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的目的和更大的善:私人财富和公共财富的结合
2014-05-05乔治恩德勒张志丹译
〔美〕乔治·恩德勒/ 张志丹译
商业的目的和更大的善:私人财富和公共财富的结合
〔美〕乔治·恩德勒/ 张志丹译
一直以来,商业的目的被认为只是利润最大化,以谋求狭隘的私人财富的增长为圭臬。实际上,只有私人财富和公共财富的有机结合和和谐共生,才是更大的善。商业(被理解为商业组织)必须被放置于经济系统之中,而且被理解为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这种界定的一个重要特征决定了财富是作为私人财富与公共财富结合的财富,不仅拒斥只是聚敛私人财富的个人主义的财富概念,而且拒斥集体主义的公共财富概念。把财富理解为私人与公共财富结合的财富,对创造财富的动机结构以及对市场和集体行动者(诸如政府和其他机构)来说,具有深远的意义。对于企业而言,由于人权被界定为公共产品,企业(商业)应该具有承担提供这种公共产品的责任。
商业 私人财富 公共财富 更大善 企业社会责任 人权
尽管论述“商业与社会”的文献浩如烟海,但是,它具有忽视经济系统在商业与社会之间调停的倾向。经常的分析是从“商业”直接跳到整个“社会”,好像商业组织不是由作为整个社会系统一部分的经济系统所植根和形塑似的[1]关于“经济制度”的入门文献有贝克等人(2001)和布莱克等人(2009)的,但遗漏了伊特·韦尔等人(1987)、科尔布(2008)以及威亨等人(2005)的。关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可以从伊特·韦尔等人(1987)那里发现;关于“康德式的资本主义”在威亨等人(2005)那里。此外,从1999年到2012年,在《商业和社会》和《商业和社会评论》杂志中明确地论及经济制度问题的,分别只有一篇书评和两篇主要的文章。。对经济系统的这种忽视有着深远的影响。通常认为理所当然的是:企业的目的不能用经济目的来表达,并与经济目的相匹配。既然商业运行和集中于市场,市场就经常被误认为是整个经济。企业与其各种各样的股东的关系不能用来解释系统性的经济问题。而一旦我们审视公司与“社会”的关系时,目标就无非是“人”、“公民”或者“环境”,这远离任何经济的内容。
因此,重申“商业和更大的善”问题,应该适当注意作为商业和社会调停者的经济系统。因此,在这篇论文中,我们可以聚焦于“更大善”,它高于商业低于社会。首先,商业(被理解为商业组织)必须被置于经济系统之中,而且被假定为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第二,它被提出用来界定经济的目的——因而也是商业的目的,正如在广义上的财富创造被理解为“更大善”一样。第三,这种界定的一个重要特征决定了财富作为私人与公共财富的结合,不仅拒斥了只是聚敛私人财富的个人主义的财富概念,而且拒斥了集体主义的公共财富概念。第四,把财富理解为私人与公共财富结合意义上的财富,对创造财富的动机结构以及对市场和集体行动者的角色(诸如政府的其他组织)来说,具有深远的含义。第五,在把人权界定为公共产品的过程中,企业责任的一些意蕴得以探究。
一、作为经济系统一部分的商业
只要经济系统看起来大体运转顺畅,就没有拷问系统和审视它的基本成分和功能的压力。毕竟,只要我们的肺和空气的供给和质量没有问题,我们就无意识地呼吸空气,认为它是理所当然的。然而,一旦经济系统似乎面临挑战和威胁之时,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反思它。这种情况在资本主义历史上一再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在社会主义历史上也是如此。二战之后,德国被分为两个完全不同的部分,一个实行社会市场经济,另一个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因此,面对这种选择,德国商业不能忽视经济制度的重要性。今天,如果美国公司打算在中国经营,他们需要考虑中国的经济制度,同时必须学会在一个与美国十分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系统中运营。而且,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批判性的审视不仅指向了个人的失效,而且指向了公司的失效。特别是在受到“系统的风险”和金融部门潜在崩盘的恫吓之后,人们也已经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由于这些和类似的经历,拓宽商业的视阈,同时明确地将其置于一个经济系统中并在其中讨论它,正如它事实上所是的和它应该所是的那样,这显得迫在眉睫。
有大量的研究文献说明了有三种描述和评价经济系统的不同方式[1]参见其他人的文献(阿甘多纳2008,哈姆林2001,海尔布隆纳1987,克罗姆哈特1990 and 1993,诺弗1987,里奇2006,威特2008)。也可见布莱克等人(2009,132)对经济系统的定义:“经济系统:由生产、分配、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制度和习俗构成的社会系统的一部分,一个经济系统的重要特征是财产法规和经济计划程度;例子有传统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和混合的制度。”。对于这篇文章的目的来说,它只需要聚焦几个重要的考量就足矣。
在对经济系统的相关分析中,于尔根·克罗姆哈特(1990)批判了以单一特征来描述经济系统的普遍的习惯,例如,“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者“自由企业制度。”他坚称,一个经济系统总是包含三种基本成分:(1)所有权和决策:谁参与到经济决策过程?谁计划和控制生产、分配和消费,例如,是通过经济权力高度集中的形式还是通过广泛参与的经济形式?(2)信息和协调:在哪种信息系统的帮助下来协调个人决策?例如,是由分散的市场方式或是由集中的计划方式来进行?(3)动机:是什么目的激励着各种各样的决策者:例如,是自利、公共善或者忠诚?选择哪种方式运用于经济决策之中,同时做出哪种类型的行为是被期望的?
