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思院士制度
2014-04-29顾海兵
2014年6月的两院院士大会及其对院士章程的修改,我有话要说。当然,不会跟风,不会从众,只说自己想说的话。
这次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章程》的修订,主要内容有四:一、取消了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区市政府、各单位的院士推荐提名,提名只限于院士推荐和有关学术团体推荐;二、新增了对院士最终候选人的全体院士投票终选环节,改变了传统的通告方式;三、如果院士个人行为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严重不端、严重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劝其放弃院士称号;四、情节特别严重及危害国家利益、触犯国家法律的,撤销其院士称号。
显然,这次修订涉及了院士候选人提名途径、院士增选机制和退出机制这些重要内容。目前所看到的舆情,都是叫好。然而,我的意见是,院士章程的修改总体有进步,但部分有退步,在实质上进步有限,依旧存在严重缺陷。
剖玄析微
这次修改的主要亮点是修改了院士候选人提名推荐途径,至少在形式和程序上减少了来自政府的直接干预,取消了国务院各部门、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如省部级企业集团等)的院士候选人的直接提名和推荐权,院士的候选人提名只限于院士直接推荐和有关学术团体。应该说这是一个比较大的进步。
然而,仔细推敲,这里的有关学术团体含义不清晰,更重要的是,中国的学术团体有足够的独立性吗?依据目前的管理体制,中国的学术团体,自然科学类大多归到中国科协,社会工程类则比较复杂,有的直接享有高的行政级别,比如法学会,有的归到中央宣传部,有的归到国务院某个部门。即使是中国科协,也依旧拥有行政级别,大体属于公务员系列,并非独立的学术共同体。
在中国的官本位体制下,院士提名推荐堵住了前门,后门则很难说了。因此,在基本土壤不变的条件下,改革的进步作用是相当有限的。
增选机制新增了对最终候选人的全体院士投票终选环节,这一改革符合国际潮流,也是应有之义,其改革具有法治的意义、程序的价值,也是院士权利的体现,当然是一个进步的变革。
至于院士退出机制,这次的改革乏善可陈,甚至还有退步。首先,降低了可操作性,退出机制更加虚化。
过去的规定是: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丧失科学道德,违背院士标准,有不少于五名院士书面提议,要求撤销其院士称号时,由其所在学部常务委员会受理并审议后,通过本学部全体院士投票表决,可作出撤销其院士称号的决定。参加投票表决的院士人数,不得少于本学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赞同撤销其院士称号的票数不得少于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该项决定,需经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审查批准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这次居然过度简化为:如果院士个人行为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严重不端、严重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劝其放弃院士称号。上述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及危害国家利益,触犯国家法律的,撤销其院士称号。
其次,院士退出标准被降低。过去的标准是丧失科学道德、违背院士标准,现在居然修改为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严重不端、严重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才劝其放弃院士称号。这里用了一系列的严重字眼,显然是不合适的。不要说严重违反,轻度违反都不可以做院士,院士的标准必须高于一般的教授标准。严重违反科学道德不是院士要不要退出,而是教授资格首先取消,院士资格自然取消。更加不能理解的是,还要情节特别严重才撤销其院士称号。
再次,所谓触犯国家法律就撤销其院士称号,是不科学的。并非触犯所有的国家法律都要撤销其院士称号,应该是和学术有关的法律,和学术无关的法律,比如偷盗、伤人、醉驾等,即使违法后被判刑,其院士称号也不应该被取消、撤销或剥夺。罗马的归罗马,凯撒的归凯撒。“文革”期间抓其一点否定所有的做法必须改变了。
最后,劝退实在是莫名奇妙的用词。只有傻瓜在劝退的时候退出,为什么?院士的巨大利益所致。据说,社会上一直异议的“烟草”院士,在所谓长时间劝退之下,依旧不退,这就是明证。
回归荣誉
如果撇开这次院士章程修改的局部不论,院士章程的基本问题究竟是什么,也就是决定院士制度质量的院士章程究竟存在什么问题?也许在这个话题上见仁见智,但笔者一直坚持认为,院士章程或院士制度的基本问题就是:把院士定位为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这既不符合科学,又不民主。由于这一制度性规定,所以产生了后续一系列问题。
