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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運多舛 亟待規範 比特幣 怎樣找回合法身份?

2014-05-15

台商 2014年2期
关键词:大陸交易平台發展

對於比特幣,在大部分人惡補知識想看懂它時,在眾多專家炮轟其「沒有對應的商品價值」、「博傻、龐氏騙局」時,一小撮先驅從3年多來幾千倍的漲幅中早已不聲不響賺個盆滿缽溢。

一波三折比特幣的曲折軌跡

縱觀世界,德國已認可了它作為契約制記賬單位或支付手段的合法性,加拿大設立了比特幣ATM機,美國大型線上零售商、知名網路社交平台和遊戲運營商啟用它作為支付選項。在中國大陸淘寶網的20個商家交易中也一度出現了他的身影。

2013年12月5日,大陸央行等五部委發佈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稱「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話音未落,幣價應聲而砸。但這樣的重磅也阻擋不了比特幣巨震後迅速強勢的反彈。連華人首富李嘉誠也「不愛房產愛BITPAY」,旗下的投資公司涉投了美國比特幣支付企業。這些不爭的事實預示著:比特幣不是煙瞬曇花,從2009年一路走來,似乎在越來越多人或組織的認同下,形成了自己明朗而相對穩定的軌跡。

狀況頻發 亟待監管

就貨幣的發展史來看,從遠古時期以物易物到粗製鑄幣,發展到黃金白銀直到現在的紙幣,隨著互聯網及經濟全球一體化以超出想象的速度發展,這種在密碼學基礎上於網路節點計算生成的,據稱是不可仿製的、不被操控的、數量有上限的電子錢,成為未來取代紙幣的電子錢的鼻祖也並非沒有可能。目前中國大陸已成為比特幣交易平台成交總量最大的國家和地區,在法律與政策上簡單地打壓、抗拒或漠然、回避都是不合時宜的。

2013年12月2日,比特幣交易平台GBL三名主要負責人被浙江警方抓獲。此前,這個號稱是註冊在香港的交易平台的網站突然「蒸發」,投資者近2000萬人民幣的資金被卷款而逃。事發後,眾多投資者向各地警方報案,各地警方均稱這是新事物難以立案,最終還是浙江金華市東陽網警大隊民警分別在貴州、安徽和廣東深圳分別將三名主要負責人抓獲。而在GBL事件發生前,其他一些比特幣交易商也曾推出过礦機預售、發行礦機股票等交易,但最終宣佈交易失敗,個別交易甚至未能全額退款。另外,由於比特幣是匿名交易,已多次出現賬戶被駭客盜竊事件。

看來,對比特幣在大陸尚未定性規制的現狀下,如果買家遭遇前述事件,維權變得非常困難。作為比特幣交易最活躍的市場之一,大陸應該盡快對其進行監管,並出台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予以規束交易平台准入及交易行為,保證交易者資金和比特幣安全、交易的合法性以及平台資質。

三項措施 規範比特幣交易

一是以法律承認為前提

筆者並不認同有些專家所說的,比特幣是非法的,或者比特幣的交易在中國大陸是非法的。事實上,2013年12月5日的五部委的《通知》中至少肯定了它是一種存在的虛擬商品,並不禁止民眾基於私人契約的參與,這等於國家雖暫不認可其貨幣屬性,但認可它的財產屬性。而今,網路虛擬財產已經不再完全「虛擬」,侵犯虛擬財產已經突破虛擬空間而向現實空間過渡。具有一定的現實性虛擬財產不只是獨立存在於虛擬社會中的,而是逐漸與現實社會的真實財產建立了對應或者換算關係,因此,虛擬財產已經具備了現實社會中真實財產的價值,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在權利確認的情況下,對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財產權利的侵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如前所述的交易平台的交易失敗導致的民事索賠,駭客攻擊導致賬戶竊取,虛擬財產受損,利用比特幣交易詐騙,洗錢的行為之民事甚至刑事追究,都要建立在承認比特幣作為一項合法財產的前提下進行。

二是建立比特幣交易平台的准入制度

筆者觀察到中國大陸最大的,已獲得美國知名創投A輪投資的比特幣交易平台BTCCHINA,還有一些類似於BTCTRADE較小的平台商正如火如荼地運營著,但其他一些交易平台開門關門的速度都很快,有的卷款而逃,致使投資者維權無門。既然允許比特幣交易及交易平台的存在,就應當在完全可預見的信用危機大面積爆發前,規束這種公共交易行為,以維護社會經濟穩定。所以,政府部門應將比特幣交易平台的設立納入監管,提高、規範准入門檻,將交易平台與交易行為規範化。比如要求必須在大陸境內通過ICP備案設立正規網站,並且得到政府相關授權部門的專項行政許可,申請或備案報告中應明確服務模式、使用者交易方式、使用者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交易記錄及賬務記錄的留存、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並通過調查批准。對非法設立的網站及時進行攔截封鎖,對相關責任人與責任單位予以具有法律依據的懲處。這樣的監管還可以為國家創造新的稅收,為民眾開拓新的投資管道。

三是對參與比特幣交易雙方及交易平台運營商詳細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予以規束

既然交易行為是基於契約的私人行為,就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交易本身除了用傳統的合同法進行約束外,對於網路虛擬商品交易之權利義務及受禁止行為亦要作出針對性的規定。對於平台交易運營商來說,應當就交易主體審查、交易、充值、轉賬記錄備份、申訴處理、違法究責建章立制,一旦發生投資者合法權益受損事件 ,平台運營商必須協助舉證及協調處理。同時對平台運營商的運營行為進行有效的法律規束,加強維護網站交易與資金安全方面的職責,禁止惡意篡改資料,虛高交易記錄等,否則將依法制裁。

至筆者將要落筆時,比特幣在大陸看來命運多舜!央行暫停了比特幣銀行和協力廠商支付機構的充值管道,近期多國央行警示國民防範比特幣投機風險,淘寶網也宣佈禁止出售比特幣及挖礦機。也許,就如同BCTCHINA創始人楊林科所說的:「終極命運就在於,如果幾個經濟大國宣佈非法,對比特幣的信任將遭受致命打擊」。政策上的風險永遠是第一位的,筆者費盡口舌呼籲立法建制,旁人或許看穿它的終極命運任其自生自滅罷。

比特幣,雖然是數字網絡時代的「酷產品」,但要找到適合的、合乎法制的規範發展之路,還有時代發展趨勢和時間的考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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