因此,“资本主义”和“自由企业制度”属于第一个成分,而“市场经济”属于第二个成分。每一个术语只能以点带面,就是说,部分代表着整体。因此,术语的使用正如它们一样会造成误导。然而,资本主义不仅关涉私人产权和自由企业,而且关涉分权的信息收集和协调方式,它是通过市场和一种强烈的(如果不是排他性的)强调自利动机来进行的。除了强调在收集信息和协调行动过程中的市场角色之外,市场经济(包括其社会多样性)也是基于私有产权和经济自由以及被自利动机所驱动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利他动机所驱动的。一般来说,每一个经济系统都包含三个基本成分。然而,这些成分能够具有不同形式,不仅能够形塑系统,而且就其本身而论能够形塑系统中个人和组织的态度和行为。由于这个原因,个人和组织不应该忽视系统的影响,毋宁说,他们需要理解它和考虑这个问题。
当以“商业”、“私营部门”和“市场”等概念代替整个经济之时,就会出现其他令人误解的“捷径”,混淆部分和整体的情形。经营商业被错误地认为等同于经营经济,而且在商业中的成功并不能担保在驾驭经济中的成功。由于三个基本原因,这些捷径并不成立。“商业”被理解为商业组织,同时社团并不仅仅是经济行为者。消费者及其组织也与不同层次的政府机构一样(通过征税和发放津贴的方式,等等),是经济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除了包括所有的经济行为者,我们必须解释所有种类的商品和服务的原因,尤其是对那些既是“私人的”又是“公共的”商品和服务来说(正如通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来描述公共的经济状况中所界定的那样)。
这种综合性的商品和服务概念,对理解经济在所有权和决策的基本机制、信息和协调以及它的必要的利己性和利他性的动机,具有深远的影响。在如下讨论作为财富创造的经济目的和作为私人与公共财富结合的财富过程中,这些影响变得更加清晰明了。目前,指出市场制度的局限性是值得注意的。正如一个健全的经济学所认为的,市场制度在生产私人产品上是有效的,但在生产公共产品上却是失败的。因此,不同于市场制度(意味着像政府一样的集体行动者)的东西是不可或缺的,它同样是为了在广义上去理解创造财富。不言而喻,因为这个局限,市场不能代替整个经济。
二、经济和商业的目的是创造财富
正如在第二部分所讨论的那样,商业需要被置于更广阔而系统的经济语境之中。由此引发的基本问题是关切经济的目的,因而同时关切商业的目的。毫不奇怪,存在一个广泛多样性的回答,这里仅举几个例子,如从赚钱到最大化利润或分享价值,提供商品和服务,增加价值,创造就业机会,克服贫困等。在这篇论文中所提供的答案是广义上的财富创造,在其他地方已经进行了更多的广泛阐述[1]见乔治·恩德勒:《超越利润最大化和价值增长的关于财富创造的一个丰富概念》,载《经济伦理学杂志》2009年第84期,增刊3;《中国的财富创造和发展伦理学的一些教训》,载《经济伦理学杂志》2010年第96期;《什么是长期的财富创造和投资?》,转引自A.·滕卡帝、F.·派瑞尼主编《商业伦理和企业的可持续性》,〔英〕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2011年版,第114-131页。。
我们首先集中研究一国财富的含义[2]世界银行的最近研究提供了概念化和衡量国家财富的新方法((World Bank 2006 and 2011)。詹姆斯·罗宾逊和达龙·阿西莫格鲁(2012)强调包容性的经济制度对于国家的成功的重要性。。尽管在“民族国家衰落”的时代,这一方法似乎有点过时了,但它提供了较之其他方法所没有的一些优点。当问什么是“一国财富”时,那就难以否认财富应该包含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这一点。因此,其中必然涉及两类财产:一类是属于个体行为者并由他们控制的财产,不论这些个体行为者是个人、群体还是组织;另一类是不能把这个国家中的任何行为者都排除在外的财产,用专门的经济术语来说,这种“公共产品”的特征是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消费。它们显然具有物质的成分,即使很难给它们定个价格。例如,我们可以认为公共产品是一国的自然资源、基本的安全、有效运作的法治、相对没有腐败的商业环境、有益于商业的文化、公民的体面教育和卫生保健等。然而,这些的缺乏可以称之为“公共缺失”。把财富理解为私人和公共财富结合的问题将在如下部分得到进一步讨论。
