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付过四任总统的国会议员
2014-05-15李天锐
李天锐
法国学者卢梭说,政治是妥协的艺术。在美国《信息自由法》立法过程中,这番话有所体现。但让人感受更深的,却是一个议员的坚持。
美国建国以来,行政部门向公众公开哪些信息,主要是政府自己说了算。1953年,总统艾森豪威尔下令解雇2800多名“共产主义”倾向的工作人员,刚当上众议员的民主党人摩斯不解,要求调阅这2800人的名册和档案,但被以“关系国家安全”为由拒绝。
“这不合理。”本着让每个公民知道政府的决策的初衷,摩斯开始在国会倡导信息公开。不久后,他起草的《信息自由法》草案出炉。不过,因共和党当政,国会没有一名共和党员愿意联署摩斯的提案。
1961年,肯尼迪上台,民主党成了国会的多数党。肯尼迪以开明著称,摩斯对他寄予厚望,但这名美国历史上最受欢迎的总统却反过来劝他:“要服从国家安全大局。”
一般而言,国会议员不会和本党的总统唱反调,但摩斯没有屈服于潜规则,仍在国会宣传法案。过了3年,肯尼迪遇刺,同为民主党人的约翰逊继位。当摩斯再次燃起希望时,等来的却是约翰逊的咆哮:想搞垮我们这届政府吗?”
在野的共和党站到了摩斯一边,为了争取选票,他们在新议员拉姆斯菲尔德的带领下,纷纷联署摩斯的提案,并批评约翰逊政府“打压人民应该有的信息自由”。
到1966年,摩斯的提案在参众两院都获得通过。按美国宪法,约翰逊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或否决提案。否决的提案将退回国会再次投票,如果这次投票参众两院的支持率都高于2/3,提案便自成为法律。10天大限将至时,约翰逊终于签署了提案。
波澜仍在泛起。《信息自由法》实施后,联邦政府消极应对,设置种种障碍,法案几成“空头支票”。1972年起,仍任议员的摩斯,又重新组织修订法案,对信息公开的范围、时限和查询的费用等作了更细致的规定,在国会获得通过后,被送到总统福特的案头。
福特已经是摩斯“对付”过的第四个总统了。颇具讽刺意味的是,1966年,当《信息自由法》草案在国会投票表决时,担任国会议员的福特投下了赞成票。但时过境迁,此时的福特立刻给国会发函,坚决反对该修正案。
60年代曾带头支持摩斯的拉姆斯菲尔德,此时正担任白宫办公厅主任,是总统身边的“红人”。他也站到了摩斯的对立面,力主否决提案。
福特最后果然行使了否决权,但参众两院又以超过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推翻了福特的否决,力挽狂澜。1975年,信息自由法修正案生效,当年就收到2万多起信息公开申请。如今,该法已成为美国社会的一项基本法案。
事实上,从艾森豪威尔、约翰逊到福特,没有人私下不认为该法案是历史的进步。约翰逊的新闻秘书曾说,秘密越多,腐败就越多。但在他们眼中,政治是建立在妥协和利益交换基础上的,政策的好坏,取决于自己所处的位置,获利的多寡。
2010年,年逾八旬、已从国防部长高位上卸任的拉姆斯菲尔德,还在微博上为自己点赞:“(上世纪)60年代,我也是《信息自由法》的共同发起人。”
然而,真正的发起人摩斯,早在1978年就退出了政坛,那时他已连任议员25年。退休时,有政界人士感到惋惜:“他的固执,是终其一生没能‘更进一步的根本原因。”
在这场“信息公开大战”中,从福特到拉姆斯菲尔德,无不将议员作为谋求政治资本的跳板,不时转换角色,长袖善舞于权力与利益中。相比之下,摩斯不惧权势、超越党争的精神难能可贵。但严格说来,他并不崇高,只是尽到了美国宪法里要求的议员的本分:忠于国家,议政评政。
1997年摩斯逝世。他的墓前,有人刻下一行字:终身国会议员。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