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死给”的社会心理学探析
2014-04-29徐铭
徐铭
[摘要]本文旨在引用学人的民族学资料和凉山彝族人的“尔比尔吉”(格言),检讨“死给”与依赖心理的关系。凉山彝族人结构性的高“死给”(自杀)率与社会盛行的依赖家支(家族)心理相关联。其次,在凉山社会彝人已习惯于靠自己、家人与家支的帮助以求自保的生活方式。第三,凉山社会拥有自己的习惯法,默认“死给”的合理性。第四,男子(含女性)气概、勇气与肢体攻击的“粗狂”荣誉概念持续于彝族社会,并被视为正面价值。这些无疑助长了“死给”文化,可能也是凉山现代社会形成过程中无力的一个表征。
[关键词]自杀;依赖心理;家支主义;荣誉
中图分类号:C9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91(2014)02-0046-07
一、彝族文化背景述略
凉山彝族聚居于四川省的西南部。人们一般以大凉山的主山脉黄茅埂划界,将黄茅埂以西、安宁河以东的地区称为大凉山。这是我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大凉山脉是贡噶山脉分支南来的大山,它是金沙江与大渡河的分水岭。这个山脉又分成四大支:万石坪山脉、龙头山脉、乌抛山脉、八溪山脉。由这四支山脉的分布,便造成大凉山崇山峻岭的地势,平均海拔在2000米以上。在旧时代,凉山彝人流行着一句话:“你有千军万马,我有大山老林。”这便是这个神秘区域在传统状态下变迁缓慢的最大原因。[1](P.3)
由于凉山地形的起伏,一般人多数住在海拔较低的山坡或者坝子上。每一个村落以三、五十户居多,是有一定血缘关系的家支或亲族和隶属关系的人们聚居的一个单位,有其固定的耕地和山林。彝族村落是两种不同原则的结合:第一种组织的基础是居处法则,以财产关系与土地关系为主要的功能基础;第二种组织系以血亲法则为基础,所属成员及其家庭之间必须以集体负责,相互援助为功能。
彝族的农业以种植荞麦为主,并作为主要的食物。彝人传统的农耕方法为山地烧垦农业,即在高山坡地烧林木野草,用牛犁翻动土层后下种。荞麦每年有两季的收获。这种原始的农作方法不但垦种粗放,且不知用肥料或很少用肥料,而以轮种、混种和休耕以维持肥力。村落附近的土地肥沃,多种玉米。彝人日常之食物以荞麦、土豆、玉米为多。
彝人除农耕外,牧畜是主要的大宗生产,以羊为主要牲畜。无论贫富,每家都从事牧畜,种类主要有牛、羊、猪、马、鸡,供食用、助耕耘、储肥料,羊毛以制披毡。此外,彝人是典型的祖先崇拜的民族,所以畜牧业并不比农业的经济意义为轻,甚而更重要。因为彝人的社会、宗教以及思想观念与饲养业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例如祭祀祖先要打牛数十头至数百头①,饮酒几百斤,消费粮食上千斤,这是彝族经济活动重要的一面,而且已成为彝族宗教文化的主要特质。