我们可以把一国财富规定为经济上相关的私人和公共财产的总量,不仅包括金融资本,也包括物质的(即自然的和被生产的)、人力(在健康和教育水平方面)的和“社会的”资本[3]如同罗伯特·普特南所说的信任关系,见普特南,1993 and 2002,也可见巴特克斯等人,2010。。财富首先是指存量储备(在某一特定时间点上的经济相关量);但广泛的意义上,它也包括流量(一定时间段内量的增加或者减少,例如,收入)。于是,我们把财富理解为与经济相关的存量和流量。接下来,如何以货币术语通过适当的方式把它们表达出来?就私人产品而言,只有当市场恰当地运行时货币指标才是可靠的(这一点对近期的金融危机就谈不上了)。就公共产品来说,市场(显然)无法提供可靠的价格。因此,健全的经济思维提供了严肃的警告,反对将金钱与财富等量齐观。赚钱可能损害财富,而创造财富可能失去金钱。
通过财富“创造”概念我们想说明什么?尽管似乎显而易见,但仍然值得强调的是,财富生产不只是占有和获取财富并构成一种增加财富的特殊形式。创造是指制造某种新的和更好的东西。它是一种不断追求改进的创新活动,不仅是因为它受到竞争的驱使,而且首先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和环境。可以在富国和穷国中在许多经济活动中找到这种例子,从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到诸如瑞士的罗纳纺织公司(Rohner Textil)这种环保先锋以及美国的美敦力医疗器械公司(Medtronic)。财富创造不是一个短期的事务,而是关涉长远眼光的发展。它是“可持续的”,致力于实现要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同时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界定,见WCED1987,8)。这种需要可以依照人的能力或者“人们享有的真正自由”等(Sen,1999,p.3and Sen,2009,pp.248-252)来证实。更具体地说,森区分了五种类型的自由,从而可进一步体现可持续性的概念:政治自由,经济便利,社会机会(基础医疗保健和基本教育),透明性保证以及安全保护(Sen 1999,10)。
财富创造还有另外两个基本特点。一个十分常见的普遍误解,认为财富生产只不过是生产过程,然后是分配过程。换言之,“在分饼之前首先必须把它烘烤出来”。或者至少通俗地说,先创造财富而后分配财富。这个观点脱离了现实,同时忽视了生产实际上涉及到分配领域,贯穿于生产所有阶段的事实,从预先准备到开始进行、产出和使用,以及消费和投资的配置。事实上,财富创造的生产和分配方面是内在关联的。
此外,孟加拉乡村银行这一例子可以说明,向贫困妇女提供公平的小额贷款使她们成为能生产的,摆脱了贫困,这不仅仅是物质和融资的进程,而且增强了她们的自信,因而也包含了精神方面。或者说,美力敦公司通过给病人提供尖端医疗设备,也并非仅仅销售了物质产品,而且致力于实践其“减轻痛苦,恢复健康和延续生命”的使命,这显而易见地也涵盖了精神方面。一般来说,财富创造具有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因而这是一种高贵的活动。
我们现在可以总结一下上面提到的财富创造的特征。财富是由物质的、金融的、人力的和社会的资本构成。它包含私人和公共财富,两者的创造是相互依赖的。创造财富不只是占有和获取财富,它意味着制造某种新的和更好的东西。采取一种代际视角,在人的能力上看,这种创造活动是可持续的。财富创造包括生产和分配两方面,两者彼此关联。它也关涉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从而使财富创造成为一种高尚的活动。
简而言之,我们建议从广义的财富创造来规定经济和商业的目的。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它可以理解为“更大善”。
三、作为私人和公共财富结合的财富
在定义财富含义的过程中,清晰地确定分析单元是至关重要的。如前文所述,我们首先聚焦一国的财富。在采取这种分析单元的过程中,易于把财富理解为不只是私人财富的聚敛。一国财富不只由私人财富构成,是私人财富,也包括其他种类的财富。它们可以是公共产品或有益品,或者源自于公共产品或有益品,同时能够成为“产品”(即财产)或者“害品”(即债务)。因此,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更加综合性的财富概念,一国财富就不能被充分地把握,由此可能导致在评估国家的财富或贫困过程中出现多重误解。然而,弄清这一更加广义的概念,必须超越一国视角。这一概念也对许多其他的分析单元来说很重要,这些单元包括地方的、地区的、国际的、大陆的或全球的层次。城市和地方社区的繁荣有赖于私人和公共财富的适当结合。公共产品具有日益增长的重要性,常常成为跨国制度和机构的推动力。没有合理稳定的金融系统的公共产品,国家和国际金融就不能繁荣,将会震荡。同时,如果气候变化不能得到控制(根据科学的专业知识,在2摄氏度的情况下),地球大部分地区将会遭到环境灾难的打击。
