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议案规定修订草案》修改
——细化议案工作流程 进一步规范代表议案工作
2014-05-04蒋天伟
上海人大月刊 2014年12期
《代表议案规定修订草案》修改
——细化议案工作流程 进一步规范代表议案工作
适当放宽了对代表议案中方案部分的要求。议案核心内容是方案,修订草案对代表议案中方案的要求是“应当切实可行”,有代表提出议案的方案部分应由政府相关部门或者专业部门完善。一审后的修改平衡了代表意见和上位法的立法意图,规定代表议案中方案部分应当有具体内容。
根据代表意见明确了对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后形成的代表议案的处理程序。有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后形成的代表议案不在大会期间处理,也不宜视为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但可以准用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的处理程序。修改后的内容明确了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后形成的代表议案,准用对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的处理程序。
根据委员意见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情形,规定了书面答复代表。为保障答复的全面完整,根据委员的要求修改为由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供处理意见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书面告知代表,并说明理由。
根据代表意见对复议人数要求以及复议提出时间作了调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不作为代表议案的决定有异议的,提出复议的最低人数要求由“半数”修改为“不少于10人”。同时为了更好地保证代表行使复议权利,充分说明复议理由,采纳了代表意见,将提出书面复议要求的时限提前至“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的二十四小时前”。(蒋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