彝族人在社会生活上所表现的态度是家支救援、互助合作、共有共享的精神。王昌富《凉山彝族礼俗》记述彝人村落约定成俗的互助村规。村落里任何一家办婚事娶媳,每户出一斤酒、一升荞麦或其它粮食制品;死人办丧事,每户出一坛酒,招待来吊丧的另一村落人的食宿。火葬之日,全村停工一日致哀,与死者家属饮酒同“乐”。逢年过节,村落里杀猪的人必须送肉给未杀猪的人户。村落里有人因故不能按季节栽种,他人无偿帮助。遇到灾荒,家支内有人缺粮,其它成员主动给予救济,不需返还。可以说凉山彝族是一个没有乞讨人的社会。[2](P.67-68)从这些习俗里更可看出这一精神实为凉山彝族社会生活的基础。实际上,彝族人居住在崇山峻岭里,土质瘠瘦,不利于耕种放牧,生存亦非易事(如近二百年来凉山彝人被迫大量向西迁徙垦殖),若非有互助合作,共有共享的精神,实不能在此一环境维持其社会的存在,这一精神是凉山彝族人主要的社会价值观。
在过去凉山彝族人的另一特色是崇尚械斗。前辈民族学家考察凉山彝族时,发现彝人与其他民族文化表现的不同点,最具有好械斗的风俗。1942年,曾在凉山考察的林耀华先生明确地指出:
冤家为罗罗社会特点之一,它的重要性并不亚于阶级制度。冤家的仇视械斗包括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并非单纯的战争或政治,也不是单纯的经济或法律。好像阶级制度一样,冤家是罗罗文化的一个重要枢纽,就始终关联到社会生活的各部门。社会原是一个整体,生活的各方面都系互相错综互相关系的连锁,无论生活上哪一点震动,都必影响社会全局。在一个社会之中,由于文化的发展或历史的传统,生活上往往着重于一二方面而成为文化的枢纽。罗罗的冤家就是这些枢纽之一。任何人进入彝区,没有不感觉到彝人冤家打死的普遍现象。冤家的大小视敌对团体大小而定,有家族与家族间的冤家,有氏族村落间的冤家,也有氏族支系间的冤家。凉山彝家没有一支一系完全和睦敦邻,不受四围冤家的牵制。[3](P.82)
1937年,马长寿先生在凉山考察,曾阐述彝族人冤家械斗的世界观与人生观:
罗彝以战争为宇宙之常有现象。罗经中常有日月星辰相互杀伐之传说。故谓三星座为“三把刀”,四连星为“四火石”,六极星为“六弓箭”,七斗星为“七戈矛”,皆武器也。龙头山下罗彝有“云为日之兵,星为月之兵”之谚。以为日月亦不能相和,故日出而月隐,月出而日退。世哲区罗彝更有战争口诀,以为日、月、星、辰、云雾、鹰、猴、熊、蜂、鱼、鸟、人皆有仇敌,皆有战争之事实。其言曰:日起而杀月,月脚一为跛;月起而杀日,日目一为瞎。日血月血落一滴,天上星以中……世间人以中。为此为彼仇,为宗族而争,为亲戚而争,为田地屋基争,为姐妹婚姻争,为仇敌而争,为钱账而争。张弓相互射,曳矛相互杀,出剑相互砍。罗彝观念以为宇宙万物交互染习,而有仇争之事。人类为宇宙一生命,自亦不能逃出战争之天演公例。罗彝观念如此,故不诅咒战争,而颂扬战争。《训世经》云:“战争之乐啊,矛与刀吉祥,袍与甲长青。战德永无疆!”此种歌颂战争之经句,所在皆是。[4](P.428-429)
凉山社会人际间暴力如何解释?关键因素是荣誉。过去凉山彝族认可一个鼓励男性使用暴力的荣誉观。“勇士从小培养起,骏马从小训练成。”“作战莫想活,想活不勇敢。杀过敌人的英雄,见了敌人下手快。待客不问妻,杀敌不问友。”那时候的彝人相信,一个值得尊敬的男人必定表现出勇敢气概与杀敌精神,并在受到侮辱时进行肢体上的反击报复(包含死给)。林、马二位先生的洞察,有助于说明凉山社会传统上是一个具有荣誉暴力文化的社会。