我们现在可以讨论不同类型的财富,包括私人的、公共的和优值的财富。在1954年和1955年,保罗·萨缪尔森(受到理查德·马斯格雷夫的影响)发表了关于公共支出理论的两篇短文,由此对公共经济学现代理论的发展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同时包括对市场失灵问题产生了根本性影响。尽管后来经济学家们进行了透彻的讨论,他的分析的力量已经广被遗忘,或者甚至多年以来受到压制[1]见乔治·恩德勒:《在全球经济中谁的气质是为了公共产品?——关于国际商务伦理的一个调查》,载《经济伦理学季刊》2000年1月。。
萨缪尔森提出了有关“公共产品”的分析性定义,锐利地区别于“私人产品”概念。一个私人产品(例如,一杯葡萄酒)是被一个人消费的,它不能同时被另一人消费。与此相反,一个公共产品(例如,阳光)不会导致妨碍他人同时消费。这种与众不同的标准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第一层意思是指一个人的消费不减少另一个人的消费,第二层意思是(在公共产品范围内)任何人都不能被排除在外。为了举例证明这种区别,软件程序的使用或者音乐CD的享用是非竞争性的,那就是说,它能够被许多人“消费”(即,“复制”),不会减少这种程序或音乐。另一方面,非排他性标准涉及不可能将任何人排除于产品消费之外。因此,软件程序或者音乐CD的知识产权保护试图排除他人对它们的使用[2]后来,这个差别对于保罗·罗默的“内生的科技变革”理论来说至关重要。在他著名的文章中,他开宗明义地说:“作为投入的技术的明显特征是,它既不是一个传统的善,也不是一个公共的善;它是一个非竞争性的,部分是排他性的善。”(Romer 1990,S71)当他主张非竞争性的特征(描述公共产品)时,他引入程度不同的排他性(描绘公共产品的特征)。顺便提一下,大卫沃尔许(2006)在《知识和国家财富:经济发现的故事》(尤其是pp.276-288)一书中很好地给非专业性的读者解释了概念发展的思维过程。。总结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的这种区别,如表1。
表1 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区别
产品或者财富的第三种类型,是“优值品”,由理查德·马斯格雷夫((Musgrave 1957 and 1958)在公共金融理论中提了出来。虽然存在解释的分歧,一些基本特征却是相同的((Musgrave 1987)。一个优值品不能用产品自身的特征(如竞争性、排他性),而是通过它派生的消费者偏好类型来加以界定。因此,它不应该与公共产品相混淆。代替通常的个人偏好被假定为私人和公共产品的基础,群体价值(或者偏好)限制了个人选择。群体价值决定了社会或政府应该供给的产品,例如,教育、接种疫苗、收入和财富的初分配或再分配。因为群体价值可能不同于个人偏好,优值品可能应用于反对特定的个人偏好。尽管这种类型的产品在公共金融中是重要的,但是,因为这篇论文的目的和优值品的独特特征,这里我们不再进一步讨论。
如上所述,我们把财富理解为与经济相关的存量和流量,遵循财富的更加广泛的含义,相似地被斯蒂格列茨-森-菲托西报告(Report 2009)提了出来。按照定义,存量是在某一特定时间点的一种经济相关的数量(例如,狭义上的房屋或者财富的价值),而流量是指在一定时间段的增加或者减少的数量(例如,收入)。通过对存量和流量的涵盖,我们解释可持续性的长期视角。
在讨论了私人和公共财富的几个方面之后,最后我们问及如何理解所谓私人和公共财富“结合”的一国(或者另一个大的实体)财富。首先,结合的财富既包含私人财富又包含公共财富,因此,它不仅拒斥了关于财富的完全的个人主义概念,而且拒斥了关于财富的完全的集体主义概念。其次,私人财富和公共财富的结合可以通过增加或增殖的方式进行,这依赖于个人财富和公共财富更明确的形式以及各自的范围。第三,尽管可能的结合具有巨大的多样性,私人财富和公共财富的相互独立需要得到强调。私人产品的生产依赖于公共产品,同时会遭受公害品的危害。个人和公司需要生产性的公共产品。另一方面,公共物品的生产也有赖于个人和企业通过税收、慈善和在科技、艺术、人文科学以及许多其他领域的专门知识作出的贡献。因此,这种私人财富和公共财富的相互依赖既不应该被忽视,也不应该被低估。
四、作为私人和公共财富结合的财富之深远含义
把财富理解为私人财富和公共财富结合,对于财富创造所要求的多种类型的制度和动机来说,具有深远的含义。
在经济学中关于公共产品的探讨已经使得市场机制的力量和局限性凸现出来。基于个人偏好和价格系统来调节供求关系,市场已经证明了它是有效地生产私人产品强有力的方式。价格传递信息、提供激励、指导选择和分配资源。如果供给满足需求,同时更多(或者更少)的产品被生产出来,价格就是“恰当的”。这个基本的假定在于,价格合理地反映供求同时出清市场。
