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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建筑学学科、学位及其职业教育概述

2014-05-23刘征鹏

高等建筑教育 2014年2期
关键词:建筑学建筑师

刘征鹏

摘要:

根据对英国高等建筑教育现状的调查、统计,分析了其学科设置、学位授予及职业教育中具有特色的若干要素,希冀对重新整合后的我国建筑学教育有所助益。

关键词:建筑学;建筑师;英国建筑教育

中图分类号:TU-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0052909(2014)02003505

一、英国建筑学专业概况

2002年,英国高等教育统计处(HESA)与英国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UCAS)联合编制的《学科专业分类体系》(JACS)首次颁布;2007年,JACS发布第二版;2012年,JACS出版了3.0版本(JACS 3.0 Classification)。

JACS,是一个分等级的学科专业分类体系,2012年的版本由20个学科门类组成。K/建筑、建造与规划,作为一个学科门类,下设有5个一级学科,即K100/建筑学(Architecture)、K200/建造学(Building)、K300/景观与园林设计(Landscape & Garden Design)、K400/规划(Planning)及K900/其他(Others in Architecture,Building & Planning)等。在建筑学一级学科下,设有4个二级学科(见表1)。但是,“建筑史”却归属于“历史与哲学研究”类“专题史”下的V360;“室内设计”则归属于“创意艺术与设计”类“设计研究”下的W200。

(一)建筑专业学位授予

英国高等院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并不受英国政府的管制,只要“具有大学(University)头衔,就有权自主设立学科专业”[1];但其学位的设置,则必须根据英国高等教育质量署(QAA)公布的规章,达到相应的标准,才能获得英国议会法案的认可[2]。而冠名学院(College、School等)者自身无权授予学位,须向有关大学申请学位。诸如建筑联盟学院(AA)的学位,由英国开放大学(OU)颁发;格拉斯哥艺术学院(GSA)的学位由格拉斯哥大学(University of Glasgow)颁发。

目前,英国设有建筑学学科的高校有61所。本科教育层次的有59所①,研究生教育层次的有45所,其中,博士学位授予高校21所②。

从学制来看,本科教育层次有3年制、4年制和5年制,3、4年制的课程分别授予文学学士或理学学士,5年制的则授予建筑学学士;硕士研究生教育层次为1~2年,只有2年者才有可能授予建筑学专业硕士学位。从学位类别来看,在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中,文学学士(BA)占57%、理学学士(B.Sc)35%、建筑学学士(B.Arch)6%、工学学士(B.Eng)2%;在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中,文学硕士(MA)29%、理学硕士(M.Sc)7%、建筑学硕士(M.Arch)35%、哲学硕士(M.Phil)26%、工学硕士(M.Eng)2%。从学科专业来看,在本科教育层次中,设有建筑学一级学科专业的院校占80%;在二级学科专业中,则以“建筑技术”为主要设置的学科,其余依次为“室内建筑学”、“建筑设计理论及其他”(见表2)。从授予博士学位(PhD)的学科专业来看,肯特大学、利物浦大学、斯特拉斯克莱德大学、巴斯大学、爱丁堡大学、剑桥大学、格拉斯哥大学、创意艺术大学等8所院校设有“建筑学”博士学位课程,设有“建筑历史与理论”博士学位课程的有卡迪夫大学、巴斯大学,设有“建筑设计”的有谢菲尔德大学,设有“建筑研究”的有伦敦大学金史密斯学院,设有“建筑与室内设计”的有皇家艺术学院,设有“建筑、规划与景观”课程的有纽卡斯尔大学,设有“艺术、建筑与设计史”课程的有拉夫堡大学。布莱顿大学、伯明翰大学、东伦敦大学及哈德斯菲尔德大学亦设有相关课程,但牛津布鲁克斯大学建筑学院开设的“灾后住房”(Shelter After Disaster)不授予学位http://ukpass.prospects.ac.uk。此外,尚有10余所院校设有研究建筑史方向的“艺术史”博士学位课程。

(二)建筑师职业教育简介

根据英国《建筑师法》(Architects Act Srates)第20条规定,只有通过英国建筑师注册委员会(ARB)的注册,才享有“建筑师”的头衔,否则便是一种违法行为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97/22/section/20。而建筑师的注册,则必须参加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RIBA)的考试,取得经英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或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认证的建筑学专业的毕业文凭(即5年的在校学习、2年英国本土或欧盟地区的实际工作经验)。对未经ARB/RIBA认证课程的学生则要通过设在牛津布鲁克斯大学(Oxford Brookes University)建筑学院的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考试办公室(RIBA Examination in Architecture for Office)举办的统一考试,逐级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http://architecture.brookes.ac.uk/obe/part1-2.html。

