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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玻璃工意外坠楼,雇主要承担责任

2014-05-15玛拉庆夫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4年4期
关键词:家政公司报酬家政

家住某小区11楼的王某要擦玻璃。2012年4月11日,按照贴在其家门口的家政公司名片上的联系方式,拨通某家政公司张某的电话,要求其指派工人过来擦玻璃,并讲好价钱。第二天,张某派来的清洁工李某在王某家擦玻璃时,不慎坠楼身亡。李某的家人将王某和张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4万元。

本案中,张某为开展家政服务业务向特定业主发放名片希望与之缔结服务合同,并通过电话与王某谈妥报酬,故双方已形成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张某(家政公司)指派工人利用自己的设备和技术完成擦玻璃工作,将这一劳动成果交付王某获取约定的报酬,双方的行为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特征。

张某以家政公司的名义开办一家信息部,握有很多务工人员的联系方式,他与这些人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但事实上与他们已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即雇主与雇员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雇员)利用雇佣人(雇主)条件在雇佣人(雇主)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认定双方之间是否为雇佣关系,形式上并不一定要求有书面合同,口头协议也可,但要看是否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本案中,张某通过电话与王某联系揽下擦玻璃家政服务工作后又指派李某提供劳务,欲从王某处获得的部分报酬作为李某的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李某提供劳务,张某支付报酬。二是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本案中,李某听命于张某按时到其指定的地点干其指定的工作(擦玻璃)。因此,李某的工作时间、地点、种类、报酬都由张某指定或安排,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及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死者李某的损害赔偿应全部由张某承担。

本案提醒需要家政服务的广大业主,要找正规(登记注册)的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要求,派来的工人提交家政公司的派遣单,这样起码可以证明工人是家政服务公司派来的,出现任何闪失都由其公司承担。业主自己与街头工联系擦玻璃,出现意外由业主承担责任。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玛拉庆夫)

(本栏编辑/麦力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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