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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的有限民主观

2014-04-29吴丹徐凤江

理论观察 2014年1期
关键词:哈耶克法治

吴丹 徐凤江

[摘 要]哈耶克的有限民主观认为现存的民主制度是一种“无限民主”,并非是真正的民主,这种民主对民主制度本身构成了极大威胁,反而与民主背道而驰,在他看来民主制度需要在法治之下展开。民主权力一旦失去法律限制,不仅无法保障个人权利,甚至必然将越过宪政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所划分的界限,最终侵害个人权利。哈耶克关于有限民主观的极富创新性和启发性的论述对于正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的民主建设而言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哈耶克;有限民主;法治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12 — 0045 — 02

作为政治哲学和政治生活的核心问题,关于民主观的争论促使人们开始反思已成为人类共同政治理想的民主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如何对于日益膨胀的国家权力加以限制从而保障公民应有的权利自由,也引导着人们对于民主这一问题的重新审视。高登曾这样评价哈耶克:“哈耶克要比罗尔斯、福里德曼、熊彼特或J·克拉克更重要,甚至比任何以经济学为基础而对政治哲学给出综合论述的学者更重要。”〔1〕哈耶克在其众多著作中表达了对于民主的观点,在他看来,民主制度需要在法治之下展开。民主权力一旦失去法律限制,不仅无法保障个人权利,甚至必然将越过宪政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所划分的界限,最终侵害个人权利。哈耶克的有限民主观对于正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所面临的如何深化宪政民主的发展这一亟待解决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有限民主观的理论内涵

当今的宪政民主社会中,公民社会的持续倒退,公民社会的基础也不断弱化,每个人都是这一过程的见证者。总的来说,哈耶克的有限民主观是建立在对于民主制度的渊源的追溯和对民主制度的现状的深入反思之上的。他认为西方国家现存的民主制度是一种“无限民主”,它其实并没有实现真正的民主,而是偏离了真正民主的轨道,他说:“人们几乎都在用‘民主这个术语来指称一种特殊种类的民主制度,然而,这种制度却根本不是democracy这个术语最初所描述的那种基本理想所导致的一种必然结果……原初的理想诉求已经被转化成了当今各国盛行的那种特殊形式的民主制度,尽管这种特殊形式的民主制度,与‘民主这个原初所旨在实现的目的相距甚远。”〔2〕因而对民主制度本身构成了极大威胁,反而与民主背道而驰,渐行渐远。

哈耶克先分析了民主的发展历程:起初“民主被认为是一种保护人身自由的制度。”〔3〕而后民主又指“用多数同意的任何方式去解决任何特定问题。”〔4〕,这时的民主制度已经暴露出内在问题,它仅简单地用多数同意的任何方式去解决一切现实问题,而不考虑行为的目的与结果如何,并且不再受到任何限制和约束,从而使多数拥有无上的决定权。而西方国家现存的民主制度,即无限民主的扩大最终导致了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而其原因正是被人们忽视的,尽管民主制度在深度和广度持续发展,但仍有很多国家事实上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而且更重要的是民主制度正产生着危害多数甚至社会整体利益的负面效应。

哈耶克重新审视了这种“无限民主”,由于代议制的存在使得归根结底行使权力的是行政人员自身,那么随着民主权力的扩张,行使权力的行政人员手中所掌握的权力则成为不受限制的权力。 当下的民主制度的致命缺陷就是“多数拥有无限的权力”,正如哈耶克所言:“民主的理想其最初的目的是要阻止一切专断的权力,但却因其自身不可限制及没有限制而变成了一种证明新的专断权力为正当的理由。”〔5〕而哈耶克所担心的正是民主权力被滥用的问题,因为民主制度的这种致命的缺陷恰恰意味着某种行为的实现只要经由民主程序,就能轻而易举避开对于权力本身的诸多规约的限定,无论这种行为出于何种目的。他曾批评道:“以为只要采取民主程序,我们就可以取消原本对统治权力所设定的所有其它的限制措施,这实在是一种可悲的幻想。不仅如此,这种幻想还使人们产生了这样一种信念,即只要我们用民选的立法机构来‘控制政府,那么约束政府的各种传统手段也就可以弃之不用了,然而事实的真相却与此相反,因为我们知道,如果说为了支持那种有利于特殊利益群体的特定行动纲领,人们有必要建立有组织的多数,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这种必要性在同时也引入了一个产生专断和偏袒的新祸源,甚至还产生了与多数的道德原则不相符的结果。”〔6〕

关于民主的危害,哈耶克认为一方面无限民主的存在必将导致对个人自由的侵害,在他看来无限民主与个人自由格格不入,无法并存。他说:“一个拥有无限权力的议会也只能意味着个人自由的消亡。因此,要保障个人的自由或人身的自由,就必须用公众意见赞同的长期原则来约束一切权力。另一方面,无限民主的存在将使得权力分立的理想和实践最终毁于一旦,他认为“就我们所知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制度来看,权力分立这种手段并没有实现它原本达致的目的,各国政府利用宪法手段所摄取的权力,恰恰是孟德斯鸠和《美国宪法》的创制者们认为不能由政府享有的权力。”〔7〕当下的民主制度与最初的权力分立的理念已经渐行渐远,究其原因正是在于人们将决定着政府结构和运作的组织规则,制定权力也委托给了代议机关。基于此,哈耶克批评道:“我们必须抛弃无限民主的幻想,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期望一个拥有无限权力的民主政府会始终服务于一般性利益而不去为特定的利益服务。”〔8〕