ARB/RIBA文凭的获得分为三个阶段,即:第一阶段ARB/RIBA Part1、第二阶段ARB/RIBA Part2和第三阶段ARB/RIBA Part3(见表3)。ARB/RIBA Part1的学习年限为3年,通过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BA/B.Sc等);ARB/RIBA Part2的学习年限为2年,通过者可以授予建筑学学士学位(B.Arch)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主要为M.Arch等);ARB/RIBA Part3则主要为在欧盟地区内的同一建筑事务所连续实习1年,其业余时间在相关院校学习其相关课程。通过RIBA Part3者则具有申请英国注册建筑师资格。

目前,英国共有44所高校设有经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RIBA)认证建筑师职业课程。其中,设有Part 1的有43所,设有Part 2的有40所,设有Part 3的有33所,能够提供Part 1~Part 3全套课程的有32所。此外,RIBA下设的3个培训部门亦设有Part 1~Part 3的全套课程http://www.architecture.com/EducationAndCareers/Validation/Validatedcourses.aspx。

ARB/RIBA课程与学位之间并非具有相应的对应关系,亦即有些阶段课程并不授予学位,只有毕业证书,无学位证书。作为职业教育,是否授予学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该课程考试及实习合格。Part 1之后的1年实习,是由RIBA提供资金,在同一个建筑师事务所实习;而Part 3则是半工半读,即实习之余在相关院校修读有关课程。

二、中国建筑教育比较分析

2011年3月,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教育部联合颁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中,建筑学分拆为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三个并列的一级学科。至此,我国的建筑学一级学科的划分已与国际并轨,但在学科设置、学科教育、学习年限以及职业教育等方面尚有诸多不同之处。

从学科设置来看,在本科教育阶段中,自1963年至2012年,我国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共进行过5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建筑学学科下没有设立二级学科,除了在1993年一度含室内设计与风景园林之外[3]。在研究生教育阶段中,自1983年始,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亦进行了4次大的调整(见表5),建筑学学科下设有若干二级学科,其中自2002年始,建筑学博士一级学科下已设有室内设计、建筑文化、数字建筑、景观建筑学、景观规划设计、建筑环境艺术与建筑遗产保护与管理等7个自主设置的专业。虽然在建筑科学的学科门类中的一级学科设置上,我国已经与欧美接轨,但在具体的教育层次及二级学科的设置上还有本质的差异。

从学科教育来看:截至2013年底,我国设有建筑学本科专业的高校259所,授予工学硕士学位的有56所http://www.eol.cn/,其中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的有22所

http://www.cdgdc.edu.cn/xwyyjsjyxx/gjjl/szfa/jzxss/。学术性教育与职业教育在本科阶段,无论是专业设置、学习年限,还是学位授予等方面均无差异。即使在研究生阶段,亦只有学位上的差异。建筑学本科毕业生与专业硕士毕业生的培养目标,是以培养建筑师为主要目的,但在本科的学位只设有工学学士,而具有建筑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却仅占56所高校中的40%。而在英国,学术性教育与职业教育从本科阶段便有了较为明确的选择路径。由此可见,这种无差异的学位设置及学位授予,必定在课程设置、毕业设计及最终培养目标等方面存在着隐形弊端。

从学习年限来看,我国建筑学专业本科学习年限为5年,硕士研究生为2~3年,学术型教育与专业教育没有区别。而在英国,二者之间有着不同的年限差异。英国的建筑学本科学习年限则为3~5年,其中绝大多数为3年,4年者中的11所院校主要为建筑技术专业,5年者则只有格拉斯哥艺术学院(GSA);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1~2年。从表面上看,英国的学习年限比中国短,但其职业教育的实习时间法定为2年,也就是说,英国的职业建筑师的学习时间大于7年。根据国际建筑师协会(UIA)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于1996年6月发布的《建筑教育宪章》(Charter on Architectural Education),以建筑师为职业的建筑学教育“在全日制大学或相当机构的课程学习时间不少于5年,校外实习时间不少于2年”http://www.unesco.org/most/uiachart.htm

