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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本内涵探微

2014-04-29沈广明

理论观察 2014年1期

沈广明

[摘 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价值论为理论根据,以指导思想、理想信念、精神力量和道德取向四方面基本原则为宏观支柱,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和“友善”12个价值范畴为微观单元的伦理道德系统。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价值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价值范畴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1 — 0016 — 03

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于我们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原理分析

马克思分别从“物”和“人”两个层次来解读“价值”,为社会主义制度设计了可遵循的价值论体系。

其一,物的价值。物的价值首先是指对象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马克思把“实践”理解为“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1〕,以实践唯物主义为根据解读价值。他的“实践”概念包含着“价值”的内涵,亦即人们改变环境是带着“目的”的,这种“目的”体现在使“环境”与“人”具有一致性,让“环境”与“人”之间形成统一的关系。所谓“环境”与“人”的“一致性”、“统一性”,就是指人能够驾驭自然事物,通过对自然事物的改造使它们能够顺从人的意志,合乎人的目的,满足人的需求。这样一来,自然事物对于人而言,就具有了满足人需要、对人有效用的对象,产生了“价值”。这种“价值”就叫做“使用价值”。其次,价值还指凝结在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人改造自然事物,使自然事物具有了满足人需求的效用,形成了使用价值。人改造自然事物、生成使用价值的过程,是人把人的汗水、智慧、体力、意志、情感等等劳动力付诸于自然事物中,形成劳动产品的过程。由于每个人的劳动能力都是有限的,只能生产相对固定的劳动产品,但是人们的需求都是多元的、多向度的,所以为了满足多元化的生活需求,不同人所拥有的劳动产品必然要相互交换。众所周知,不同的东西要想成功地相互交换,这些相互交换的东西就必须要有一个共同的中介。在马克思看来,不同劳动产品之间之所以能相互交换,是因为它们存在着共同的中介——“劳动”。这样,我的“劳动”交换你的“劳动”,就产生了交换的“价值”,亦即“交换价值”。具有“交换价值”的劳动产品就是“商品”。由此可见,价值还指凝结于商品中的人的“劳动”,称为“交换价值”。 综上所述,物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个方面合在一起就是通常所说的“财富”。

其二,人的价值。人在改造自然对象中形成物的价值同时,也建构了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形成了人的价值。马克思认为在不同生产关系中,人的价值有着不同内涵。

首先,在人统治人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生产关系中,人的价值体现为一部分人是满足另一部分人需要的工具。奴隶主、封建贵族通过官僚的政治机构掌控和占有生产资料和剩余劳动产品,奴隶和农民完全依附于统治阶级,他们就象他们的劳动产品一样仅仅是满足统治阶级需求和欲望的手段。可见,在此生产关系下,人成为了手段和工具,“人”就等同于“物”,人的价值就等同于物的使用价值。

其次,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人的价值体现为可以相互交换的商品。对于剥削而得的剩余劳动产品,地主阶级并没有用于扩大再生产,而是用于欲望的无限度满足和奢侈的生活消费,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生产停滞不前。而社会中的商人、手工业者、企业家为了追求利润,一方面要求把被地主阶级所剥夺了的剩余劳动产品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还要求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转化为可以自由雇佣的工人,进行扩大再生产,创造更多的社会财产。为了实现这两点,商人、企业家就发动了一场资产阶级革命,瓦解了封建制生产关系,建立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作为可以自由雇佣的工人,人的劳动力成为了自由买卖的商品,人的价值就等同于物的交换价值。

再次,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人的价值体现为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人本身。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极大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积累了巨额的社会财富,但它却同样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剥削关系之上。实际上,资本家所获得的利润并不是来源于资本的创造,而是来源于对工人剩余劳动价值的无偿剥削。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产生了否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力量。其一,工人所获得的工资仅够维持工人的生存所需的生活资料,无法消费资本家生产的商品,从而导致商品的相对过剩,酿成经济危机;其二,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导致工人人性的异化和人格的丧失。据此,工人就成为了资本主义制度的掘墓人,必然要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全新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一切阶级差别、剥削关系全部消失,财产公有制代替了私有制,人与人之间实现了真正的平等。人的价值就既不等同于物的使用价值,也不等同于商品的交换价值,而是人本身的价值,马克思强调,人的解放就是要“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2〕,明确指出人的解放就是“以宣布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理论为立足点的解放”〔3〕,真正的人应当是获得“自由个性”、“个人全面发展”〔4〕的人。可见,人的价值体现为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人本身。人的自由是有两方面内涵:一是生产力高度发达,人不再为了物质需求的满足而去工作,不再受财富的限制;二是人与人之间真正建立了平等的关系,人不再受他人的束缚与奴役。在人的自由的基础上,人实现了全面发展,亦即每个人都能用自己的劳动产品发展自己,完善自己。

