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芝药业的刑案之危
2014-04-29赵静
10月13日,康芝药业(300086.SZ)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海口市中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受理四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
公告显示,谢辉、深圳市日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徐海青、罗增亮等四原告认为其遭受的投资损失与康芝药业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法定因果关系,康芝药业应承担赔偿责任,索赔金额共计为78909.61元。
A股市场上因虚假陈述遭到投资者索赔的案例比比皆是,如原绿大地公司就因虚假陈述遭投资者索赔,该案的民事索赔现在还在审理过程中。此外,近日五粮液(000858.SZ)也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后达成和解协议,五粮液向141名原告一次性支付1344万元。
康芝药业则是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被提起民事诉讼的创业板首例民事索赔案件。虽然此前创业板上市公司如巴安水务(300262.SZ)等被证监会处罚,但巴安水务却因虚假陈述被揭露后股价上涨而没有被投资者提起诉讼。康芝药业就没有这么幸运了,未来是否还有投资者会加入康芝药业的民事索赔案件当中呢?康芝药业未来又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
“鼓励造假”的处罚
康芝药业民事赔偿诉讼案的法律依据是,2014年7月1日,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号),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海南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康芝药业曾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应计未计期间费用,虚增2011年和2012年利润分别为238.4万元和230.7万元。正是因为做此虚假陈述,康芝药业遭到海南证监局的处罚。
针对康芝药业上述虚增利润的行为,海南证监局决定对康芝药业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裁洪江游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时任副总裁洪江涛、财务总监刘会良、副总裁洪丽萍等高管及独董亦受到相应处罚。
与南纺股份(600250.SH)财务造假案一样,康芝药业的处罚结果当时就引发热议,有业内人士曾直接对媒体说,“这样的处罚结果是在鼓励造假”。尽管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但康芝药业的真面目或许还并未完全展露。
据相关媒体报道称,在海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之外,康芝药业仍有不少违规疑点,尤其是“私用印章是否导致虚增收入”,康芝药业2011年和2012年聘请的审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此次也逃过了处罚。
康芝药业虚增利润的2011、2012年,中审亚太均出具报告称其“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康芝药业于2010年5月上市,当年实现净利润1.39亿元。但在其上市后的首个完整会计年度,净利润便出现“滑铁卢”,虚增后的净利润也才281.6万元。
根据海南证监局的调查结果,通过提前确认收入和应计未计期间费用方式,康芝药业2011年虚增利润合计395.32万元。如挤去水分,康芝药业2011年的净利润为-113.7万元。
虚增利润金额虽然不大,但导致康芝药业2011年净利润扭亏为盈,对整个的财务报表影响也很大。如康芝药业于2010年5月上市,而2011年就亏损了,这样上市公司的业绩就比较难看了。
康芝药业虚增利润的违法行为与绿大地、万福生科(300268.SZ)等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性质是一样的,而绿大地、万福生科却受到证监会的重罚,且相关负责人已承担了刑事责任。虽然康芝药业虚增的净利润金额不大,但这让康芝药业的业绩亏损变为了盈利,这严重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行为。
索赔后的刑案之危
康芝药业维权投资者代理律师许峰介绍称,“在海南证监局对康芝药业做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在2012年2月23日到2013年5月23日之间买入康芝药业股票,并且在2013年5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康芝药业股票的投资者,可向康芝药业发起索赔,要求康芝药业赔偿其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是中国法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同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也做出了规范。
就上市公司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中国法律设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不同层面的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上市公司因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所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依据是行政处罚书和刑事判决书。
其次,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上市公司因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所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再次,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是上市公司因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所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08年下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中的第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予以追诉。
就康芝药业的案件而言,接受《证券市场周刊》记者采访的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袁军律师称,“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经对其做出行政处罚,而股民已经向海口中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排除康芝药药业未来有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如果因违规披露或不披露信息造成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追诉标准,则康芝药业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看,证监会认为,康芝药业当初的违规披露行为还不足以移交司法。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了康芝药业股民索赔案,虽然目前索赔金额不大,但不排除未来还会有投资者加入到索赔的行列中来,一旦法院审理判决康芝药业赔偿总额超过50万元,那么将倒逼司法介入康芝药业的违规信息披露案。
自200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实施至今已经整整十年。在这十年中,投资者以该司法解释为维权法宝,成功向约70多家上市公司提起了虚假陈述索赔诉讼,其中最大的是东方电子案,获赔金额是4.42亿元,参加起诉的原告近7000人。
2012年底的股民诉东盛科技(600771.SH)案,加入诉讼的148名原告全部获赔,获赔金额1300万元。仅2013年以来,就有佛山照明(000541.SZ)、绿大地、万福生科等多家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的刑事判决。
但是,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因违法违规成本过低,虚假披露、欺诈上市、粉饰报表等丑陋行为依然屡禁不止,一个接一个违规的上市公司浮出水面!期待修订后的《证券法》加大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以此肃清证券市场造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