。学习年限及实习时间等基本的学制要素比较,我国的本科学制和研究生学制均与国际标准有一定的差距[4]。

三、结语

首先,英国设有建筑学学科的院校,都有自身的独特性,自觉不自觉地错位办学。在学科设置上,尽管英国大学拥有高度自主权,但各校并不贪大求全,而是有选择性地设置适合自身条件的一级或二级学科及学位;在学位授予上,根据课程的设置和学生选修学分的兴趣,可分别授予文学学位(BA/MA)、理学学位(B.Sc/M.Sc)、工学学位(B.Eng/M.Eng)或建筑学学位(B.Arch/M.Arch);在教学与研究的手法上,各院校亦是各取所长、各有千秋。以伦敦地区的院校为例:建筑联盟学院(AA)素以特立独行而著称,其毕业生在国际上享有盛名,现以参数化设计教学而著称;伦敦大学巴特利特建筑学院(UCL-The Bartlett)的空间句法研究则上溯自20世纪60年代末,其于1989年所创建的“国际空间句法研究网络”(Space Syntax Network)使之稳居世界领先地位 http://www.spacesyntax.org

;而皇家艺术学院(RCA),是英国唯一只招收研究生的研究型院校,亦是英国唯一自行授予学位的学院,其建筑系所授予的硕士学位为2年制的哲学学位。

其次,在高度市场化的英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只是在宏观上予以调控。具体表现在:(1)对同地域的学科资源进行不同方式的整合: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英国政府拟将私立的建筑联盟学院(AA)并入伦敦帝国理工学院(ICL),只是由于遭到AA师生的强烈抵制而作罢;而在2011年,爱丁堡艺术学院(ECA)并入爱丁堡大学,二者下设的相关院系组建为爱丁堡大学建筑与景观学学院(ESALA)。(2)在职业教育中,英国政府通过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RIBA)与英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ARB),对高等建筑教育亦有相当程度的干预。从课程内容的设置、考试、实习及学科的评估,均有章可循。从而在制度上保障了教学质量,根据《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教育统计》(RIBA Education Statistics)提供的数据,Part 1通过率为89%,Part 2通过率为91%,Part 3通过率为83%[5]。由2000/01学年至2010/11学年提供的数据框算,2004/05学年至2010/11学年的平均总通过率为60%。

此外,英国政府自撒切尔时代,就开始对高等教育实施改革,其影响最大的是削减教育经费。为此,英国各高校纷纷加大招收海外留学生,以收取大大高于英国本土学生的学费来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但是,英国有关院校并不接纳海外留学生进入其传统的专业学习,而是针对这类群体设有所谓的国际学位课程,直接导致学生在继续求学或就业时遇到一定的障碍。

ARB/RIBA课程与学位之间并非具有相应的对应关系,亦即有些阶段课程并不授予学位,只有毕业证书,无学位证书。作为职业教育,是否授予学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该课程考试及实习合格。Part 1之后的1年实习,是由RIBA提供资金,在同一个建筑师事务所实习;而Part 3则是半工半读,即实习之余在相关院校修读有关课程。

二、中国建筑教育比较分析

2011年3月,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教育部联合颁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中,建筑学分拆为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三个并列的一级学科。至此,我国的建筑学一级学科的划分已与国际并轨,但在学科设置、学科教育、学习年限以及职业教育等方面尚有诸多不同之处。

从学科设置来看,在本科教育阶段中,自1963年至2012年,我国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共进行过5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建筑学学科下没有设立二级学科,除了在1993年一度含室内设计与风景园林之外[3]。在研究生教育阶段中,自1983年始,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亦进行了4次大的调整(见表5),建筑学学科下设有若干二级学科,其中自2002年始,建筑学博士一级学科下已设有室内设计、建筑文化、数字建筑、景观建筑学、景观规划设计、建筑环境艺术与建筑遗产保护与管理等7个自主设置的专业。虽然在建筑科学的学科门类中的一级学科设置上,我国已经与欧美接轨,但在具体的教育层次及二级学科的设置上还有本质的差异。

从学科教育来看:截至2013年底,我国设有建筑学本科专业的高校259所,授予工学硕士学位的有56所http://www.eol.cn/,其中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的有22所

http://www.cdgdc.edu.cn/xwyyjsjyxx/gjjl/szfa/jzxss/。学术性教育与职业教育在本科阶段,无论是专业设置、学习年限,还是学位授予等方面均无差异。即使在研究生阶段,亦只有学位上的差异。建筑学本科毕业生与专业硕士毕业生的培养目标,是以培养建筑师为主要目的,但在本科的学位只设有工学学士,而具有建筑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却仅占56所高校中的40%。而在英国,学术性教育与职业教育从本科阶段便有了较为明确的选择路径。由此可见,这种无差异的学位设置及学位授予,必定在课程设置、毕业设计及最终培养目标等方面存在着隐形弊端。

