类金融机构,因此隐含巨大的法律和道德风险。面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我们应根据现实情况,确立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导的监管机构框架,通过实施市场准入监管、业务活动监管、资金监管、利率监管等措施来规范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P2P网络贷款模式的实质是互联网时代的金融非中介化,核心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脱媒,其透明的借贷程序对抵制高利贷、扶持中小创业者具有重要意义。面对我国金融抑制的现实,发展P2P网络贷款平台非常有意义,其已经成为民间借贷的一种新形式。但是,监管的缺失导致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自身运营风险重重,并且不排除引发金融风险传递的可能,因此必须对其设置适当的监管措施。当然,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不能扼杀网络金融发展的积极性,这就需要在监管和创新之间寻求平衡,这也是对立法者和监管者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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