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火车票贩子活动的新动向及对策
2014-05-17周永利
彭 涛,周永利
(北京铁路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北京100006)
铁路客票退、改签、通退通改签及梯次退票办法实施后,为准确掌控票贩子活动出现的新动向、新变化,以及时采取针对性打击防范措施,北京铁路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组织专人深入路局客运处、车站售票处、各公安处治安支队以及北京南站、北京站、天津站、石家庄站派出所等地,采取走访座谈、实地暗访、询问旅客等方式进行了专题调研,对票贩子利用火车票退票、改签环节存在的管理和技术漏洞非法获利的方式、途径有了初步的了解,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现行的火车客票退、改签管理规定
自2013年9月1日起,铁路部门实行新的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推出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业务,即旅客退票和改签由原来的在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仅能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办理,改为可在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到任意一个车站办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客票改签
旅客因行程变化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或车次乘车时,可以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到任意一个客运车站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在特殊情况下,经站长同意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的限制。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如有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旅客在车站办理改签时,改签后的车次票价高于原票价时,核收票价差额;改签后的车次票价低于原票价时,退还票价差额。
(二)客票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核收退票费:在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退票的,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退票的,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退票的,收取票价20%的退票费。
二、票贩子获利的主要方式
票贩子利用部分旅客不了解梯次退票办法的具体内容,对在开车前不足24小时到车站退票的,付给旅客一定的“补偿”,让旅客实际到手的票款高于铁路部门应付的票款,使旅客误认为自己减少了损失。而票贩子利用梯次退票产生的差额,有的甚至不用倒卖车票,即可以更低的风险、更小的成本,获取相当数额的“利润”。特别是在运力较为充足的客流平稳期间,这种问题更加突出。
(一)直接改签同等级车次、席别后退票
例如,旅客到车站窗口退一张北京西至郑州东的高铁动车二等座车票,票面价值309元,需要核收20%的退票费,即62元,因而实际退回247元。假设票贩子付给旅客20元,旅客实际拿到手267元,票贩子将车票改签到48小时以后的列车车次后退票时,按5%核收退票费,即15元,实际退回294元,减去票贩子给旅客的267元钱,票贩子轻松获利27元钱。
(二)改签低等级车次、席别后退票
票贩子为了降低成本,采取改签低等级列车、低席别车票的方式,收取铁路部门退还的票价差额,达到降低票面价值、减少核收退票费的目的,以获取更大利润。例如,票贩子接到北京西至成都T7次硬卧中铺车票,票面价值414元,开车前24小时内退票,需要按20%核收退票费83元(实退331元)。但是,若改签到48小时以后的T7次,将车票席别改为硬座,票价变为236元,铁路部门就需要退还差价178元。票贩子手中车票的票面价值就由414元变为了236元,退票时按5%核收的退票费从21元降为12元(实退224元)。这样算下来,票贩子实际到手402元,“利润”最多可达71元。
再如,票贩子接到北京南至福州的高铁动车组二等座车票,票面价值765元,按20%核收退票费153元(实退612元)。如果将该票改签为几日后的快速列车硬座票,票面价值为251元,得到返还的差价514元,按5%核收退票费13元(实退238元),票贩子实际到手752元,最高可获利140元。即便付给旅客40至50元的损失费,仍能获利近100元。
我们以票贩子付给旅客20元损失费而接到票面价值500元的车票并将其改签为票面价值为300元的车票为例,列举票贩子获利情况(具体情况见表1)。票贩子按照以上两种手段,接到的车票票面价值越高,获利越高;付给旅客的“补偿费”越少,获利越高。
(三)“买短坐长”,将退票倒卖给旅客牟利
票贩子接到旅客的退票后进行改签,再倒卖给旅客,帮助旅客使用本人身份证件购买短途车票或购站台票进站乘车。
表1 票贩子收购车票、改签后再退票获利表
三、防范和打击票贩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旅行社团体票的管理模式存在漏洞
目前,各大旅行社为了掌握更多的铁路客票资源,存在较为普遍的提前“囤票”现象:在旅游客流高峰时间,提前利用大量身份证件套购热门旅游线路车票,成功组团、出发前再给旅客买短途票进站上车。北京铁路公安处在2013年暑运期间对进藏旅游线路进行了专项检查,查处了多家存在上述行为的旅行社。
