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被猪拉下水的干部
2014-04-29荣季轩
荣季轩
2013年8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伴随着法槌的一锤定音,法院对荣昌县畜牧兽医局原局长李兴癸、原副局长成静、原品种改良站站长张廷科(作案时为畜牧业发展科科长)、原财务科科长时伟、原办公室主任易华锋,以及社会人员匡某、熊某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养猪合伙人”
2007年,国家出台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资助政策。
2007年底的一天,荣昌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办公室。
“现在生猪市场行情看好,国家资金补给谁都是补,何不组织局里的人办个猪场,拿点项目补助,大家都分点钱?”局长李兴癸提议说。
在场的副局长成静、畜牧业发展科科长张廷科相视一望,心中窃喜,三人迅速达成一致。
随后,财务科科长时伟、办公室主任易华锋受三人邀约,加入到合伙人队伍。
“我们是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不便出面,得想个办法。”李兴癸说。
于是,张廷科提议找荣昌猪资源开发分公司负责人匡某加入,“匡某懂行,由他出面经营不会引人怀疑”。
经张廷科分析后,一伙人点头赞成。
考虑到与畜牧兽医局合作的各种便利,匡某欣然同意,其朋友熊某听说这一“好事”后,也加入了队伍。
不久,张廷科与匡某就发现荣昌吴家镇冯某闲置的猪场。
“冯某的猪场规模大,申报项目的成功几率较大。”张廷科与李兴癸等人商议后,决定租用冯某的猪场。
2008年2月,匡某与冯某之妻李某签订租期四年的《租用猪场协议》,年租金四万元,猪场取名为“荣昌县民一生态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于是,七人组成了各有分工的“养猪合伙人”——熊某任总经理,匡某负责技术、销售,时伟任会计,易华锋负责管理公司公章,成静负责财务审核及上报材料的初审,李兴癸负责公司上报材料的审核。
同时,七人商定各入股资金两万元,李兴癸等五人以各自亲属名义入股。
当年6月,民一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李兴癸等人的亲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股东”。
弄虚作假套取补助金
2008年3月初,民一公司决定申报国家补助金70万元。
为申报成功,这群“养猪合伙人”开始了弄虚作假。
对照申报条件,张廷科等人虚构了民一公司2007年生猪出栏头数,以“李某”名义虚构了2007年的《猪场租用协议》,以“改小变大”等方式编造了猪场改扩建资料等。
2008年3月底,民一公司的申报获得市级相关部门批复。
其间,民一公司将1栋猪舍及部分办公设施转租给荣昌猪资源开发分公司,水电设施、粪污处理设施由双方共用。
为减少投资,民一公司未按照市级部门要求进行猪场改扩建,只是对大门、办公室等进行了简单施工,产生费用3.48余万元。
2008年8月,市级相关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对项目实行先建后补,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
为通过验收,张廷科要求熊某按照验收要求编制资料。
于是,熊某找人私刻了建筑公司公章,编写了虚假的施工协议书,协议造价84.25余万元,并将上述虚假材料提交有关部门以供项目验收。
2008年12月,验收順利过关。
2009年1月4日,70万元补助款到账。四天后,李兴癸等七人以退股金和分红的名义,将70万元取出分配,每人分得10万元。
铤而走险终入法网
2011年5月,荣昌县纪委和县人民检察院相继接到关于民一公司的举报,两家单位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初核。
于是,熊某被“请”到了荣昌县人民检察院,但狡猾的熊某并未交代民一公司涉嫌违法的问题。
之后,熊某将调查一事告诉了成静、时伟等人,便到外地出差了。
得知此事后,李兴癸一伙人成了热锅上的蚂蚁。
六人商议后,编造了一套民一公司符合申报条件的开支账目。为确保万无一失,时伟和张廷科立即远赴熊某的出差地,把商量好的方案告诉了他,并让熊某将民一公司虚假的开支情况告诉检察机关。
在回荣昌的路上,时伟和张廷科销毁了其他财务资料。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1年6月,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熊某、易华锋等人相继交代了七人违法事实。同时,李兴癸、成静还分别交待了其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荣昌县某养猪场负责人曾某贿赂2.5万元、1.1万元的违法事实。
2011年11月15日,荣昌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李兴癸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成静、张廷科、时伟、易华锋等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李兴癸等五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3年8月,五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决定维持原判,“猪干部”贪腐窝案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