与此相反,公共产品不会通过定价来调节供求关系。因为它们的消费是非竞争性的(就是说,没有人能够被排除在外),价格系统不起作用。公共产品可以被无偿消费(即所谓搭便车的问题),同时公害品不能以低价方式而被减少或避免。因此,根据定义,市场机制无法生产公共产品。
当然,有人已经进行了许多尝试以减轻这种冷静分析的结果。一个尝试可能是指影子定价的近似值问题[1]布莱克等人(2009,409)把影子价格界定为“商品、服务和自由价格与真正的经济机会成本成正比,考虑任何的外部性……在一个没有市场失灵的经济中,市场价格和影子价格将是相等的。在一个市场失灵的经济中,实际价格和影子价格不相等。”然而,一种影子价格约等于这种可以估量的不相符的程度。。如上所示,另一种方式,是指抑制个人偏好的假定和引入集体偏好。尽管如此,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之间的根本差别仍然存在,同时必须承认市场制度的基本缺陷。因为市场制度原则上无法生产公共产品,我们可以问及是否存在其他的制度安排能够实现这一目标。主要的集体行为者是指国家和各个不同层面的政府。依靠公共产品的种类和范围,这些行为者可能会有应对这一公共挑战的机会。但是,尤其是在国际舞台上,他们经常缺席或者可能因为软弱而归于失败。紧跟加勒特·哈丁的具有挑战性的文章“公地悲剧”(Hardin 1968)之后,有关集体行动的制度进化的开创性研究已经得以进行,展现了一个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制度的丰富多样性。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著作(Ostrom 1990, 2005)具有独特的价值。尽管她聚焦于公共资源的问题(不是公共产品;Ostrom et al.1977),她的思考显而易见也有助于更好地解释生产公共产品的成功和失败的制度。
此外,尽管市场制度不仅不能生产公共产品,而且它自身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公共产品。它符合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标准。在完全市场上,一个行为者的参与不会减少另一个行为者的参与,同时没有行为者应该被排除在外。因此,市场的功能确实是一个公共的“善”,以及由此是一个公共的“恶”是失效的。关于这个“辩证法”的一个有趣的历史案例,可以在亚当·斯密的著作中以及在十八世纪苏格兰的财富生产中发现:一方面,他为了有效地生产私人产品而倡导国际自由贸易,另一方面,他默认他那个时代的财产制度(严格来说,一个公共产品),这种制度是靠来自非洲的奴隶贸易以及北美的烟草生产得以形成的[2]见马文·布朗在《文明化的经济》一书中第二章的分析,剑桥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把财富设想为私人和公共财富结合的财富的第三个深远含义在于,它关注不同类型的动机。为了生产私人产品,自利动机毫无疑问扮演着重要的尽管不是唯一的作用。我们也许记得斯密的名言:“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斯密1776/1981,26-27)。然而,正如阿玛蒂亚森所指出的那样,这句话只关注了交换(而不是生产和分配),并没有表达斯密理论的全部动机结构。毕竟,斯密不仅出版了《国富论》一书,而且出版了《道德情操论》一书。
一谈到生产公共产品问题,自利动机就是完全不够的。在其极端的形式中,它建立在人类学的一个假设之上,这种假设认为,个人是一个自主的完全独立的人,必须排他性地关心他自己或她自己。只有在它有助于或者至少不伤害自身的情况下,对他人承担义务才是可以接受的。为他人作出任何牺牲都必须加以拒斥。这个观点表达了被诸如艾因·兰德(1957/2005,1964)等哲学家们所大力辩护的那种“自我奋斗的人”的理想。然而,它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人是关系存在,它被与他人的关系所塑造,并可以反过来塑造这种关系。
公共产品的生产是建立在人的关联性的基础上的,需要诸如对接受的礼物的感谢之情,企业家精神以及服务他人等关心他人的动机。致力于公共产品不是为了赚取直接的回报,它可能在将来提供不确定的个人收益,甚至可以要求个人牺牲。但是,并不罕见的是,它事实上得以实现是因为考虑到其他人的利益,他们的权利将会得到尊重,以及社区和社会的需要应该得到强调。因此,利他动机对于创造公共财富是必不可少的。
五、作为公共产品的企业人权责任
