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围墙倒塌引发学生索赔案
2014-05-10《与学校对簿公堂》
学校围墙倒塌引发学生索赔案
■案例概要
某英语学校昆明分校是一所全日制寄宿制的私立学校。学生们在一次学校浴室外排队等候洗澡时,浴室门口的围墙突然断裂倒塌,26名小学生有4名被当场砸伤;其中,李伟在送往医院时死亡,鲍柏松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校方并没有及时通知出事故学生的家长,也没有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当事人家长鲍友强夫妇、李清华夫妇突然失去独生儿子,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打击。但他们希望与校方协商,妥善解决问题。校方最后给他们的答复是:此事需经有关部门定性后,明确各自的责任,才能商谈其它事宜。两家受害父母最终拿起了法律武器,将学校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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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评析
昆明市武华区法院接受的民事诉状中,鲍友强夫妇提出了要求校方赔偿为抢救孩子及孩子死亡后支付的一切费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万余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80万元的诉讼请求;李清华夫妇提出了要求校方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赔偿精神损失92万元的诉讼请求。
武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全封闭寄宿制的私立学校,应当全面履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被告所使用和管理的围墙及围墙上的设施发生倒塌,造成原告儿子的死亡,被告应承担过错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理由受到支持。同时,由于被告的过错责任造成原告儿子的死亡,客观上给原告精神造成伤害,理应对原告的精神损失从经济上予以安慰。
法院判决该英语学校昆明分校赔偿李清华夫妇孩子的死亡补偿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处理后事费用、学杂费、委托律师费等共计5万余元,赔偿鲍友强夫妇上述费用6万余元;判决由该学校分别赔偿原告两夫妇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宣判后,两原告及被告均当庭表示不满意。该案争论的焦点在于:
(一)学校建筑物倒塌所造成的责任该谁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我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6条规定:“学校教学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学校违章建筑、违章使用简易砖墙,造成了两名学生死亡、多名学生受伤的事故,学校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本案来看,昆明分校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前不知或不可预见设施的危险性,而且该校教师在事故发生后为保护学生自己也身受损害,因此学校及其负责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精神损害赔偿该怎样处理
这起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较难处理的问题,它使得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都有难言之隐。
在本案中,原告李清华和鲍友强都认为,法院的判决和他们的诉讼请求差距太大,尤其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部分,难以慰藉他们痛失爱子所遭受的打击。因此,他们所提出的80万元和9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是可以理解的。而本案中昆明市武华区法院的判决,要求被告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数额为10万元。原告夫妇不满意法院判决也更多地体现在情感上难以接受。对于被告而言,他们认为昆明市武华区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超过了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特别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感到不满。事实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往往在参照标准下,要结合案件的不同性质、过错的大小、精神损害程度以及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对象、履行能力等因素来综合考虑和裁定。
(案例摘自《与学校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