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司法系列专题之七域外检察亚洲篇
2014-05-04本刊编辑部
海外司法系列专题之七域外检察亚洲篇
由于不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诸多因素存在差异,政治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发展的脉络也不尽相同,使得世界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职能和权力差别较大,从而形成了各个国家别具特色的检察制度。比较世界各国检察制度间的差异,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检察体制的建设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就让我们从亚洲近邻开始,一同踏上探索世界检察文化的漫漫长路。
新加坡:领导者无人事权
新加坡检察官的人事关系不受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的管理。在新加坡,有一个名为“法律服务委员会”的专门机构负责遴选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人才,委员会的负责人是高等法院大法官而不是总检察长。根据总检察署的需要,法律服务委员会对想当检察官的人员直接进行招录考试,符合条件的就可进入检察机关服务。
同时,新加坡检察官的管理也由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每年总检察署各法律部门的负责人都要集中对每位检察官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再将评估结论报总检察署,总检察署对检察官的使用和晋升提出建议,由法律服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公共服务委员会审定。
根据检察官的工作表现及任职经历,法律服务委员会可以调任检察官为初级法院法官,也可将其向总统推荐并由总统委任其为高等法院法官。而对总检察署中除检察官外其他人员的管理则不由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而是直接由公共服务委员会负责,与政府部门一般公务员采用相同的管理方式。
此外,新加坡总检察署并无单独针对检察人员办案的约束制度,但要求各位检察人员独立办案,自觉接受公务员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同时,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不能干预各位主控检察官办案,这使得检察官们能够放手办案,有效防止了“看领导脸色办案、错案无人追究”的尴尬局面。
韩国:独立办案的检察官
韩国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非常独立的。虽然司法部长在司法行政机关中拥有至高无上的管理权,但也只能从整体上对检察官进行行政管理,却没有权力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情况指手画脚。检察长有权指导和监督下属的检察官,但这种监督也仅限于防止检察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犯错误和保持行使检察权的统一性。
在具体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只有检察官本人才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他们可以决定立案、发起和终止刑事调查、指挥司法警察工作,也能适时撤销或改变控罪,连司法部长也无权干涉具体案件的侦查。与之相应的制度设计是,在韩国检察机关内部,检察官流动很快,一般两年至三年要进行调换,从而防止检察官由于权力过大而产生腐败。
微观察
韩剧中的检察官
在韩剧中,也会出现不少检察官的形象,其中有许多剧中的男主角就是检察官。在《看了又看》里面,郑宝石演的检察官朴基正年轻有为、事业有成,女主角的父母为女儿能找到一名检察官做丈夫而感到无比自豪,经常说自己大学毕业做护士的女儿高攀了,仿佛是不知多少年修来的福分一样!
《待到春花烂漫时》里的男主角李正道出生在一个两代都是诈骗犯的家庭,这个毕业于法律系的年轻人,不想像爷爷和父亲那样过着到处被人追赶的日子,于是他的梦想就是成为一名检察官。最后,经过他的努力,也的确成了一个正义感十足的检察官。还有《豪杰春香》里的李梦龙,他为了爱,决心改变自己,终于使自己从一个只会打架的不良少年,成长为一个事业有成的检察官。
从这些韩剧中,我们可以感觉到,在韩国,检察官是一个很让人羡慕的职业。电视剧中的这些男主角都以能当上检察官为荣,即使开始的时候不是检察官,也以当上检察官为自己的奋斗目标。
《豪杰春香》里的李梦龙积极调查黑社会组织假借拍摄电影洗钱的事件,结果遇到了不少意想不到的困难。可见,韩国检察官可以介入对黑社会犯罪的调查。按照韩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检事的侦查权涉及全部侦查领域。因此,韩国人称检察官为“刑事犯罪侦查之王”。
在《新娘十八岁》里,权赫俊检察官的工作内容还包括给案件制定侦查计划。这是因为,在韩国实行的是检察引导侦查制度,韩国警察并不能独立办理案件,所有案件必须通过检察官,由检察官决定要取哪些证据,如何取证,然后指挥刑警工作,最后由其出庭指控。
根据韩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实行的是检察官独任制原则,也就是说检察官对于自己负责的案子独立侦查、独立判断并作出决定,也要自行承担责任。整个案子的过程包括起诉都是以检察官个人的名义完成的,而不是检察院的名义。上司只能对案件提出建议权,无权改变主任检察官的决定。在《豪杰春香》里,李梦龙追查案件的过程中,被有日本黑社会背景的朴社长所陷害,但是李梦龙对于黑社会的威胁毫不妥协,在他的努力下,朴社长一伙终被制服。
《待到春花烂漫时》里的李正道为了成为检察官经历了非常曲折的过程,因为韩国每年举行的司法考试要分三次进行,通过率极低。待到通过司法考试,要成为一名检察官,还有非常严格的任职程序和条件。
韩国检察官难当,所以不少韩剧为了突出男主角的才干,才把男主角的职业设定为检察官。检察官因而也成了许多片中女主角的“白马王子”。
在韩国,各级检察机关除有权力和责任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外,还负责对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广大公众整体利益的案件进行调查,这类案件是指与重大经济丑闻、团伙犯罪以及执行公务的官员贪污受贿有关的案件。
检察官调查案件的最终目的是提出指控和对罪犯进行适当的惩罚。在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检察官可以考虑放弃指控,也可在法庭的判决作出以前,增加、消除或变更指控的罪名,甚至可以在初审判决作出以前撤销控罪。
在刑事审判程序中,韩国检察官站在与被告相对的立场上,然而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他们仍有义务去保护被告的利益。如果案件的判决结果损害了被告的利益,检察官也会要求法庭公正地适用法律,甚至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日本:完善的任职保障体系
日本制定了专门的《检察官薪金法》,建立了单独的检察官工资序列,并随国家公务人员的工资增减情况同步浮动。从工资总体水平看,检察官的工资水平与法官基本一样,但远远高于一般国家公务人员。除法律规定的工资外,检察官还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奖金和津贴。津贴主要根据地区差异确定,奖金则视个人工作表现决定。此外,检察官和辅助人员退休后的退职金也非常高,足以维持比较体面的生活。
在日本,检察官的社会地位非常受尊崇。为保障检察官独立公正地履行检察权,《检察厅法》赋予了检察官仅次于法官但优于一般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检事长、检事和副检事因检察厅废止或其他原因成为冗员时,可发给半额工资,等候补任;检察官除受合格审查会的审查免官或因检察厅废止等成为冗员外,在任职期间无失官、停职和减薪之忧。这些身份保障免去了检察官的后顾之忧。
除了注重检察官的任职保障,日本还非常重视检察官行使职权的相对独立性。在日本,检察官被纳入内阁法务系统,但法务大臣对个别案件的侦查或处分仅仅有权指挥检察总长。这种对于具体案件仅能指挥检察总长的规定,目的就是要将法务大臣与第一线的检察官分离开,防止检察机构受政治干预。
事实上,法务大臣的指挥权也极少使用。上世纪50年代,在“造船渎职案”中,自民党干事长佐藤荣作涉案,当时的法务大臣犬养健史无前例地行使了指挥权来干扰检察官办案,致使案件无法继续侦办。在舆论的批评下,法务大臣犬养健引咎辞职。以后的法务大臣都知道行使这一权力将面临各方面的质问,因此都十分谨慎。在后来的田中角荣首相受贿案、执政党首脑金丸信案等大案中,法务大臣都不敢贸然动用指挥权干涉检察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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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检察风云》新媒体部
本期部分资料摘自《东方早报》、《检察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和《人民检察》的有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