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发展蚕桑专业合作社
2014-05-02蒋佳
蒋 佳
(四川省蚕业管理总站,四川 成都 610041)
规范化发展是合作社争取政府政策扶持和金融支持的重要前提,更是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我省蚕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规范化的蚕桑合作社应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组织结构的规范化,健全的“三会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体系,社员大会的定期民主召开,合作社组成人员结构的合理性三个方面。二是管理机制的规范化,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体系,有明确的合作社章程,产权明晰;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社员入社退社自由。三是财务制度的规范化,有健全的、公开、透明的财务运作机制和盈余分配制度。四是生产经营服务的规范化。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应遵循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1 蚕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
图2 蚕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图
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理事长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规范化的合作社应同时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监事长,较大型的合作社应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根据蚕桑发展现状,经营机构由办公室、财务部、生产技术部、市场营销部和基地开发部组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1 社员大会
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体成员组成,负责就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集体行使权力,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1人1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1.2 成员组成
蚕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一般以本社、本村或是本镇的蚕农组成,要注意注重吸引企业、科研单位的技术、管理人才加入,为合作社的发展配备多元化的人才。
1.3 外聘规定
根据合作社具体需要,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按照成员大会决定聘任经理和财会人员。
1.4 竞业限制
理事长、理事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执行监事或监事;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人员,不得兼任合作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经理和财会人员;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其他蚕桑合作社的相关职务。
2 蚕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机制的规范化,简单的说就是要做到依法照章、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2.1 产权结构
合作社属于全体成员共同所有,蚕桑合作社可以以土地、资金、技术等入股,合作社需明确登记成员对合作社的出资情况,明晰产权。
2.2 决策
成员地位平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1票的基本表决权。对于合作社的重大事项需要召开社员大会进行集体决策,一般采用1人1票制,少数采用1股1票制。从法律上防止了少数出资额或者交易量 (额)较大的成员对专业合作社的操纵。对于日常一般事务,由合作社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讨论进行决策,再向社员告知。
2.3 监督和激励
合作社与社员之间互相监督,一方面,合作社的监事会或者核心社员对社员的蚕茧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对违反合作社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另一方面,合作社定期对财务进行公开,向社员大会汇报工作,接受社员的监督。合作社对社员的激励一般都是经济上的,通过分红的方式促使社员按照合作社的规范进行生产销售。
2.4 风险保障
由于蚕桑生产过程的高风险性,为了确保合作社的顺利运转,一般会从利润中提取一定额度的风险保障基金,也可以通过发动社员缴费形成专门的风险基金,用于弥补因市场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合作社亏损,要注意风险保障资金的专款专用。
2.5 培训和创新
合作社为社员提供了行业沟通、信息交流的平台,由合作社能人或者外请专家对社员进行技术培训,着重培训的时效性和操作性。合作社鼓励社员在种养殖技术、销售渠道、品牌创建等方面的创新,予以一定的配股或者经济奖励。
3 蚕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合作社财务制度规范主要包括五点内容:有健全财务制度和章程,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专门会计人员,有合理的盈余分配方案,留足公益金和公积金。
3.1 财务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额)。并且把与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进行分别核算记入合作社成员账户表。设立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3.2 盈余分配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3.2.1 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返还时间可以按年度或者按每个蚕期结束后进行。
3.2.2 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3.3 筹资模式
3.3.1 引导、鼓励成员出资。强化成员对合作社出资意识,将资金、土地、技术、实物、信息、销售渠道等均可作为出资项目参与筹资。凡是向合作社出资,合作社均给予成员一定的资金配股,积极引导合作社开展内部资金互助,为成员之间调剂资金,保障生产的正常运行。
3.3.2 吸引民间融资。吸引村镇集体融资,吸引民间相关蚕桑企业加入合作社或者向合作社投资。
3.3.3 争取农村信贷资金。将合作社作为一个市场化主体,争取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商业银行资金。
3.3.4 争取财政扶持资金。充分利用好上级一系列扶持政策,及时与县财政局沟通,积极为合作社争取项目资金扶持。比如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综合整治、中低产田土改造、水土保持、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
4 蚕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服务
蚕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服务中要做到“合法、合情、合理,”遵循法律法规、以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牢记助农兴蚕的使命。
蚕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应以“对内服务、对外盈利”为原则,区分对待认股社员、未出资社员和一般联系农户,通过对权利的划分,保护入社社员的权利并能够吸引更多蚕农加入合作社。根据合作社的具体情况进行权利界定如表1。
表1 不同类型成员的权利
5 蚕桑专业合作社的提升与发展
5.1 注重因地制宜,发展形式多样、功能多元的蚕桑专业合作社
蚕桑产业涉及到桑树的种植、蚕的养殖、茧丝的加工,横跨农业、工业、服务业三大产业,并且环环相扣、联系紧密。产前生产资料复杂多样、产中技术操作要求严格、产后产品处理灵活多变,蚕桑合作社要注重因地制宜,不搞形式、功能的“一刀切”。既可以发展类似企业性质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社,也可以发展类似公益组织、以服务为目的的合作社。
5.2 着重服务功能,提升蚕农组织化专业化水平
与其他产业不一样,蚕农生产的主要产品(蚕茧)的自我消化能力较低。因此,合作社要特别注重对市场的开发,合理利用“农户—合作社—市场”、“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市场”和“农户—合作社—专业市场—市场”等进入市场的途径,确保蚕茧销路通畅、价格合理。除此之外,蚕桑合作社的发展之初要着重服务功能,为社员提供统一的技术服务、统一的品牌打造服务、统一的生产资料供应渠道、统一的销售渠道、统一的生产质量控制标准,在社员较多、规模较大、发展稳定后再注重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建设。
5.3 着重人才培养,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目前,在蚕桑比较效益下滑、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的背景下,从事种桑养蚕的蚕农基本为“3899”部队,给蚕桑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挑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和规范化发展可以提升整个产业的效益,吸引并且留住一些愿意在农村、在桑园致富的青壮年,合作社要注重人才培养,通过就地培训、外出交流学习等方式培养专业的理事长、技术人员、种养大户、后备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