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闹事的亚文化
2014-05-14陈薇
陈薇
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的个体反社会性的犯罪事件,伴随着社会结构的剧烈嬗变而产生,在他们疯狂和恐怖个性的表面之下,也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
《中国新闻周刊》专访了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导师朱力教授。他主要研究领域为应用社会学,研究方向为农民工、社会失范、集体行动、慈善事业、社会建设等。
反社会行为与恐怖主义结果是相似的
中国新闻周刊:一些犯罪者将报复社会的刀刃指向了与自己毫无关系的陌生路人。请问你如何解读这一系列反社会事件?
朱力:现在学术界对于社会极端事件刚刚开始关注,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科学研究。现在媒体上经常把极端事件、反社会事件、恐怖主义、极端犯罪等几个概念混淆在一起。我个人认为,这几个概念有本质区别。社会极端事件是指不仅违反社会的法律、道德等基本规范,还违背基本的人情伦理、让公众无法承受、令人发指的事件。
社会极端事件在当下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恐怖行为(主义)。恐怖行为是指行动者信奉某种极端的理念,如某种价值观念(主义是价值观念的系统化)、某种宗教信仰、民族主义,不惜采取各种暴力手段来达到目的的行为。它本质上是一种政治行为、宗教行为或民族冲突行为。二是极端犯罪行为,是指某些越轨行为其残忍、暴戾的程度,远远超出了公众的承受力与容忍度。这通常是一些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
第三是反社会行为,这是指某些个体为了宣泄自己的不满、愤怒,将目标泛化,找与事件没有关系的大众出气,把愤怒宣泄在他们身上。这是一种寻找“替罪羊”的做法,找比自己更加弱小的对象出气。
中国新闻周刊:那么,将愤怒宣泄在弱者或无关者身上,是区分反社会行为与其他极端行为的标准吗?
朱力:受到挫折的人,有不同的反应方式。第一种是升华,发愤图强,改变现有状况;第二种是忍受,或者转移注意力,换一个参照系,关注其他事物;第三种就是反抗。
反抗又有各种形式。第一种是有能力直接针对矛盾源反抗;第二种是采用自我摧残的方式,跳桥、跳楼,以自己的身体作为要挟的手段,借助舆论来声援自己、达到目的;第三种最糟糕的反抗,是寻找“替罪羊”,找一些比自己更加弱小的人,哪怕他们与自己的事情没有关系。
反社会是指社会上的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替罪羊”。寻找“替罪羊”式的反抗是一种没有理性的、不讲人道的发泄,也是弱者最为可悲的、可恨的反抗。这是最残忍的方式。尽管当事人可能有些理由,也令人同情,但宣泄的对象与他们是无关的,他将自己的苦难扩大到更多的人身上,既解决不了自己的问题,又制造出更多的问题,这就是他们的可悲、可恨之处。
恐怖主义与反社会行为在结果上非常相似,是以无辜的公众为对象。但恐怖行为的主体,行为目标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自己的理想、宗教、民族;反社会行为者则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从滥杀无辜这一点上,反社会行为与恐怖主义的结果是相似的。
中国新闻周刊:实施反社会行为的人群,就目前来看,有没有一些共同特征?
朱力:因为没有丰富的、实证的经验资料,难以做出科学的概括。但从我们这一年多来搜集的几十个反社会个案的报道来看,尽管行为者职业背景、年龄、经历、行动手法有所不同,但是作为一个类群体来说,是有一些统计特征的。
第一,职业。职业不稳定的、低收入的、缺少技术含量的较多,我们称为市场边缘性职业,打零工、打散工等。
第二,社会地位。由于收入、职业的不稳定性,社会地位相对较低。
第三,没有组织帮助,没有稳定的社会组织依靠和支持,有了困难无法获得某个组织的关心、帮助。
第四,工作、生活中遇到各种问题和挫折。但在他们看来,这些都是外在因素造成的,归因为自我原因较少。
第五,有一个矛盾源,但矛盾始终得不到解决。持续性的挫折感总是得不到化解,内心积累起较大怨恨。
第六,个体存在心理上的某些障碍,或者是对问题认识过于偏激、性格过于孤僻,因此面对不利的环境无法调适。
也就是说,这类反社会行为的发生,有个人原因。我们不能完全简单归结于外部原因,比如归因于救济制度缺席,归因于基层干部不负责任等等。不能过于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了另一方面。
现实伤害和生存比较促生社会怨恨
中国新闻周刊: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关注这类反社会事件的?它和群体性事件相比,有什么不同?
