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专家解读《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细则
2014-05-25莫岱青
■莫岱青
中国电子商务专家解读《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细则
■莫岱青
背景概述
3月11日,央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并征求意见。其中显示: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同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3月14日,央行下发紧急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叫停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同时叫停的还有条码(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
相关数据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规模达到18.5万亿,同比增长52.3%。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突破1.2万亿元,同比增长率高达707%。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57.6%的消费者不知道保障网上支付的办法;遇到支付不安全事件的消费者中,40%有实际资金损失。
分析师观点
为了更加全面剖析“央行暂停虚拟信用卡及二维码支付”的背后原因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与多位特约研究员、专业电商律师发表本点评(更多专家点评请关注,微信公众账号:i100EC),供广大用户及电商人士参考。
对于《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中,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金额。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互联网金融研究员曹磊认为,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已有庞大的载体量,此举若实施,将扼杀一大批网购族以及电商企业。
1、网络理财将彻底成为“屌丝理财”。2013年以“余额宝”、“理财通”为首的互联网理财以其庞大、迅速的资金吸收力撼动着整个银行理财市场;若《办法》最终通过并实施,网络理财的扩张将被套上紧箍咒,“宝宝们”引以为傲的资金自由转入转出将优势不在,而网络理财将真正成为只适用于小额理财的“屌丝理财”。
2、网购市场将受限制。如今以网络购物、网络团购、网络理财为代表的网络消费已经渗漏于各行各业,央行此举限制第三方支付的同时,更是限制了网络经济市场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将会引起必将引起众多消费者及商家的不满;但无论实施与否,央行此举极大的凸显了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强势监管态度与绝对话语权。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互联网金融研究员曹磊认为,“草根金融”力量的迅猛崛起,给金融系统带来新的出发点,也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但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游走在法律红线边缘的“灰色地带”,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便无处‘喊冤’。
1、切断支付风险的源头。与传统信用卡严谨、完善的审核机制相比,虚拟信用卡门槛较低、客户身份识别能力较弱,在风控、技术、安全等方面,难以符合监管标准,易出现洗钱,资金被盗等问题。此次虚拟信用卡的暂停是在源头上切断将支付风险,意在提醒第三方支付机构严格审查自身产品安全性,以规避因技术缺陷而带来的风险。
2、不同利益阵营的博弈。显然互联网已不再是简单的渠道工具,他的创新产品已对许多传统行业产生了全方位冲击与挑战,二维码支付方式实质是用线上支付来做线下收单业务,央行或是预见到银行客户、资金转移,数据的流失,央行的态度将影响信用卡市场以及线下支付市场的中不同利益阵营的格局。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部钱海利助理分析师认为,虚拟信用卡是大数据模式上衍生的创新服务,能为电商企业O2O带来增值服务;央行对二维码等创新支付的暂停,不仅打乱了了阿里腾讯等巨头的O2O支付领域布局,更是一个对电商开展“过度创新金融”业务的一强有力“警示信号”。
1、O2O领域布局线路受阻。O2O的兴起让手机支付影响了许多生活服务以及传统行业模式,阿里与腾讯推出虚拟信用卡意在更好的布局O2O领域,已达到O2O闭环,将线上线下业务统一收编;央行对于虚拟信用卡以及二维码支付的暂停极大的影响了阿里、腾讯此前在O2O领域移动支付端的扩张态势。
2、金融创新步履维艰。2013年互联网金融大热,让众多传统企业纷纷尝试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屡次提及,却依然未有实质政策。无论是传统金融亦或是互联网金融,其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监管和创新,做到有法可依而非见险而控;监管需守住底线,放开上限,才能孕育众多业务创新。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认为,监管可以理解,叫停非长久之计!(意见函)题目里头藏乾坤,何故?何解?
1、结算司地位尴尬。“意见的函”是的发文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不是央行行长签发。结算司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其是否能够作为对其下属发送函件的主体?
2、央行未按程序办事。不管是文件提到的“暂停”,还是大家叫嚣的“叫停”,都是要对支付宝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停止。对于责令停产停业的,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文件发文既没有通知被叫停的支付宝,和其他决策机构国务院和相关部委,或者银监会、证监会,仅是央行的一个内设机构,对自己的下属机构打的一个招呼。
3、文件效力不得而知。央行发文的文件对象是对“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那杭州结算处,是否就应该言听计从,这个函件是否对其他“结算处”也同样适用?这些疑惑都有待央行以及其他机关进一步解答。
4、昔日对手沦为难兄难弟。不久前,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中提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那就是: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互联网企业应该算是合格的市场主体,在法律并未禁止他们进行的创业金融业务情况下,按照讲话指导,阿里和腾讯两公司的虚拟信用卡在法律没有禁止的圈里,就不算“越雷池”。阿里的危险已经迫在眉睫,腾讯是不是也离危险不远了呢?这两位昔日对手,现在因为共同的对手,成为了难兄难弟。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红燕认为,
——互联网金融逃不出金融的本质,应持鼓励创新与风险防控并重态度
“暂停”而不是“叫停”,目前国内还没有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立法,而现实是目前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产品和技术应用层出不穷,令市场和消费者眼花缭乱,对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领域冲击太大、太猛。
但互联网金融又属于新生事物,立法层面不完善,并不意味着出了问题可以逃出法网,逃不出金融的本质,真的出了问题即使是刑事问题传统法律也可以适用的,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政策层面,对金融创新应持鼓励态度,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考虑则从技术层面解决以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