从学习年限来看,我国建筑学专业本科学习年限为5年,硕士研究生为2~3年,学术型教育与专业教育没有区别。而在英国,二者之间有着不同的年限差异。英国的建筑学本科学习年限则为3~5年,其中绝大多数为3年,4年者中的11所院校主要为建筑技术专业,5年者则只有格拉斯哥艺术学院(GSA);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1~2年。从表面上看,英国的学习年限比中国短,但其职业教育的实习时间法定为2年,也就是说,英国的职业建筑师的学习时间大于7年。根据国际建筑师协会(UIA)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于1996年6月发布的《建筑教育宪章》(Charter on Architectural Education),以建筑师为职业的建筑学教育“在全日制大学或相当机构的课程学习时间不少于5年,校外实习时间不少于2年”http://www.unesco.org/most/uiachart.htm

。学习年限及实习时间等基本的学制要素比较,我国的本科学制和研究生学制均与国际标准有一定的差距[4]。

三、结语

首先,英国设有建筑学学科的院校,都有自身的独特性,自觉不自觉地错位办学。在学科设置上,尽管英国大学拥有高度自主权,但各校并不贪大求全,而是有选择性地设置适合自身条件的一级或二级学科及学位;在学位授予上,根据课程的设置和学生选修学分的兴趣,可分别授予文学学位(BA/MA)、理学学位(B.Sc/M.Sc)、工学学位(B.Eng/M.Eng)或建筑学学位(B.Arch/M.Arch);在教学与研究的手法上,各院校亦是各取所长、各有千秋。以伦敦地区的院校为例:建筑联盟学院(AA)素以特立独行而著称,其毕业生在国际上享有盛名,现以参数化设计教学而著称;伦敦大学巴特利特建筑学院(UCL-The Bartlett)的空间句法研究则上溯自20世纪60年代末,其于1989年所创建的“国际空间句法研究网络”(Space Syntax Network)使之稳居世界领先地位 http://www.spacesyntax.org

;而皇家艺术学院(RCA),是英国唯一只招收研究生的研究型院校,亦是英国唯一自行授予学位的学院,其建筑系所授予的硕士学位为2年制的哲学学位。

其次,在高度市场化的英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只是在宏观上予以调控。具体表现在:(1)对同地域的学科资源进行不同方式的整合: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英国政府拟将私立的建筑联盟学院(AA)并入伦敦帝国理工学院(ICL),只是由于遭到AA师生的强烈抵制而作罢;而在2011年,爱丁堡艺术学院(ECA)并入爱丁堡大学,二者下设的相关院系组建为爱丁堡大学建筑与景观学学院(ESALA)。(2)在职业教育中,英国政府通过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RIBA)与英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ARB),对高等建筑教育亦有相当程度的干预。从课程内容的设置、考试、实习及学科的评估,均有章可循。从而在制度上保障了教学质量,根据《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教育统计》(RIBA Education Statistics)提供的数据,Part 1通过率为89%,Part 2通过率为91%,Part 3通过率为83%[5]。由2000/01学年至2010/11学年提供的数据框算,2004/05学年至2010/11学年的平均总通过率为60%。

此外,英国政府自撒切尔时代,就开始对高等教育实施改革,其影响最大的是削减教育经费。为此,英国各高校纷纷加大招收海外留学生,以收取大大高于英国本土学生的学费来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但是,英国有关院校并不接纳海外留学生进入其传统的专业学习,而是针对这类群体设有所谓的国际学位课程,直接导致学生在继续求学或就业时遇到一定的障碍。

ARB/RIBA课程与学位之间并非具有相应的对应关系,亦即有些阶段课程并不授予学位,只有毕业证书,无学位证书。作为职业教育,是否授予学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该课程考试及实习合格。Part 1之后的1年实习,是由RIBA提供资金,在同一个建筑师事务所实习;而Part 3则是半工半读,即实习之余在相关院校修读有关课程。

二、中国建筑教育比较分析

2011年3月,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教育部联合颁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中,建筑学分拆为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三个并列的一级学科。至此,我国的建筑学一级学科的划分已与国际并轨,但在学科设置、学科教育、学习年限以及职业教育等方面尚有诸多不同之处。

从学科设置来看,在本科教育阶段中,自1963年至2012年,我国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共进行过5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建筑学学科下没有设立二级学科,除了在1993年一度含室内设计与风景园林之外[3]。在研究生教育阶段中,自1983年始,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亦进行了4次大的调整(见表5),建筑学学科下设有若干二级学科,其中自2002年始,建筑学博士一级学科下已设有室内设计、建筑文化、数字建筑、景观建筑学、景观规划设计、建筑环境艺术与建筑遗产保护与管理等7个自主设置的专业。虽然在建筑科学的学科门类中的一级学科设置上,我国已经与欧美接轨,但在具体的教育层次及二级学科的设置上还有本质的差异。