到目前为止,接受以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为特征的公共产品,在描述性分析性的意义上已经得到理解。它明显地与私人产品的概念相反,在规范伦理学的意义上不牵涉假设。因此,我们能够像论述公共“产品”一样论述公共“害品”。现在,我们转向这个问题,即关于与特别关注人类权利相连的公共产品的规范伦理学内容。不用说,甚至在规范伦理学的意义上,公共产品的范围比人权的范围大很多。
建议特别关注人权是由于几个原因。在全球化过程中,经济和商业已经远远超越国界,无论国际的还是全球的联系都与日俱增。通过这个过程,无论私人还是公共产品的范围都被戏剧性地扩大了。伴随着这种扩展,对商业和经济普遍规范标准的要求日益增长。自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以来,道德(和法律)框架的人权已经发展到广泛接受的程度,尽管对于是否存在可比较的替代选择的普遍伦理框架问题上并非没有争议。而且,在新千年,对商业和人权的全球关切已经非常强化。2008年,约翰·鲁杰,联合国秘书长有关人权、跨国公司和其他商业企业问题的特殊代表,声称所有的人权都与商业相关:公民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权利,包括发展权在内;总共30种权利(UN 2008)[1]所有的人权清单包括(UN 2008,§52):劳工权利:结社自由权;组织和参与集体谈判权;非歧视性权;废除奴隶和强迫劳动权;废除童工权;工作权;同工同酬权;平等工作权;公平满意的报酬权;工作环境安全权;休息休假权;家庭生活权。非劳动权利:个人的生存权、自由权和安全权;免于酷刑或残忍、非人或有辱人格的对待权;依法平等承认和保护权;公平审讯权;自决权;行动自由权;和平集会权;结婚和组建家庭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坚持意见、信息自由和表达权;政治生活权;隐私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包括食物、衣服和住房);身体和精神健康权;获得医疗服务权;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获得科学进步好处和保护作者利益权;社会安全权。。2011年,联合国发布了有关商业和人权的指导原则(UN 2011),自此好像已经集中了日益增长的发展势头。鲁杰的《正义的商业》一书(2013)是这种发展和联合国框架最新影响的一个绝佳例证。
公共产品的两个标准可以很容易地得以运用于人权问题上。非排他性意味着没有人应该被排除在任何人权之外。换言之,所有的人应该享有所有的人权。非竞争性意味着任何人享有任何人权,不应该减少对其他任何人权的享受,无论是独自或他人享用。换句话说,在人权之间没有妥协取舍是可以接受的。例如,政治生活的权利不应该损害思想自由、良心和宗教的权利,反之亦然;或者结社自由的权利不应该消极地影响非歧视权利,反之亦然。
超越负面影响的排除,我们可以证明,独自享有或者任何人享有任何人权,相对于享有其他人权来说可以保持中立。例如,行动自由可以不影响免受折磨的权利。此外,享有一项权利甚至可以强化其他权利的享有。例如,适当生活水准权利(包括食物、衣服和住房)能够加强工作和教育权利,反之亦然。
人权的界定如同伦理上要求的公共产品一样,它显然对国家和政府间组织具有深远的含义,因为要求多个层次的集体行动(它是一个超越这篇论文的范围广泛的课题)。目前,我们可以简要概述有关“企业责任”的三种意义,正如联合国指导原则所规定的一样[1]见乔治·恩德勒:《联合国有关商业和人权的指导原则的一些伦理意蕴》,转引自奥利弗·F.·威廉姆斯主编:《可持续发展:联合国契约、千年发展目标和公共善》,〔诺特丹〕圣母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一,除了国家具有“保护人权”的“责任”之外,跨国公司和其他商业企业“有责任尊重人权”并帮助“治理侵犯人权”。换句话说,公司除了生产私人产品之外,必须为此类公共产品做贡献。第二,贡献公共产品需要一个动机,超越于公司的自利动机,包含利他动机。不存在前定和谐,能够调整排他性的自利行为,以生产一般的公共产品并特别对人权予以尊重。第三,贡献公共产品不只是对社会的一种“慈善捐赠”(或额外的工作),毋宁说,特定的一系列公共产品(诸如法治和人权,社会习俗,技术知识,教育技能和健康状况)实际上是生产私人产品的前提条件。因此,公司具有道德义务,认识到这些社会投入,把它们应付的份额“返还给社会”,包括尊重人权和治理侵犯人权的问题。这样,把一个社会的财富创造理解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结合,可以澄清和强化公司的人权责任[2]见乔治·恩德勒:《未来十年中商业和经济伦理的三个主要挑战:财富创造、人权和全球宗教的积极介入》,载《商业和职业伦理学杂志》2011年第30期。。