旧时,凉山彝族人虽然冤家械斗频繁,但不重残杀行为,他们认为残杀和伤害是不当的行为,而是劫掳敌方人和财物。②凉山彝族社会的观点,家支本身就是目的,一个人首先应忠诚于家支。他们不是“一盘散沙”,具有凝聚力或团结性。从冤家械斗的问题来看,这种冲突既不形成破坏性力量,也未成为维护社会安定的工具。凉山彝族家支间的关系是既团结又冲突的关系。家支间的亲戚关系就存在着冤家关系。彝族格言有云,“开亲开到哪里,冤家就打到哪里”,“冤家从开亲产生,疾病从亲戚家门传来”,“无亲不冤”。当德古按习惯法将冤家纠纷调解完成,彝人之间一旦诚心认错便很容易言归于好,相互谅解,又互为婚姻。这意味着当事双方都不希望真正成为仇家。因为这种是与社会赖以建立的基本观念相抵触的,可能会根据其家支集团的意愿调整行为准则,故有格言:“没有财势就找不到亲戚;没有亲戚就敌不过冤家仇人”。从这个角度来观察,冤家械斗似乎还受到价值观和利益的约束。彝族存在的社会冲突,其焦点在人们的价值观和利益方面,即权利、财富和荣誉。凉山彝族先民古侯、曲涅二支系从云南的昭通地区渡金沙江进入凉山,在“移民垦殖社会”的特殊情况下,为了安全及防卫,方言群及血缘家族、地缘关系就成为他们组成聚居的主要原则。所以过去凉山彝族人好冤家械斗,与其说是性格使然,又不如说是环境所致更为确切。
二、“死给”与依赖心理
凉山彝族人的“死给”现象,老一辈民族学家的著作已曾述及:马长寿1937年在凉山就亲身经历过一次“死给”事件,《凉山罗彝考察报告》里对此作了详细的记录。其后林耀华的《凉山夷家》(1943)也曾对“死给”事件作了简要的叙述。1956年10月至1957年6月,四川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在凉山彝族自治州的昭觉、美姑、越西、甘洛、雷波等县进行社会历史调查,各地区的调查报告也大量记录了“死给”事件。但是,他们对“死给”事件未予以深入研究,由于历史的多种原因只是记述其有关资料,或亦仅作单方面的论及而已,对这种“死给”(自杀)如何异于其他民族,并没有真正研究。
1995年9月和1996年9月,周星在凉山彝族的腹心地区美姑县作民俗调查,发现“死给”是一个有趣而值得研究的问题,并根据调查所得,撰写出《死给、死给案与凉山社会》一书,引发了彝学界的重视,也推动了人们对现在凉山彝族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思考。
笔者现在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探索“死给”现象。我们从众多“死给”事件中发现,彝人的“死给”与家支是密切关联的。比如发生“死给”事件后,全家支就可能为一个人复仇,格言“不保护一个人,全家会被杀光”。家支集团以获得巨额命价或以命偿命来解决血仇问题。对家支的强烈依赖是彝族人的心理特征。
凉山彝人有一系统的家支主义依赖心理与行为。这是因为他们的祖先古侯、曲涅二系在垦殖凉山过程中造成许多土地争夺和侵占的纷争,以武力保护自己不仅是生存上的需要,同时也是争取在凉山立足的后盾,所以武力社会的色彩强烈。在此若了解需求或需求的满足,等于了解彝人的独特性格。一般来讲,凉山彝族人在心理与行为方面有以下一些需求:
1.归属的需求。爱人与被爱是凉山彝人一项重要的基本需求,在与家支集团建立亲切温暖的归属关系后,才有可能满足个人更高层的需求。彝族格言“莫毁坏家支,家支是势力的后盾”“在生是家支的儿子,死后是家支的财产”“离群的羊被狼叼,离群的人被敌伤”,每一个家支有共同的名称。由于是父系原则,视自己与家支成员皆由同一祖先所生,彼此有血浓于水的父子联名系谱,有融为一体的深厚感情。彝人家庭子女从小就背诵家支系谱,由现生者上溯,由近祖及于远祖,由远祖及于迁徙始祖。所以,凉山彝族系谱在人类系谱史上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奇迹。[4](P.204)其次,彝人家庭注重培养子女对家支的责任意识。这种一体感,有助于农业生活的适应和械斗不止的资源匮乏的凉山社会。彝族格言“鱼靠河水活着,蜂靠山岩活着,猴靠树林活着,人靠家支活着。”我们可以说作为家支很强,但是每个个人则较弱。人如果不生活在家支集团里,恐怕连活下去都很困难。所以,彝人对家支存在着近似于准宗教信仰的依赖心理,他们在崇拜和服从中找到自己的幸福(归属感)。
2.关爱的需求。凉山彝族对自己的家支集团有极强烈的关爱感,产生喜爱与偏好的感情,关怀家支中每一份子的祸福。格言“不护一人,全家支被辱”,形成家支成员之间互相爱护,互相帮助的风俗。当每个人归属于某一家支集团时,也产生偏爱或偏私该家支的感情。当家支间发生纠纷,个人不问是非曲直,在家支荣誉的激励下,很容易表现出献身精神,把自己和别人的死亡看得轻如鸿毛。
3.荣誉需求。凉山彝人对家支有极强烈的荣辱感,将家支的荣辱视为自己的荣辱,成为他们一切社会生活的因素之一。格言“人在贵名,虎在贵皮。”彝人自尊来自自我的尊重与他人的尊重。总之是使自己有价值,有地位,受重视的自尊与荣誉。我们从马长寿《凉山罗彝考察报告·凉山罗彝区域纪行》中看到彝人视家支荣誉甚过自己的生命:
晚时,马马与足实相偕至,主妇进酒一坛、鸡二只献客。餐毕,乘间,吾与火塘围坐诸罗彝纵论孤纥曲聂之盛衰与强弱。尼曲足实为曲聂族之裔,乘酒宣言曲聂系族之富强有为,而予孤纥族则鄙言之。主人素格马马为孤纥族之裔,闻言颇愤,遂进言曰:“竹核、昭觉广袤千百亩,固吾孤纥家之土地也。”足实辩曰:“而不闻新基与普雄二地之广大乎?”按马马为足实之内弟,而足实之姑又为马马之母,且以前亦有姻谊,此世为婚姻之族也。遇此酒后闲话,论宾主,马马当让一步,论年龄,足实当让一步。况外宾在座,子女临侧,马马竟于食饭时咆哮而起,肆口谩骂。并且奔后房,拟取枪剑以击足实。吾坐足实旁,频言:马马酒醉,宜稍避其锋。足实非特不听劝告,且亦咆哮而起,跳高三尺,并肆骂曰:“吾生命一条,终有一死。汝何必寻枪剑,敢以木柴击我,亦算你有胆识也。”时马马在里室咆哮,足实亦在外室咆哮,如二兽隔槛相斗,不相上下。时吾与卢正安力劝足实,马马兄弟与妹力劝马马,闭里室之门,始未肇事。否则吾等此行又费周折也。俄顷,马马自里室出,始各言好如初。马马且对吾言:“罗彝最讲体面,能打能骂,才算丈夫。”由此一事不难窥之系谱对于彼等言语、态度、行为影响之巨大。
对彝族人而言,“体面”(彝语“硕”,现译为:“面子”、“名誉”)是与荣辱感有密切关联的一个概念。“体面”代表着社会认可的成就而获得的声望或社会地位。凉山彝人非常好“体面”,努力争“体面”以增进自己的荣誉。同时,避免失去“体面”,以免名誉受到屈辱。也就是说,透过祖先的“体面”,也会使个人觉得有“体面”,家支祖先的荣誉,便是自己的光荣;家支祖先不“体面”,便是自己的耻辱。在此也可以见到彝族人的依赖心理。
4.自我实现的需求。凉山彝族人对待家支集团的原则是讲责任,而不是讲人情、讲利害。格言“贤人住处能替人济危,勇士住处能帮助杀敌” 、“饭给饿的吃,钱给需要人。”在责任原则下,是无条件地自我寻求为家支成员做其所当做的事,尽其所尽之责,而不是期望获得回报。[5](P.363)