综上所述,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价值”概念有物的价值和人的价值两种内涵,物的价值体现为物对人而言的使用价值和物与物相交换而产生的交换价值,人的真正价值体现为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价值,人的价值是物的价值的终极目的,物的价值是人的价值的前提条件。一方面,人们创造物的价值、积累财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让人从自然界的束缚中、从被他人的奴役关系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只有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的自由才能实现,才能全面地自我发展。物的价值和人的价值的完全统一,是人类所最求得最高目标。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宏观建构

以马克思主义价值原理为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通过四条基本价值原则从宏观整体上建构了自身的理论框架。

首先,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马克思主义是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和灵魂。马克思主义提供的科学价值观,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立场、观点、方法,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如果动摇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就会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根基,动摇全党全国人民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导致思想混乱乃至社会动荡。毋庸置疑,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近代史上中国积贫积弱,备受列强欺凌,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是全民族最强烈的愿望。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为全社会树立共同理想、实现共同愿望创造了现实条件。党在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经过艰辛探索,找到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赋予民族复兴的强大生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是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

第三,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高扬爱国主义旗帜,就能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动员全民族的力量,为振兴中华而奋斗。改革开放使我国各族人民焕发出巨大的创造活力,形成了解放思想、求真务实、锐意改革、开拓创新的鲜明时代精神。改革创新是时代精神的核心,与时俱进的改革和创新,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重要的品格。

第四,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是非、美丑、荣辱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把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革命道德同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道德要求紧密结合起来,提炼出“八荣八耻”的道德规范,为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确定价值取向、做出道德判断提供了基本准则。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和认真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就能够扶正祛邪,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可见,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

正如一座大厦的承重墙一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指导思想、理想信念、精神力量和道德取向四方面基本原则保证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固性和长久性,是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之魂、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大厦的基石、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的核心梁柱。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微观解读

党的十八大报告创新性的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5〕的价值目标和追求。十二个价值范畴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的具体运用,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论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文明建设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而形成微观价值目标。

首先,“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四个范畴是对“社会”提出的价值目标,是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对“社会”的价值取向的规定。

(一)“富强”是对“社会”的财富积累和增进所设定的价值目标,是马克思关于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理论在“社会”的财富价值的运用。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高低决定着社会的性质,贫穷落后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根本任务就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直接体现和标志就是社会财富的不断增进和积累。

(二)“民主”是对每个人都能成为“社会”的主人所设定的价值目标,是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价值理论在社会建设领域的运用。“民主”是保护人的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是每个人都能参与社会事务、决定社会事务、用社会事务的各种成果实现自我发展的价值要求。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目标就是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让每个人成为“社会”的主人,让“社会”的发展成果成为服务每个人的自我发展的成果,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三)“文明”是对“社会”进步状况所设定的价值目标,是马克思关于物的价值与人的价值理论在社会发展能力、进步程度层面上的运用。“文明”分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方面,物质文明是马克思关于“物的价值”理论的现实运用,表现为物质生产方式和经济生活的进步,物质文明越高,意味着人依赖自然的程度越小,控制自然的能力越强,享受到的效用价值越丰富。精神文明是马克思关于“人的价值”理论的现实运用,表现为人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进步,精神文明越高,意味着人越脱离野蛮状态,人的精神境界、法制建设、道德修养越完善,人越以属“人”的方式生活,从而远离战争、消除犯罪、规避淫乱,实现自由。