哈耶克坚信民主是保障自由的惟一的屏障和最不坏的政制形式,自20世纪40年代哈耶克就意识到了民主制度存在的问题,而后在其《自由的宪章》中阐释道:“无论主张民主的理由多么强大,民主本身并不是一种终极的或绝对的价值,民主必须依据其所达致什么来评判。民主可能是达致某些目的的最佳方法,但其本身却不是目的。”〔9〕在哈耶克看来,民主的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作为个人自由的重要保障,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并且民主作为一种意见形成过程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大多数人积极参与其中,从而提高理解公共事务的一般水平。总而言之,无论是专制权力还是民主权力,任何权力都必须被合理地加以限制,否则,无限扩张的权力最终将会威胁到权利的实现与保障,也终将摧毁现代宪政中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这两个支柱性的价值。纵观政治哲学史,缺乏强制性的道德和共同善是无法有效制约强大的政治权利的,而期望达到制约民主权力的目的,最终还是要求助并依靠法治去实现。政府只有被置于法律之下,多数代表所拥有的那种无限权力才能得到有效制约。

二、有限民主观对现代民主制度的反思

民主制度自由自始至终都被哈耶克看作是政治生活的最高的善,为了确保自由,实现有限政府这一宪政目标,用法治约束政府权力,民主是最好的途径。而哈耶克对无限民主的弊端的忧虑,即政府实际上拥有不受约束的无限权力,最终也导致了利益分配格局的扰乱和扭曲,而现实中政府提供的也并不是多数人真正想要的东西,而是构成多数的群体为得到想要的东西而必须给其他群体的好处,这也被哈耶克称之为“赤裸裸的腐败现象”,在他看来这种腐败现象也是无限政府和全能政府的必然产物。

哈耶克基于对现代民主政制弊端的分析,论述了解决的路径,他首先提出,关于他心目中理想的“民主政体”应该被换成另外的词重新定义。在他看来,“民主”一词的含义也常常被误读和扭曲,为了概括他心目中理想的“民主”他提出“民主宪政”,即政府和立法机关皆受实质性权力限制。而关于如何实现和构建这“民主宪政”,哈耶克提出了自己的改进路径,即为真正实现的权力分立制定新宪法,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对于立法机构和政府权力的限制。在现实世界当中,刚刚经历的全球性经济衰退所导致的美国经济复苏步履维艰,以及某些欧盟国家深陷主权债务危机泥潭难以自拔,这一切究其原因都是崇拜民主而舍弃宪政的现代西方国家政治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产生的必然结果,现实的发展都印证了哈耶克的逻辑分析。

三、有限民主观对我国民主建设的启示

反观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代表的中国特色民主制度已历经了60多年的发展历程,历经三十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我国已到了关键的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我国的民主制度完善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真正的宪政民主制度的完善势必要求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改革。哈耶克的有限民主观包含着对现代代议制民主的批判和反思,有助于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明确民主的真正内涵。长期以来,我们所理解的民主的内涵仅停留在坚持多数决定的至上性,始终忽略了如何限制多数的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调整,诉求多元,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政治参与要求也越加强烈,如何使代表真正去代表人民的利益,真正成为民意的表达渠道,必将成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必须回答的核心问题,此外,调动各方力量切实加强对人大的监督,尤其是通过法治途径对人大实施监督,都将成为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部分。综上所述,哈耶克的有限民主观对于新时期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也有力地昭示着民主制度要求在法治之下得以完善和展开,对哈耶克的有限民主观的研究对于现阶段我国民主制度的完善和深化以及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乃至中国顺利度过转型时期都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哈耶克的有限民主观的理论精要也必将成为值得我国民主发展过程中不断挖掘的宝贵的财富。

对于民主,人们无论是颂扬、批判、抑或是反思,事实上都在推进民主的进步。哈耶克关于有限民主观的极富创新性和启发性的论述,对于正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这样一个宪政民主发展还不甚完善的国家而言,是一笔毋庸置疑的学术资源。

〔参 考 文 献〕

〔1〕〔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2〕〔英〕哈耶克.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载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M〕.邓正来,译.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35-36.

〔3〕〔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M〕.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269.

〔4〕〔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M〕.邓正来,张守东,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269.

〔5〕〔英〕哈耶克.自由宪章〔M〕.杨玉生,冯兴元,等,译.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131.

〔6〕〔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M〕.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270.

〔7〕〔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M〕.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2.

〔8〕〔英〕哈耶克.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载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M〕.邓正来,译.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41.

〔9〕〔英〕哈耶克.自由宪章〔M〕.杨玉生,冯兴元,等,译.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151.〔责任编辑:史焕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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