先说最高学术称号。依据笔者对发达国家这一制度的研究,国外类似院士的名号都是来自学术共同体,即一些务虚的学会,绝不是实体的研究机构。比如,美国国家科学院、英国皇家学会、法兰西学会等。美国国家科学院,也有译为美国科学学会,是美国科学界荣誉性及政府咨询机构,非政府部门,是民间非营利自治组织。而且,加入该学会并不比加入美国数学学会或物理学会就显得高一等,它和所有美国其他学会一样都是平等的,只是不同的组织、不同的标准而已,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当然,成为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是件高兴事,这是一种明确的个人荣誉,因为这是同行对自己所做科研工作价值的公认,但这绝不是最高荣誉。由于中国的院士章程把院士定性成最高科学技术称号,如此任何院士,不管他实际水平如何,只要是院士,他就永远是最高的,没有任何人可以超过他,他就可以称王称霸,不容辩论争论。由此,任何一个单位,只要拥有院士,它就拥有这个学科的最高,任何其他单位就不可能超越它,最多另一家拥有院士的单位可以和它平起平坐。
如此,院士无论怎样都决不能退休,哪怕根本不能履行教授的责任,只要他活着,就必须给他留编制,这不仅是本人的需要,也是单位的需要,并且单位的需要更加强大。如果有院士提出退休,单位是断不能答应的,甚至单位所隶属的部门或省也是不能答应的。
由此,新人的进入空间自然受到一定限制。不容置疑,这里的最高,是不符合科学的,是反科学的。因为,科学告诉我们:没有最高,只有更高。
再说所谓国家设立。院士作为学术称号,其人作为学术团体的成员,在本性上应该远离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应该属于非政府组织,所以,本就不应该是国家或政府设立的学术称号。国家或政府可以有其他途径,如资助、表彰,授予荣誉。而学术称号本身属于学术界内部的事情,国家不该介入,特别是在章程上在制度上更不应该明文规定。
由于国家的介入,干预就必然产生,特别是在中国官本位体制之下,这样的干预就必然是过度的、弊端丛生的。比如,过去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省区市政府的院士提名推荐。由于国家的介入,所谓院士的国家特殊津贴,就名正言顺地发了,甚至还是享有免税特权的。
上行下效,中央发放院士津贴,地方、单位当然跟进,院士就会得到不同名目的津贴或补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地方之间发放标准不同,又人为地造成所谓的经济差距或不公平。
相比之下,海外的院士(会员),不仅没有来自国家的补贴,依据一般规则,反而要向学术组织缴纳会费,长期不交会费,必须退出。
学术团体必须回归学术,学术的事情必须由学术界决定、由学术独立决定、由学术民主决定、由学术自治决定。这是民主的要求,这是民主的宽化和深化,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的。
学界自治
邓小平先生说过,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变成好人,不好的制度则让好人也变成了坏人。其实改革开放30多年,所有的经验归结到一点就是制度的变革,游戏规则的变革。为什么人还是那些人,中国经济却有巨大的增长?原因就在于制度变了,官权小了、民权大了,老百姓的自由度大了,不再被计划了,这是充分相信百姓的自我能力。同样学术界也是如此。只要放手学术界,无为而治,学者完全可以解决学术的问题。
现在的中国为什么没有大师,为什么有所谓钱学森之问?就在于学术生产力的解放还没有实现。只要尊重科学、民主、学术界,当下院士所存在的问题,比如道德、水平、派系、特权、待遇、责任、兼职、走穴等问题,都会逐步解决,给点时间,给个制度,科学就有春天。
当下中国,确立了制度变革,谁来推动?靠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来推动是不靠谱的,不可能自我革命;靠政府推动则不合适。笔者以为应该靠作为最高立法机构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进行监督,由下设的教科文卫委员会来执行监督,没有这样的制衡,院士制度的质的变革是困难的。
为了实现这样的制度变革,首先要把院士大会从中国科学院剥离出来,作为实体的中国科学院是不应该包办虚体的院士大会,应该成立中国科学学会。同时,中国工程院原本就是虚体,应该直接变名为中国工程学会。如果一步到位,院士变名为会员,应回归个人荣誉;如果不能,则分步走,比如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老的继续叫院士,新的全部叫会员。如此,名正言顺,名实相符。因为皇帝或国王,与总统有质的区别。谁又会对一个会员顶礼膜拜呢?院士回归会员,会员回归学术、回归纯粹,院士也就不会再成为社会热点。
一句话,院士问题主要不是院士的问题。院士制度的变革任重道远。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