5.安全需求。凉山彝人由于生存环境所困,为免于恐惧与焦虑,及关心生命的安全、生活的安定和保障。格言“走家支地方,不带干粮,依靠家支,三代人都平安。”这说明彝族人在家支集团里有强烈的安全感,觉得自己能够完全的被家支所接纳,在家支成员无微不至的照顾下,自己觉得安全而无后顾之忧。在责任原则下,家支集团对成员无条件地全力以赴地加以保护与帮助,进而形成一种无条件地相互依赖与信任的关系。对凉山彝族人而言,家支是终身的支持者与保护者,不但在精神上与感情上,在财物上也是如此。有家支的人与没有家支的人,其社会地位和生存环境有天壤之别。因此,彝族人在心理上认同家支,没有家支的人行为上力争成为有家支的人,是个人终生的追求与期盼。由上述可知家支主义最重要的特征是相互依赖,具有高度的凝聚力,是一种社会力量,所以,凉山彝人因信任自己的家支,依靠家支维护自己的利益,其观念遂发展出现于社会、宗教、经济活动中,甚至平时的言谈对话中,都含有依赖家支之意。当个人遇到危难之时,也就产生依赖家支帮助的思想和行为,“死给”就是其中之一。
凉山彝族人对“死给”的观念在文化方面表现最突出。他们对“死给”的态度,无论男女老幼,有意识或无意识,行为或言谈,都主张“死给”肯定论,认为“死给”不应该属于“自杀”,具有“被杀”的性质。因为是当事双方争吵情况下,导致一方服毒或自缢、投河、跳崖等的自杀行为。“死给”成为自我防卫(荣誉)的概念。我们可以引用一个真实的“死给”事件,来说明人们对“死给”的态度。马长寿先生于1937年3月在凉山彝区作考察,下面一段是他的报告,很传神。
三月廿七日,吾人至八千罗,依旧工作。赵、李二君至各家调查人口,吾则逢人追寻八千罗尼区家支全谱,结果尚佳。并在此收集罗女刺绣多种。
尼区足实有妻,为素格族女,生二女二子。罗俗:男多内惧,以妻族之势可谓也。而足实不然。足实性暴,常缚妻挞之。妻性懦弱,不敢告于母族,故平时相安无事。吾人抵足实家时,其妻招待颇殷,约以吾等多金故也。吾等抵一地,例以布帛针线分赂当地土民,为便于工作之故也。于足实家,不特常送礼物,而礼物且需重赂,唯吾拟于离其室时送之。足实之妻竟以此怏怏不乐。廿八日天明,吾等起床,知足实昨夜与其妻口角,不知何故。俄顷,其妻向吾索绿布二尺作女裙用。吾以绿布已无对。嗣见吾等行李中有白皮箱一只,思以其一破箱易之。吾知此白箱为李君之物,且有衣物在内,亦婉辞之。以此,足实妻更为不乐。怏然归厢房。顷刻又出,卧火侧。小儿向之索乳,亦不应。旋又行院中。家人见其神情有异,知必服毒,其妻则坚不吐实言。
越时,病亦剧。足实嘱家人以粪汤、豆沫及红布水灌之,倒悬梯上,历二时余,腹中之物始吐出。验之,知为乌豆,其毒烈于鸦片。当时,服毒者呼号叫苦,口吐白沫,足实咆哮于门,子女则啼哭于室之内外。其时,适值足实之内兄素格马马至,因吾等西行,将以为途中保护人也。睹其妹异状,衔齿怒目,鸠立门前。吾等已做客异乡,遇此不幸,束手无策。仅建议以肥皂水由口灌下,较灌粪汤或红布水为佳。左右觅同行者别吐不得,高声唤之,彼在山岗应曰在此。往就之,询何以不帮手?曰:“叔翁与媳妇当避嫌疑也。”妻之兄素格马马,目击其妹尸体僵陈,并不施救,而以披睨之目光扫视尼区族人,似言“尼区家众,待吾妹气绝,吾当领兵击杀汝等也”。过午,病者神志渐清,众心始安。吾等遭此变后万念俱灰,亟思离开此土。斯晚与别吐、足实约定,明日与素格马马椎鸡为誓,请送吾等安出凉山。
