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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儿童保护给我国的启示

2014-04-29虞小明

课程教育研究 2014年1期
关键词:法律

【摘要】儿童保护在美国一直被社会各界当作头等大事在做,美国完善的儿童保护法律法规、健全的儿童保护机构和强大的公民意识,使得美国儿童权利受到侵害时,社会各界能快速运转起来,对事件进行有效处理。美国为此所做的努力值得我国借鉴和深思。

【关键词】儿童保护 儿童虐待 法律

【中图分类号】G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01-0030-01

美国对儿童的保护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被重视起来,政府及社会各界都将儿童保护当作头等大事来做。美国现有的儿童保护工作采取国家规划、投入、实施的“社会保护型儿童福利”模式。该模式的核心理念是,管教和保护儿童既是父母的责任,也是国家的责任。他们所做的努力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

一、美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

美国在儿童保护上从预防、保护、处理等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1899年,美国伊利诺依州制定了《少年法庭法》,开创了世界儿童立法的新纪元。美国国会1974年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The 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 (CAPTA))。该法案对“儿童虐待和忽视”进行了最低定义(具体界定留给各州来规定)。“儿童虐待与忽视”是指父母或照管人所实施的任何造成儿童死亡、严重肉体或精神伤害、性虐待或剥削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可能给儿童造成严重伤害的任何危险。最近一次于2010年12月10日修訂(the CAPTA Reauthorization Act of 2010)。[2]美国陆续于1980年通过了《收养资助和儿童福利法》(AACWA)、1984年通过了《儿童保护法案》、1997年通过《收养和安全家庭法案》(ASFA)、《2000儿童虐待预防与执行法案》以及《保障儿童与家庭安全法》(KCFSA)、《儿童虐待与忽视2005》等一系列法案。[3]这些法案明确界定了美国儿童保护工作的对象、任务,赋予机构介入家庭实施干预措施的权力。各州随之根据这些法律对虐待和忽略儿童制定出了本州的相关法律。

二、美国儿童保护机构

在美国,最上层的儿童保护机构是联邦政府的儿童与家庭局,其隶属于美国卫生和公共服务部,是儿童保护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联邦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订规划、方案;监督、评估各州执行情况以及提供资源。其次是设于州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由于各州行政相对独立,所以所设机构有所不同)。该机构在负责监管联邦儿童保护项目的实施和执行的同时,负责制定本州的儿童保护政策和儿童保护服务计划,筹措资金,帮助县、市以及公、私地方机构执行保护项目。最后是设在县级政府的人力资源服务部。该机构主要负责有关儿童保护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开展联邦和州的儿童保护项目。在市、县常设有儿童保护服务办公室,主要从事紧急情况反应、家庭维护、家庭团聚、永久安置、宣传预防等工作。另外美国也有众多的私人儿童保护机构等。

目前,在美国儿童保护中起着特别重要作用的机构是儿童福利局。这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当儿童处于危险中时,他们有权迅速采取行动以保护儿童;也可以在儿童被不当对待或忽视但是没有现实危险时为儿童的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4] 从最初虐待报告的接收到最终安置(接受报告-紧急救助-调查-借助资源-安置),这些事情通常由儿童福利局来做。

三、美国民众的公民意识

美国民众具有强大的公民意识。美国《独立宣言》就宣称:“所有人生而平等”,人人具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美国人民具有很强的独立意识、平等意识及民主意识,他们认为争取个人的独立、平等与民主,不仅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平等”意识常常体现在:生活中,人人享有生存权利;政治上,人人拥有选举权;教育上,人人拥有受教育权……所以儿童的生存权、平等权同样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儿童的权益不受侵害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四、美国儿童保护给我国的启示

借鉴美国儿童保护的相关措施,我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迅速着手实施儿童保护。

(一)以健全儿童保护法规为保障

中国现行的《妇女儿童保护法》全文5494字中,只有6处涉及儿童保护,且表述笼统;《未成人人保护法》存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失衡等问题。政府应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总体规划下迅速建立健全预防、处理儿童伤害事件的相关法律,切实保护儿童。立法应做到:一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对儿童伤害事件界定明确,对处理儿童伤害事件的执行程序规定明确。二具有保护的强制性。各司法机关建立强制执行机构,加强对儿童的强制保护。三具有适应各地的灵活性。各地方政府应健全相应的地方法规及实施细则,建立儿童保护应急机制,确保所有儿童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及时的救助。四与官员政绩相关联。建立儿童保护的指标体系,并将其纳入当地政府的评价体系。

(二)以建立儿童保护机构为重点

从中央到地方,我国应该设立各级各类儿童保护机构,以及建立专门的儿童受伤害事件调查处理机构,一旦出现儿童伤害,该机构立即进行调查并妥善安置儿童。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部门可设置儿童保护司、厅、局、室等,形成覆盖全国的儿童保护系统,各类机构权责分明,行动快捷有效。除政府机构外,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儿童保护自愿组织,这些组织应同样得到政府的鼓励与扶持,从而使政府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双轨并行,确保对儿童的全方位防护。

(三)以提高民众保护意识为根本

增强儿童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大公民教育投入,提高民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增强民众对儿童的保护意识,明了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使保护儿童成为社会共识,从而营造和谐家庭环境,提高儿童家庭保护力度。同时加强学校儿童保护教育,让儿童明白自己的权利,增加其自我保护意识,学会基本的保护技巧及寻求帮助的渠道,形成家庭、学校、社会三维一体的儿童保护民众共识。

参考文献:

[1][3][4]William Bowen, 张文娟,译.美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综述[J].中国律师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2005, (05)

[2]How the Child Welfare System Works. https://www.childwelfare.gov/pubs/factsheets/cpswork.cfm

作者简介:

虞小明(1985-),硕士研究生,从事学前教育基本原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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