朱力:我最早关注反社会事件,是从2010年福建南平郑民生杀人案开始。我认为这是个体反社会行为从无到有产生的一个标志性事件。2013年6月的厦門公交纵火案,则是反社会行为的典型事件。
群体性事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济利益型群体性事件,叫集体行动。另一类是社会治安型群体性事件,叫集体行为。以经济型群体性事件来看,行动者是一个利益受损的固定群体,如征地、拆迁、改制等等,目标是为了经济利益。通常行动有组织、有计划、有骨干力量。行动者是熟人,有内部约束机制,集体上访、游行示威只是手段,较少出现极端事件。但个体反社会者,他们的想法、做法,别人无法了解,所以从防控角度,个体事件相比群体性事件,更加具有隐蔽性、突发性。从方式与后果看,作为个体社会反抗,它的烈度远比群体性事件要大。
近十年以来,我国社会矛盾的暴发形式,集中表现为群体性事件急剧增长,所以,我把它概括为激进主义思潮与激进主义行为的泛滥。但个体反抗,如果从南平事件算起,近几年也在日益增加。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底层社会一些社会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剧烈爆发的一种信号,并且,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开始由过去的群体激进主义向一种新的、个体激进主义发展变化。
中国新闻周刊:这种激进主义变化的原因和表现在于?
朱力:它客观上反映了在社会转型期,我国社会矛盾在某些方面激化。
“伤害”首先来自直接的利益受损,如失业工人、失地农民、强制拆迁居民等。其次,“伤害”还来自于缺乏社会关系,而在就业、求学、升职等方面遭遇的人生挫折。从更广泛的层面来说,“伤害”还来自于间接的心理压力,这与社会的急剧变迁带来的状态有关。共享价值观的缺乏,情感的疏离,道德体系的颠覆,使一种不安全感、不确定感、焦灼、浮躁、悲观的情绪弥漫开来。
除了广泛的伤害外,激起这些人怨恨情绪的还有广泛的“比较”。中国传统文化向来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倾向,但自改革开放以来,权力、财富成为社会分层的重要标准,社会迅速分化为不同的阶层。除了人人可见的以职务为标准的从级别到待遇的层层细分外,更多的是以财富和权力为依托的,在收入、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以及生活方式上表现出来的巨大阶层差距。
中国新闻周刊:这种伤害和比较,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它们和这些人产生社会怨恨的关系是什么?
朱力:这种伤害和比较,会产生一种公正失衡心理。
由于我国制度的不完善、社会底层群体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程度弱等原因,导致社会公众真正想反映问题时,却发现这些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人们产生了一种力图改变自身处境而又不可得、无计可施、无法可想的无力感。在无力感、无能感的反复发酵下,时间积累,最终导致怨恨的形成。
中国新闻周刊:那么,公众的不良情绪应该如何化解?如何缓解这个局面?
朱力: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突发期,散布于各阶层中的不良社会情绪需要有“减压阀”和“出气口”。需要建立起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普及,在工、青、妇和社会组织、基层社区要培养心理咨询的专业工作人员。扶助社会组织介入社区、深入基层进行心理咨询工作。
这就要求基层政府、街道社区的工作人员,工作更加扎实。针对容易产生心理问题的群体,如利益受损群体、弱势群体、边缘群体、越轨群体要加强心理服务。只有在社区中、在生活中,才能关注到这些。
其次,在法律的框架中,大家按照理性思维、和平手段,才是解决矛盾、化解矛盾最有效的方式。现在,我国已形成了“闹事”的亚文化,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矛盾困难,有些基层政府采取强制性手段,以维稳为目标,把矛盾强制压下去,使矛盾得不到根本解决,只能暂时性平息,过段时间再次反弹,冲突更加强烈。另一方面,群众也抓住了政府的软肋,在重大节假日、重大事件时采取一些行動,使地方政府不得安宁,通过群体性事件来要挟基层政府。
这种闹事的亚文化采取这种非制度化的、非理性的、具有暴力性质的手段,它的结果是使整个社会陷入有法不依的混乱状态。
我们化解社会暴力事件,还是有办法的。党和国家已经提出,要把化解社会中最不稳定的因素放在重要地位,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基层也创造出了许多经验。只有矛盾化解之后,我们社会才能以最小的成本、最小的代价渡过社会转型的阵痛期,顺利走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