当晚给别吐鸦片烟费国币十元,旅费银五两,红缎三方,国旗一面。译员洪绍荣银二两,国币五元。足实布二匹,表一只,针线等物值银四五两。素格马马索布十三匹。足实得介绍担保谢布二匹,后送马家罗彝二匹,自得九匹。各人始心满意足,欢然就寝。
这是因彝人汉人接人待物文化的不同,而产生误解或困惑,引发的“死给”事件。
由于这是“死给”未遂事件,家支间未发生纠纷。当家支间发生“死给”事件后,双方势均力敌的则不易和解,最终酿成世代血仇。我们举一个典型的例子,马拉莫、贾史拉黑的《延续二十余年的阿侯、果基之战》一文中看到“死给”事件造成的世代血仇,给各个生活面向中都留有仇杀的印记。[6](P.149)
住在大凉山中心越西申果庄瓦曲足的阿侯洛撒,向家住普雄竹阿觉的果基子古家开亲。由于果基家认为阿侯家骨头硬、物质基础雄厚,加之阿侯洛撒貌才双全,可以说是门当户对,便将其女果基石林莫许配给阿侯洛撒。果基石林莫长得非常漂亮,加之其家族豪富,在越西相当出名。但阿侯洛撒为炫耀自己的骨头硬,故意在别人面前卖弄自己的荣耀,还出言表示他小觑这门亲事,果基子古家不配做他亲家,要放弃这门亲事等。久而久之,这些伤人的话传到果基子古家,子古对此十分不满。阿侯洛撒先后两次派他的使者前往果基家接果基石林莫过门,石林莫事先已听到阿侯洛撒的一些恶语,拒绝前去。洛撒见人不过门,第三次又派两个娃子带上一匹马去迎亲,石林莫看到此情此景,认为阿侯洛撒欺人太甚,当众数落和谩骂洛撒一顿之后,便悬梁自尽。她这一死,给两家种下无穷祸患。事情发生之后,果基子古认为女儿是被阿侯洛撒逼死的,因此,说阿侯洛撒欠了他一条人命;而阿侯洛撒则认为他的未过门妻子果基石林莫是死在其父家,要果基子古偿还他娶妻钱。这样,双方争执不休,经许多有名的德古调解无效,两亲家便结成冤家。历时二十多年的冤家械斗,直到1945年,国民党廿四军进攻普雄,阿侯、果基、勿雷各家支才解仇结盟,一致对外。
凉山彝族历史上有这样的格言“彝人的仇不能忘掉,好像杉树节节不怕腐朽一样”孙子长大了,要为爷报仇。儿子长大了,要为父亲报仇”是非常荣耀的。这说明世代血仇是旧时凉山彝族社会特有的现象,它存在于对立的家支之间,以及拥有亲密关系的家支内部。世代血仇的情况,过去在凉山社会普遍受到宽容。人们进行合理的复仇行为一直延续到今天。当然,血亲复仇如今已被限制和规范,但并未销声匿迹。
凉山美姑县海乃拉莫先生估计,当前“死给”案中女性死给约占70%,男性“死给”约占30%。③为什么女性“死给”居高不下,学人的解释,总不外男女在经济政治上都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女性受虐待,婚权不能自主而自杀。这些讲法都不错。但另外还有很多原因。例如若从民俗的角度去看,彝族虽然是男性中心社会,但家支主义也把女性置于社交生活的重要地位,使女性成为受尊重的对象,这是其他文明所少有的。例如,当家支间械斗时,凡家支中与敌方有姻缘的妇女,则出而挡战,双方便可停止战斗。又比如,丈夫不能打妻子;否则,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认为是不道德的。寡妇转房是受到鼓励的,不转房对她是一种羞辱。格言“生前不分开,死后必分开;生前父亲大,死后母亲大。”寡妇转房,表示她有权有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属于他死去的丈夫的家支,受到社会的尊重。这是一种习俗,由于社会尊重女性,也养成女性强烈的尊严感,因此常有轻生的现象。