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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鼠”行动应更规范

2014-04-29王群航

证券市场周刊 2014年21期

2014年“老鼠仓”被曝光的速度和数量,已超越以往各年的存量总和。市场各方倍加关注,并有很多困惑和思考,以下仅是我的一些观点。

为何2014年“老鼠仓”暴增?

关于“老鼠仓”的数量骤增,给人的直接感受是:2014年基金市场为什么会这么乱?在经过15年多的发展后,基金市场出现了什么样的系统性问题?

事实上,2014年基金市场运转很正常。从已知信息看,这次查“老鼠仓”所使用的数据,最早可以追溯到2009年,也就是说,2014年曝光的“老鼠仓”行为,主要是在过去五年里发生的事情,2014年没有新案件发生。

2014年对以往“老鼠仓”事件的曝光,不仅局限于基金经理,而且纵向向前延至基金公司研究员、券商研究员,向后延至基金公司交易人员和清算人员、托管银行清算人员等;横向则扩展到券商资管保险资管投资经理,以及私募基金等,监管范围扩大,绝对数量由此显著提高。

证监会过去到底是如何监管的?

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7)》出台,证券从业人员内幕交易以及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交易罪正式写入刑法,这成为证监会对“老鼠仓”案件认定的重要分水岭,也是此次大范围稽查所使用的超级海量数据的主因。

过去几年发生的事情,时至今日才披露出来,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监管流程的重塑,监管人力的大量增加,计算机技术的进步,大数据分析方法的飞跃与成熟,尤其是文本发掘能力的引入、账户关联算法的提升等。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过去对“老鼠仓”等行为的市场监管,更多是从“事前”角度进行;2014年以来,随着相关技术与方法的到位,“事后”稽查工作终于有效开展;今后,“事中”监控将成为常态。

投资者丧失信心会否导致基金市场消亡?

基于管理层严格有效的监管,公募基金行业成为国内资产管理行业的标杆。

即使出现过那么多“老鼠仓”案件,公募基金行业依然取得了良好发展,并成为资产管理行业里其他子行业竞相学习的榜样。今后,在证监会“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背景下,行业发展只会更好。

新《基金法》规定了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我们希望相关的执行细则能够明确,能够让从业人员有一个良好的投资氛围,让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

投资者的损失该如何赔偿?

一有“老鼠仓”事件发生,很多投资者立刻就想到赔偿。投资者在要求赔偿前,是否认真思考清楚这几个问题:1.做“老鼠仓”不一定都赚钱,如汇丰晋信的钟小婧就亏了。2.做“老鼠仓”不一定赚了很多钱,如马乐累计交易金额超10亿元,获利1800多万元,总收益率不足2%。3.“老鼠仓”是否一定与某些基金、某些持有人的投资损失有因果关系?损失数量是否能被精确计算出来?4.股市每天的成交金额超千亿元,影响股价的因素很多,难道仅仅由于某些“老鼠仓”的微量买和卖,就一定造成相关股票价格的下跌和基金净值的减少?5.退一步看,如果“老鼠仓”的确造成净值的减少,那些申购人是否要“补差价”呢?6.在相关基金有“老鼠仓”行为期间,同时做了申购、赎回的投资者,是否遭受了“损失”呢?

当前最重要的是,相关基金公司不能因涉案“老鼠仓”的基金经理由于个人原因已经辞职而把责任推脱得干干净净,因为各个“老鼠仓”案件都是相关基金经理在职时的行为。在“老鼠仓”发生后,投资者更想见的是相关基金公司的明确态度,以及各种亡羊补牢的行为。“老鼠仓”行为不断涌现,却没有一家基金公司受罚,令人不可思议。

作者为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