没有接到旅行团的旅行社,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卧铺车票改签成48小时以后的硬座车票,降低了退票成本,再将硬座车票退掉,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获取更大的利益。按现有规章,在团体票退票时,只需退票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其他车票用身份证复印件就可退票。这样,就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在团体票退票中,伪造身份证复印件进行退票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我局在石家庄站调研时发现,一张2013年10月17日北京至长沙T1次列车车票上的身份证号为4301042013****4644,身份证号显示出生日期为2013年,而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却显示为一名成年人。
(二)电话订票系统存在技术漏洞
电话订票系统不具备核对身份证信息真伪功能,只要输入的身份证号码位数正确即可订票。一些票贩子在电话订票前,就伪造好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囤票。比如,2013年10月15日,我局在石家庄站进行调研时发现,一张A4纸上复印了6个身份证,这6个身份证号前13位号码一样,如,110101197001012134、110101197001043030、110101197001043890、110101197001013372、11010119700101341X、110101197001013238。利用如此大量的伪造身份证证件进行“囤票”,应该引起注意。
(三)打击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票贩子利用大多数旅客不清楚改签后的车票可以再退票的规定及不想排队、图省事的心理,以帮助旅客减少损失为“诱饵”,诱使旅客将车票退给票贩子,之后进行改签,再退掉车票,获取退票差额。而依据现有法规,对票贩子此类活动的打击处理无法可依,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
(四)退票环节存在管理漏洞
票贩子可能不用制作临时身份证明,即可轻松退票。目前,售票系统制票时,车票票面隐去了4位身份号码(使用****代替),按照规定必须凭有效证件退票。但是,票贩子在收购旅客车票时,询问旅客的身份证号码,退票时,以各种理由谎称提供本人证件确有困难,并以能够说出四位隐去的号码证明系本人车票。一旦车站工作人员从方便旅客角度考虑,听信其谎言,票贩子就可以顺利退票,轻松获利。为了获取“利润”,票贩子甚至可能不惜拉拢腐蚀车站工作人员,以达到顺利退票的目的。
四、完善防范打击策略之建议
(一)进一步严密防范措施
针对票贩子可能伪造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退票的情况,应加强对退票口的控制,完善公安、客运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发现使用伪造身份证的,应立即予以扣留,加大审查力度,深挖犯罪。对持身份证复印件退团体票的,客运部门应采取先由公安机关查验盖章,再到窗口退票的方式,防止不法人员通过伪造身份证复印件进行退票。
(二)堵住梯次退票获利渠道
建议铁路客票管理部门修订梯次退票办法,使用售票管理系统对改签的车票进行标记,在票面上标注初次购票的时间;凡改签后退票的,一律按第一次购票时间进行退票,使票贩子不能获利。
(三)强化对票证人一致性的查验
2013年“中秋”、“国庆”两节期间,我局积极协调北京铁路局对直通旅客列车及本局担当的旅客列车实施二次验证验票,对票、证、人不一致的旅客,一律按无票处理。实施期间,在强化车站封闭式管理、遏制票贩子倒票活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部分车站已建立了常态化的查验机制。为此,建议在全路有条件的车站和旅客列车上,实施票、证、人一致性二次查验,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加大对客运部门验证验票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协助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堵死非实名车票的倒卖途径。
(四)运用科技手段完善订票系统
针对电话订票系统存在的漏洞,建议铁路相关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在系统中增加身份证号码识别功能,对随意编造的身份信息实现真伪自动比对。同时,建立订票电话防火墙,对多次随意编造身份信息订票、涉嫌囤积倒卖车票的订票电话,自动进行锁定,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该电话号码订票。对于具有重大嫌疑的,报告公安机关,进行查处打击。
(五)加强宣传以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在强化打击防范、查验票证的基础上,采取车站广播、媒体宣传、张贴通告、悬挂标语、发放传单等形式,充分利用公益广告、专题片、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以票、证、人不一致车票不能乘车为核心内容,广泛深入宣传,引导广大旅客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车票,而不从票贩子手中购买车票,从而让票贩子没有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