从学科教育来看:截至2013年底,我国设有建筑学本科专业的高校259所,授予工学硕士学位的有56所http://www.eol.cn/,其中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的有22所

http://www.cdgdc.edu.cn/xwyyjsjyxx/gjjl/szfa/jzxss/。学术性教育与职业教育在本科阶段,无论是专业设置、学习年限,还是学位授予等方面均无差异。即使在研究生阶段,亦只有学位上的差异。建筑学本科毕业生与专业硕士毕业生的培养目标,是以培养建筑师为主要目的,但在本科的学位只设有工学学士,而具有建筑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却仅占56所高校中的40%。而在英国,学术性教育与职业教育从本科阶段便有了较为明确的选择路径。由此可见,这种无差异的学位设置及学位授予,必定在课程设置、毕业设计及最终培养目标等方面存在着隐形弊端。

从学习年限来看,我国建筑学专业本科学习年限为5年,硕士研究生为2~3年,学术型教育与专业教育没有区别。而在英国,二者之间有着不同的年限差异。英国的建筑学本科学习年限则为3~5年,其中绝大多数为3年,4年者中的11所院校主要为建筑技术专业,5年者则只有格拉斯哥艺术学院(GSA);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1~2年。从表面上看,英国的学习年限比中国短,但其职业教育的实习时间法定为2年,也就是说,英国的职业建筑师的学习时间大于7年。根据国际建筑师协会(UIA)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于1996年6月发布的《建筑教育宪章》(Charter on Architectural Education),以建筑师为职业的建筑学教育“在全日制大学或相当机构的课程学习时间不少于5年,校外实习时间不少于2年”http://www.unesco.org/most/uiachart.htm

。学习年限及实习时间等基本的学制要素比较,我国的本科学制和研究生学制均与国际标准有一定的差距[4]。

三、结语

首先,英国设有建筑学学科的院校,都有自身的独特性,自觉不自觉地错位办学。在学科设置上,尽管英国大学拥有高度自主权,但各校并不贪大求全,而是有选择性地设置适合自身条件的一级或二级学科及学位;在学位授予上,根据课程的设置和学生选修学分的兴趣,可分别授予文学学位(BA/MA)、理学学位(B.Sc/M.Sc)、工学学位(B.Eng/M.Eng)或建筑学学位(B.Arch/M.Arch);在教学与研究的手法上,各院校亦是各取所长、各有千秋。以伦敦地区的院校为例:建筑联盟学院(AA)素以特立独行而著称,其毕业生在国际上享有盛名,现以参数化设计教学而著称;伦敦大学巴特利特建筑学院(UCL-The Bartlett)的空间句法研究则上溯自20世纪60年代末,其于1989年所创建的“国际空间句法研究网络”(Space Syntax Network)使之稳居世界领先地位 http://www.spacesyntax.org

;而皇家艺术学院(RCA),是英国唯一只招收研究生的研究型院校,亦是英国唯一自行授予学位的学院,其建筑系所授予的硕士学位为2年制的哲学学位。

其次,在高度市场化的英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只是在宏观上予以调控。具体表现在:(1)对同地域的学科资源进行不同方式的整合: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英国政府拟将私立的建筑联盟学院(AA)并入伦敦帝国理工学院(ICL),只是由于遭到AA师生的强烈抵制而作罢;而在2011年,爱丁堡艺术学院(ECA)并入爱丁堡大学,二者下设的相关院系组建为爱丁堡大学建筑与景观学学院(ESALA)。(2)在职业教育中,英国政府通过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RIBA)与英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ARB),对高等建筑教育亦有相当程度的干预。从课程内容的设置、考试、实习及学科的评估,均有章可循。从而在制度上保障了教学质量,根据《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教育统计》(RIBA Education Statistics)提供的数据,Part 1通过率为89%,Part 2通过率为91%,Part 3通过率为83%[5]。由2000/01学年至2010/11学年提供的数据框算,2004/05学年至2010/11学年的平均总通过率为60%。

此外,英国政府自撒切尔时代,就开始对高等教育实施改革,其影响最大的是削减教育经费。为此,英国各高校纷纷加大招收海外留学生,以收取大大高于英国本土学生的学费来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但是,英国有关院校并不接纳海外留学生进入其传统的专业学习,而是针对这类群体设有所谓的国际学位课程,直接导致学生在继续求学或就业时遇到一定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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