(四)“和谐”是对“社会”的运转状况所设定的价值目标,指向一种美好的社会状态和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和谐”价值目标是马克思价值理论的最高体现,也是“富强”、“民主”和“文明”的价值目标的总结和概括。“和谐”的“社会”体现为社会生产高度发达,社会的思想道德素质明显提高,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环境优良,会各阶层、每个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

其次,“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四个范畴是对“国家”提出的价值目标,是马克思价值理论对“国家”的价值取向的规定。

(一)“自由”是对“国家”保障公民个体权利状况所设定的价值目标,要求“国家”这一公共机构能够确保公民免于遭受专制政权以及他人的奴役、监禁或控制。“自由”价值范畴是马克思自由理论的现实运用,是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价值观在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性质和职能所提出的价值规范。社会主义的“国家”就是要通过推翻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制度,将人从受奴役、受剥削的不自由生存状态中解放出来,获得自主支配自己的闲暇时间、自主支配自己的劳动成果、自主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的自由权利;

(二)平等”是对“国家”保障公民与公民之间权利状况所设定的价值目标。它同样是马克思关于“人的价值”的理论在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设计与建构中的现实运用,要求“国家”能够保障公民与公民之间在人权、法律、财产等方面具有相等同的享有机会。

(三)“公正”是对“国家”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和平等权利的状况所设定的价值目标,是“自由”和“平等”的价值目标在“国家”的“行政”层面的具体落实。“国家”的“行政”行为如果能做到“公正”,那么,公民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就能够实现,否则就是空谈虚设的概念。“公正”的价值目标要求“国家”的行政机构——政府能够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奉公守法,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获取和运用合法无私、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正无私。政府的腐败是对“公正”的价值目标的最根本、最直接、最彻底的摧毁和否定,一个充斥行贿受贿、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玩“潜规则”的“政府”根本就不可能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公民自由、平等的权利;

(四)“法治”是对“国家”依据法律来治理社会的状况所设定的价值目标,是“自由”、“平等”和“公正”的价值目标在“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上的具体体现。人要想摆脱被奴役的地位、实现人人平等、获得公正的对待,就必须以“法治”为前提和根据,在以法治国、法律至上的“国家”中才能得到实现。这要求“国家”既应具有完备、系统的法律体系,也要树立起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的思想,更要摒弃依靠个人的贤明治理国家的人治制度。

再次,“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四个范畴是对“个人”所提出的价值目标 ,是马克思价值理论对“个人”的价值取向的规定。

(一)“爱国”是对“个人”维护“国家”的责任所设定的价值目标。“国家”具有保障“个人”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责任。与之相应,“个人”也必须要热爱他的“国家”,维护他的“国家”利益,为了“国家”利益,不惜牺牲个人利益。只有“国家”的存在、安宁和稳定,“个人”的权利才能有所确证和保障;

(二)“敬业”是对“个人”从事工作应负的责任所设定的价值目标。热爱劳动、守业敬业,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展现,是实现人的自由的基本途径。“敬业”就是要求人们在集体单位的工作中,为了集体的利益,建立职业理想、坚定职业信念、培育职业情感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三)“诚信”是对“个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中遵守所做出的诺言、所约定的契约提出的价值目标。信守诺言、践履契约是对人的“自由”权利、“平等”权利的尊重,是一个人获得他人认可的必备品格;

(四)“友善”是对“个人”相互之间建立亲近和睦的交往关系所设定的价值目标。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与人之间能否做到友善的相处和交往,并不由“个人”决定,而是“个人”所处在的“社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在存在着阶级差别的社会关系中,“个人”相互之间的交往由等级制秩序的贵贱地位所界定,不可能产生“友善”的关系。社会主义消除了阶级差别和等级秩序,所以,“个人”才能对他人建立亲近和睦的关系,不同“个人”才能从“友善”的交往中体验到自由感。“友善”的交往关系是社会和谐、个人幸福的标志和表现。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价值论为理论根据,以指导思想、理想信念、精神力量和道德取向四方面基本原则为宏观支柱,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和“友善”十二个价值范畴为微观单元的伦理道德系统。

〔参 考 文 献〕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5-16.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07,107,108.

〔5〕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EB/OL〕.http://news.china.com/18da/news/11127551/20121118/17535254.html.

〔责任编辑:张 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