如女子在众人前不能放屁,偶有不慎竟放一屁,即羞愤自杀。又如1938年11月,甘洛田坝熊堡某家女子,年仅十余岁,因为想吃花生,遭母亲责骂,竟入碉楼自缢而死。[7](P.118)凉山彝族人的“死给”观不伴随人们的厌恶和任何嘲笑。凡“死给”者,社会上是相当的推崇,当决定以“自杀”来维护尊严后,极少有人劝阻。“死给”在人们心目中没有一丁点不合理的感觉,这乃是基于“生死是一时,耻辱一辈子,”高度重视名誉比自己生命还重要的伦理观,所以彝人不承认“死给”为自杀,这种死亡方式具有崇高性,从而派生出家支为“死给”者复仇习俗。[4](P.47-48)
另一方面,凉山彝族人对“死给”又有惧怕的心理,因为被称作“贼”是极大地羞辱,若“贼”“死给”会导致严重的暴力冲突。我们在杨怀英主编的《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④中读到这种资料:
有一个年轻妇女,被失主怀疑成偷鸡者,这个妇女便穿戴好衣服首饰,做好将死的准备,然后来到失主家,要求拿出赃证,否则就要当场自杀,形势严峻。失主只得请德古来调解。调解结果,因失主拿不出证据,不得不杀一条牛招待这个妇女的亲友,为她恢复名誉,才算了结这一场纠纷。如果偷鸡者真的被人发现,就会影响整个家支名声下降,在家支德古的迫使下,偷鸡者只好上吊自杀,出现这种情况,失主又必须赔偿命金,这就比损失一百只鸡的钱还要多,所以有人发现偷鸡者,反而要买一斤酒给盗者喝,劝他不要声张出去,目的是让他不要去自杀。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失主只是谩骂几句。并不去认真查询偷鸡者。
总之,凉山彝人对“死给”的观念和态度是很特别的,他们不分老幼,不论何种场合,对“死给”都表现出一种崇敬或畏惧的心理。
三、“死给”的社会功能
既然“死给”是凉山彝族人特有的现象,它的存在对社会起了些什么作用?
“死给”在彝族社会的功能有正和反两方面。如前节所述,大凉山北起大渡河边,南到金沙江畔,境内高山耸峙,峡谷深邃,造成交通困难。过去,生产力低下,无商业贸易的需求,家支的割据治理,使彝人幽闭在孤独之中。他们带有过度夸张的荣誉感,无法容忍粗心的言语评论或带有贬义的举止。因此,人们极易情绪失调、焦虑、悲观、醉酒、敌意,在亲戚朋友间,言语不和就暴躁,“非特不听劝告,且亦咆哮而起,跳高三尺,并肆骂,吾生命一条,终有一死,”以“死给”回应。在彝族社会中,“死给”是个人用以解决人生的不幸;同时又能解除个人因不能对社会环境有效控制所发生的忧虑;而且,当个人名誉(价值)受到个别社会成员破坏时,也利用“死给”来博得一个清白无暇的外在形象。⑤
可是在相反的方面,“死给”的价值观,或可以说是信仰,并不完全是有利于社会的(包括家支内部和家支间),“死给”的观念重新造成忧虑、恐惧等心理的不安,从上节所引许多生动的描述可以看得很清楚。而且凉山彝族人为了要对付“可怕“的“死给”事件,无疑要费去很多的资源(个人和社会的)来治疗这个创伤。而这些资源可用来从事于其他社会事业的建设。再者,彝人认为对“死给”的执着能解决问题(复仇),便完全抹杀了用国家法律解决纠纷的可能,这也是阻止彝族社会文化向前发展的一重要因素。
对“死给”的正反两方面功能的分析,可知这两方面的功能实际上是互为抵消了,所以站在凉山彝族人的立场而言,与其有“死给”的存在,反不如没有为佳。但这种社会功能的分析仍不能解答:为什么“死给”观念在凉山彝族文化中是这么突出?我们只有更进一步深入分析。