六、结语
在探讨关于“商业和更大善”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已经按照几个步骤走了下来。“商业”不应该与整个“社会”完全相联;它不过是经济的一部分,因此,需要将其置于经济系统中来理解。我们建议把经济系统以及商业的目的界定为广义上的财富创造。从而,财富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私人财富和公共财富的结合,拒斥仅仅聚敛私人财富和公共财富的极端的财富概念。私人财富和公共财富结合的这个特征,详细说明了以财富创造为鹄的经济系统的三种基本成分:(1)所有权和决策属于私人和公共行为者所有;(2)基于市场和政府机构的信息和经济交易的协调;(3)创造财富既需要自利动机,又需要利他动机。为了给公共产品概念提供一些实质性的东西,我们建议把人权定义为伦理上要求的公共产品,体现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然后,我们把这个概念与“企业责任”联系起来,正如联合国有关商业和人权的指导原则所规定的那样。就此而论,“商业和更大善”使得尊重人权和促进对侵犯人权的治理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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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平啸〕
The Purpose of Business and the Greater Goodness: the Combination of Personal Wealth and Public Wealth
Author:George Enderle(USA)Translator:Zhang Zhidan
The purpose of business has been believed to maximize profits in pursuit of the increase of personal wealth.But actually,the combination of personal wealth and public wealth is the greater goodness.Businesses must be considered as part of an economic system rather than the whole system.This definition determines that wealth is the combination of personal wealth and public wealth,excluding not only an individualist concept of personal wealth but also a collective concept of public wealth.To enterprises,since human rights are defined as public products,they should take the responsibility for providing these public products.
business;personal wealth;public wealth;the greater goodness;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enterprises;human rights
乔治·恩德勒,美国圣母大学门多萨商学院教授
张志丹,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暨马克思主义与价值哲学研究所副教授 210097
原文发表于:Business and the Greater Good.Rethinking Business Ethics in an Age of Crisis.Edited by Knut J.Ims and Lars Jacob Tynes Pedersen;Cheltenham,UK:Edward Elgar Publishing,2014.译文题目为译者根据文意所加。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2BKS069)以及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