前文曾讨论凉山彝族的家支是一个彼此互助合作的集团,这是环境使然。各个家支实行聚居,透过血缘、地缘关系及共利的原则,组成一个个互不统属的家支集团以适应新的垦殖环境。家支集团发挥了格言所讲的“亲戚再亲,听见哭声就逃;家门再疏,听见哭声就来”的组织功能,并作为整合人群,控制社会的一种工具。对违犯家支规则的成员,要受到极严厉的制裁,正如格言所说:“想家支时想得流泪,怕家支时又怕得发抖。”因此,家支集团的成员在事实上不容许互相杀戮,而在意识上亦鄙弃杀戮,正如格言所说,“地上杀过同宗者,天上祖灵都不收。”同时又养成与此意识相反的社会价值观——互助合作,共有共享,只有在如此情形下,家支成员才能在不利的地理环境下维持社会的生存。
然而,人与人之间的仇恨在所难免,因适应社会生活过程的挫折而引起的矛盾,以及因文化因素所形成的侵害行为更为普遍。马长寿先生《凉山罗彝考察报告》也报导凉山彝人具有极端激动和暴躁的性情。这些激动、暴躁、侵害的性情很显然需要发泄或是寻求代替。凉山彝族人特别有酒的嗜好,将喝酒视为增进人际关系的手段,因为人际互助关系是彝人高度优先的价值观之一。其次,以喝酒作为解决冤家纠纷的一种宗教性仪式。第三,盟誓时举行饮牛鸡血酒的印证誓约仪式。所以,酒在凉山社会中是彼此交往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东西。但当个人因高度焦虑、因熟人间的小纠纷,或夸大的荣誉感,一遇酒醉,就经常借机发泄,打架闹事、无故攻击别人,甚而伤害犯罪无所不来。在这种情形下,弱势一方利用家支作后盾,有可能采取“死给”方式报复对方。也就是说,“死给”是社会造成而认可,作为无处发泄又必须发泄的一种手段。
总之,“死给”现象的存在,成为凉山彝族人的文化认可的发泄行为的最佳工具;在个人方面,它的功能是促使社会成员的心理崩溃;在社会方面,它巩固了因适应社会环境而形成的家支主义价值观。
四、结论
历史上,凉山彝族人结构性的高“死给”(自杀)率与彝人极端的依赖家支心理相关。其次,在凉山社会彝人已习惯于靠自己、家人与家支的帮助以求自保的生活方式。第三,社会拥有自己的习惯法,默认“死给”的合理性,对方被罪行化。第四,男子(含女子)气概、勇气与肢体攻击的“粗狂”荣誉概念持续于彝族社会,并被视为正面价值。凉山社会所特有的“死给”具有道德的内涵,它与刑法学的自杀不能划上等号。这些无疑助长了“死给”文化,可能也是凉山彝族现代社会形成过程中无力的一个表征。
注释:
①凉山彝族人杀牲系用锄头或木棒击毙,通称打牛、打羊、打猪、打鸡。
②当代研究凉山彝族冤家械斗的论著,由于多种原因,夸大了械斗中人口的伤亡。
③周星《死给、死给案与凉山社会》,打印稿1997年。
④杨怀英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第69页。按:该资料未注明被调查对象及时间、地点。
⑤周星《死给、死给案和凉山社会》,所调查的24件死给案例,据笔者粗略统计,醉酒、熟人间小纠纷引发争吵作为触发点,而死给的约10件,占41%。从原因看似很小或琐碎的事,其实夸大的荣誉感也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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